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编人身权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47588313 上传时间:2018-07-03 格式:PPT 页数:29 大小:149.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第五编人身权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民法第五编人身权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民法第五编人身权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民法第五编人身权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民法第五编人身权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法第五编人身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第五编人身权(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 法 (第四版)主编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五编人身权 第三十二章 人身权概述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第三节 人身权的分类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 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 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 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特征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非财产性 (二)不可转让性 (三)不可放弃性 (四)法定性 (五)绝对性和支配

2、性 第二节 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 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 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第二,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第三,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 第四,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 的需要。 第三节 人身权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人身权进行不同的分类:以 权利主体是否为自然人为标准,可以将人身权分 为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 一、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 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 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 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二)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3、 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 利益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 姓名权、肖像权等。 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 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 和尊严的权利。 (三)死者人格的保护 对死者人格应予保护已无争议,至于保护依据主要存有权 利保护说和法益保护说 ,我们采法益保护说。因为自然 人一旦死亡即丧失权利主体资格,不再享有人格权和属于 私益的人格利益。 二、身份权 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家庭和亲属团 体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资格。 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一)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 所行使的权利。 (

4、二)亲属权。 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 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三)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 的民事权利。 第三十三章 具体人格权 第一节 身体权 第二节 生命权 第三节 健康权 第四节 自由权 第五节 隐私权第一节 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 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二、身体权的特征和内容 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 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 第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 侵害。 第二,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

5、 等。 第二节 生命权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 益的权利。生命权的重要特征在于: 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这与身 体权和健康权明显不同。 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 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 要。 第三,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 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唯一功能 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 上的抚慰。 二、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害生命权的损 害事实 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 第一,权利主体生命的丧失,即造成自然 人死亡的客观结果。 第二,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相关社

6、会组织因 权利主体生命丧失而受有财产损失。 第三,死者生前扶养的人丧失扶养。如, 死者的未成年子女接受扶养来源的丧失。 第四,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 第三节 健康权一、健康权的概念 健康的语义为“(人体)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 陷和疾病” 。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 康利益的权利。 二、健康权的内容 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 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四节 自由权一、自由权的概念 自由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维护其行动和思想 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 的权利。 二 、自由权的内容 对于自然人而言,民法上自由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7、 : 第一,人身自由权。即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 犯。 第二,婚姻自主权。第五节 隐私权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 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 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 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以 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所侵为何种权利 未予明确,但不能因此否定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 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二、隐私权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生活安宁权 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 主体有

8、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 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 者支配。 (二)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 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 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 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 好等。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 (四)个人隐私使用权 三、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隐私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但是 ,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设有限制 。所谓公众人物,是指广为人知的社会成 员。 第六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一、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 姓名的权利。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1.姓名决

9、定权。 2.姓名变更权。 3.姓名使用权。 (二)姓名权与署名权 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创作者资格、在作品原件 及复制件上标示姓名的权利。 二、名称权 (一)名称权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 的决定、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的权利 。 (二)企业名称(商号)与商标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节 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和内容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 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再现权 (二)使用权 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 (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

10、(三)歪曲、丑化他人肖像 三、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常见的合理使用肖像 权行为包括如下具体情形: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新闻报道 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者为国家利益举办 特定活动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 的肖像。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 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 第八节 名誉权一、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 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侮辱、诽谤和新闻报 道、批评文章内容失实 等形式。 (一)侮

11、辱 (二)诽谤 (三)新闻报道、批评文章内容失实 三、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一)名誉受到损害 (二)精神和财产利益损害 四、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排除 所谓排除,是指虽有损害名誉的表象,但 因有合法的抗辩事由而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的行为。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一)散布内容真实的事实 (二)受害人同意 (三)正当行使权利 第九节 荣誉权 一、荣誉权的概念 所谓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受有利 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二、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仅有“非法剥夺荣誉称号”一种 。凡荣誉权人未发生规定的应剥夺荣誉权事由 的 ,有关机构不得剥夺。 侵害荣誉权行为的主体通常是授予荣誉称号的

12、机 构,或者与荣誉权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管理关 系的机构。个人宣布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毁坏 奖章奖状等,侵害的是荣誉权人的名誉权、物权 ,而非侵害荣誉权。 案例分析1.甲、乙两人是某高校的硕士生,同住一寝 室,合用电脑一台。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 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 发出电子邮件,邀请甲赴美留学。恰巧甲 不在,乙出于嫉妒,擅自拒绝美方的邀请 。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方询问,美方 告知甲对其申请美方曾发函邀请并遭拒绝 ,故不再考虑。甲、乙由此发生纠纷。请 根据人格法的相关知识分析本案。2.甲租用新婚夫妇乙丙的一间空闲房间居住 ,甲出于好奇及无聊,在墙上凿一小孔,用 摄像机摄下乙丙夫

13、妇二人的亲昵行为。甲的 行为被发现后,妻子丙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 ,从此对夫妻生活失去了兴趣。丈夫乙气愤 至极,将甲告上法庭,诉请精神赔偿10万元 。 问:(1)本案中,甲侵犯了乙丙夫妇的什么 权利? (2)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参考答案 1.乙的行为构成对甲姓名权的侵害。民法通 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 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 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其中,所谓盗用是 指未经他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 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根据民法 通则第99条的规定,凡是非法干涉、盗用 、假冒他人的姓名的,不管是否造成他人的 财产损失,均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本 案

14、中,乙冒用甲的姓名向美国某大学发出电 子邮件,即构成假冒他人的姓名,也构成盗 用他人的姓名。不管甲以后能否拿到这笔奖 学金,都不妨碍乙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甲姓名权 的侵害。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直接侵害的是人格利益, 产生的后果是精神损害及某些财产利益的损 失。所以如果要求乙承担侵害姓名权的民事 责任,主要应当包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 害等形式。 2.(1)本案中,甲侵犯了乙丙夫妇的隐私权 。甲租用乙丙的房屋,甲通过在墙壁上凿孔 的方式窥探并摄录了乙丙二人的私人生活, 甲的这种过错行为,对乙丙造成很大的损害 ,是一种侵犯乙丙隐私权的行为。(2)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诉讼请求。我国虽 然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但是对隐私权,法律还是给予保护的,比 照名誉权的保护方式来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进行规制。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要求 加害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 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乙要求甲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应该予 以支持。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法官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