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人寿新住院医疗保险附约(92)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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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S 國華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92)條款(給付項目:每日病房費用、住院醫療費用、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住院外科手術費 用、門診外科手術費用、特定手術出院後療養、日額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網址:http:

2、/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111核准文號:中華民國87年4月 3 日台財保第871820007號 修訂文號:中華民國87年8月15日台財保第872441034號 中華民國92年1月 2 日台財保第0910712580號 中華民國92年1月29日 (92)華壽企數字第0140號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5050號 中華民國 96年 8 月 31日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 95年 9月 1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6年 12月 28日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號保險附約的構成第一條 :本國華人壽新住院

3、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的構成部份。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名詞定義第二條: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

4、團法人醫院。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配偶或子女,且已記載於保險單者。配偶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且年齡未超過七十五足歲之夫或妻。配偶年滿七十五足歲當年度已繳保險費尚有未經過期間時,本附約的保障延續至該項未經過保險期間屆滿日為止。子女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主契約被保險人之歲至未滿二十三足歲且未結婚的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子女年滿二十三足歲當年度已繳保險費尚有未經過期間時,本附約的保障延續至該項未經過保險期間屆滿日為止。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第三

5、條:本附約保險期間一年。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後,以主契約的保險期間之始日為本附約之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契約保險單上所批註之日期為本附約之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四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6、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本附約效力的恢復第五條: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半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體檢書(登記合格之醫療院所)申請復效,惟自停效日起算兩個月內申請復效者,得以健康聲明書代替體檢報告書。但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

7、效。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本附約始能恢復效力。其保險費應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到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保險範圍第六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七條:被保險人因第六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按其投保計劃以附表一給付金額表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一、住院之病房費。二、膳食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或骨髓移植隔離病房時,於住該病房期間內其每日病房費用

8、保險金限額得調整為附表一給付金額表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之三倍,但以七日為限。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八條:被保險人因第六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每次給付金額各項合計依其投保計劃以附表一給付金額表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一、醫師診查及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二、指定醫師。三、醫師指示用藥。四、血液。五、掛號費及證明文件。六、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七、按實際支付之住院醫療費用核付,但不包含下列費用:(一)藥癮治療、預防性手術、變性手術。(二)成藥。(三)特別護士及護理師。(四)人體試驗,但經全民健康保險專案批准給付者不在此限。(五)日

9、間住院。(六)輪椅、柺杖及其它非積極性治療之裝具。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九條:被保險人因第六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下列各項費用併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核付,即每次住院前後門診費用保險金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每次給付金額合計以附表一給付金額表所示其投保計劃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一、住院前一週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保險事故而需門診醫療。二、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身體損傷而須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同一事故合計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住院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十條:被保險人因第六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之住院外科手術費核付,

10、但依其投保計劃以附表一給付金額表之每次住院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附表二住院外科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住院外科手術時,其各項住院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住院外科手術中於同一住院外科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住院外科手術時,按住院外科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被保險人所接受的住院外科手術,若不在附表二住院外科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門診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第六條之約定而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

11、當日所發生之費用核付,但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依其投保計劃以附表一給付金額表之每次門診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特定手術出院後療養保險金之給付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因第六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於每次住院診療期間內,接受附表三特定手術表之各項手術時,於出院後本公司按其投保計劃依附表一給付金額表之特定手術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給付。日額住院醫療保險金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因第六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但未具有醫療費用明細表及收據者,本公司依附表一給付金額表之換算每日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日額住院醫療保險金,且每次住院最高給付天數為 365日。同一次住院期間,被保險人僅能就本附約之日額住院醫療保險金或第七條至第十

12、二條之保險金擇一申請。住院次數之計算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保險金給付之限制第十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約定之保險金,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份,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除外責任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

13、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懷孕相關疾病:1.子宮外孕。2.葡萄胎。3.前置胎盤。4.胎盤早期剝離。5.產後大出血。6.子癲前症。7.子癇症。8.萎縮性胚胎。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

14、或精神疾病。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

15、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a .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c .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d .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4.胎位不正。5.多胞胎。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16、8.分娩相關疾病:a .前置胎盤。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c .胎盤早期剝離。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e .母體心肺疾病:(a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c )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第十七條: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繳費期滿時,本附約仍得繼續有效,但本附約繳費方式自當年度起以年繳方式繳費為限,要保人不得要求變更。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十八條: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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