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案例分析(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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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 (第三章引例) 案例中公司事实(1)属于伪造会计凭证行为。违 反会计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 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公司事实(2)违反会计法第五条“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 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规定 公司事实(3)属于变造会计凭证行为,同样违反 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事实(4)属于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第六十条“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 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 笔书写”以及“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 登

2、记,不得跳行、隔页”的规定。 对于上述(1)和(3)项违法行为,以会计法 第43条为依据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 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 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 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 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 对于(2)项违法行为,应依照会计法 第45条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该公司总经理处

3、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其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的行政处分。 对于(4)违法行应按会计法第42条规定进行 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 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其中涉及的会计人员,情 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案例分析(第三章习题) (1)董事长的说法不符合会计法规的规定。 原因在于:董事长要求把会计报告

4、作得漂亮些 ,实际上是授意、指使会计造假,不论是否包含 个人利益在内,都是一种违法行为。会计法 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指明单位 负责人就是单位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 体。因此不管董事长是否在场,是否参与具体操 作,都应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不仅仅是履行手续, 而是明确责任的过程。 (2)总经理的说法不符合会计法规的规定 。 原因在于: 总经理对董事长的非法指示 理应拒绝,但总经理却将董事长的指示转 达给公司总会计师,事实上参与了会计造 假。 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不仅仅是 履行手续,而是明确责任的过

5、程。 (3)总会计师的说法不符合会计法规的规定。 原因在于:会计法第31条第三款:“财政部 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 监督。”因此财政部门可以对审计报告提出质疑。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单位管理当局的会 计责任,而非审计责任。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 准则多处强调:“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 计责任”。但是本案例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也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总会计师是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人,在单位 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 ,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体,应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例中总会计师还是会计造假的具体实施者,

6、应对该 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案例分析(第四章习题) (1)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10条,会计档 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 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销毁。销 毁时需要会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 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2)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法第37条:“会计机构内部应 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 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 登记工作。” (3)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3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 要接替或者代理

7、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 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4) 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例中总经理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 章的行为是明确会计责任的过程,因此必 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分析(第五章引例)(1)引例中王某将自己的女儿调入该厂会计科任 出纳没有违反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但其女儿没有取 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担任出纳违反了会计法 第38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并且在任出纳的同时兼管会 计档案保管工作也违背了会计法第37条:“出 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 、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的规定。(2)

8、公司经营管理层配备了分管生产、 供销和人事的三名副总经理及一名总会计 师并没有违背总会计师条例第4条: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 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 职 ”的规定。(3)会计李某申请调离该公司,人事部 在其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 ,即为其办理调动手续违反了会计法 第41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的规定。 ”案例分析(第五章习题)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会计法规定。因为会计法第41条 规定:会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 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案 例中单位负责人厂长在外地出

9、差,应由主管单位 派人监督工作交接,不能由本单位人事科长监交 。企业让出纳兼任张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 工作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因为会计法会计法第第3737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 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 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2、 会计主管李某不能安排其女儿出任出纳因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 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 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 系血亲关系、三代

10、以内旁系血亲和配偶亲关系。 ”出纳不能监管会计档案因为会计法第37条规定:“出纳人员不 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 、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3、 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不合法;任命会计主管人 员也不合法因为会计法第36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 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该企业为中型规 模国企,会计业务较多,应该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会计法第38条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 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 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7条规定“担任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的,应主

11、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 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单位办公室主 任吴某不具备以上条件,因此不能担任会计主管。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不合法因为会计法第41条 规定:“一般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 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因此会计科长退休,应由单位负责人 监交工作,原出纳调离工作岗位,应由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工作第六章 引例解析 引例中某公司负责人胡明、财务负责人赵某、会计 人员梁某均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根据会计法

12、第43条规定,编制虚假财务会计 报告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对胡某、赵某、梁某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赵某、梁某,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胡明是单位负责人,存在授意、指使他人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第45条,如果构成犯罪, 可对胡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可以对胡某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若胡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

13、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引例中单位负责人胡某存在对依法履行职 责的会计人员李某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第46条,如果构成犯罪, 可对胡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 第255条,如果情节恶劣,可以胡某对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尚不构 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案例分析(第六章) (1)按照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

14、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 犯论处。” 邓某、张某所在电力服务公司属于国有企业 ,因此两人的行为犯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个人贪污数额在

15、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 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 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邓某贪污9万元,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张某贪污3万元,应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2)该公司违反会计法以下条款: 第10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 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 收付” 第37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 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38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应按会计法第42条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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