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人寿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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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5 页 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约定以条款为准。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即犹豫期)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1 v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v 您应当按

2、时交纳保险费.5.1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1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5 责任免除 3.

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5.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欠款的偿还 10.2

4、 年龄错误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地址变更的通知 10.5 争议处理 10.6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11. 释义释义 11.1 周岁 11.2 有效身份证件 11.3 毒品 11.4 酒后驾驶 1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6 无有效行驶证 11.7 机动车 11.8 利息 第 2 页 共 15 页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5、福佑双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合同成立及生 效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6、 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周岁(见 11.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保险期间 投保年龄 保至 60 周岁 0 周岁(出生满 30 天)至 45 周岁 保至 70 周岁 0 周岁(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 保至 80 周岁 0 周岁(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 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 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交费凭证及

7、有效身份有效身份 证件证件(见 11.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若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时,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第 3 页 共 15 页 2.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

8、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70 周岁或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后生存,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0满期保险金给付表满期保险金给付表(本合同附表一)对应金 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

9、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年内自杀, 但被

10、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1.3) ;)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5) ,或驾驶无) ,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有效行驶证(见 11.6)的机动车(见)的机动车(见 11.7) ;)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

11、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年以上保险 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受益人 本合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 4 页 共 15 页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12、。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

13、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 虽未及时

14、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1.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第 5 页 共 15 页 险人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3.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3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 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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