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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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12 页 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0 年 8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

2、求权的人。 犹豫期: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 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 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3、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六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十、十一、十三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四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 “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2 页 共 12 页 【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4、 保险合同的构成 【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四条 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八条 红利分配 第二十一条 年龄确定

5、与错误处理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纳 第二十三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一条 保单贷款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减少保险金额 第二十六条 全残的定义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 3 页 共 12 页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 生命富贵全能年金保

6、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 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7、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1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零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 并退回本 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均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本合同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

8、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2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 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第 4 页 共 12 页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一、基本责任 本项基本保险金额和红利保险金额均指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红利保险金额, 在本合 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

9、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基本责任: 1. 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 付生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 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 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 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 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本合同终止。 2.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

10、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 ,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基本责任的已交保险费,并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 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4(仅指以标准体5费率计算的保险费部 分,且不包括已豁免部分的保险费)的105;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6。 3.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 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

11、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 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二、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或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追加可选责任,并与本公司 约定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可选责任: 1. 祝寿金给付 3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 如本合同发生过减少保险金额情形, 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少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5 标准体:指经保险公司授权的专业人员审核后,保险公司不用增加额外

12、保险费或特殊限制,而同意接受投保申请 的被保险人。 6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第 5 页 共 12 页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本公司将按累计追 加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对应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 本合同可 选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可申请变更祝寿金的生存领取日, 变更领取日后的本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相 应予以变更,具体事项须符合本公司相关规定。 2.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在领取祝寿金之前,若被

13、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 下二者之较大者与累计追加的可选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 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累计追加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的105; )累计追加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在领取祝寿金之前,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 较大者与身故或全残一年前累计追加的可选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身 故或全残之日起前一年内追加的保险费三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一年前累计追加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的105; )身故或全残一年前累计追加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

14、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追加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前申请; 2. 约定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符合本公司规定; 3. 应交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均已交纳。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可选责任生 效。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

1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7; 六、酒后驾驶; 六、酒后驾驶8 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 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10的机动车; 的机动车; 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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