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赔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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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 冯其江 潘进海一、 引言 我国广大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 鉴于皖南山区当地水面较多的情况,不少农 户承包了鱼塘,籍此养家糊口,又发展了当 地经济。郑涛是当地个体养殖户,近几年承 包了约15亩鱼塘。虽称不上养殖大户,但每 年亦有不少收获。去年年底,本想有个好收 成,没曾想,自己承包的鱼塘接连有大批鱼 死亡。郑涛目瞪口呆地望着自己多年苦心经 营、已具规模的鱼塘,心如刀绞二、 案情 2003年12月20日,养殖户郑涛发现自己承包 的鱼塘出现冬季鱼浮头并有鱼死亡。经查系城 市排污管道破裂,污水改道进入鱼塘所致。郑 涛当即决定先抽水捕鱼,同时与当地市政公司 交涉。200

2、4年元月3号,当地市政公司动工重 新辅设了一条排污管道。在此期间,因污水进 入鱼塘,造成部分鱼死亡,部分鱼严重异味。 因久旱无雨,郑涛曾于2004年2月10日、2月 14日用漂白粉、生石灰消毒,在鱼塘水变清后 ,又购进了一批鱼苗,但鱼塘鱼苗仍被再次污 染而死亡。 郑涛认为,此次生活水污染导致库存的1万余斤 成品鱼严重异味而不得不廉价出售,另有3000 余斤鱼有浮头并死亡。按每斤2元计算仅鱼损就 2万余元,鱼苗损失7000元,另有消毒费、抽 水电费、水质检测费用等,合计经济损失 39992元。为此,郑涛提供证人证明,污染时 每天死鱼多在500斤;另有证人证明,污染鱼因 有异味而以一元一斤购买;当

3、地渔政监督管理 站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鱼损为3万余元;当地环 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证明该鱼塘水质已污 染;另有华醒公司出具说明,证明排污管道系 由市政公司使用。于是,郑涛向当地法院起诉 ,要求当地市政公司赔偿所有损失39992元。 三、一审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市政公司管理的 城市排污管道,出口位于第二中学操场北面, 城市污水排向该操场北面的污水塘,再从污水 塘西侧的明沟流向长江支流。数年前华醒公司 在建设中优化环境,将排污明沟变为暗道。 2003年底因暗道排污管破裂,污水注入郑涛的 鱼塘内,造成鱼塘内鱼变味、死亡。原告虽有 损害的事实,但对赔偿的具体数额没有确实证 据予以证实,无

4、法确定赔偿额。故判决驳回原 告诉讼请求。 郑涛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承认有损害的事实,对有 关证人的证词也予以采纳,而无法确定赔偿数额难以 接受,上诉要求依法改判。2004年2月11日,自己曾 书面申请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等人到鱼塘实地勘 验并作了详细的勘验检查笔录,认定我户损失为 32992元。渔政监督管理站勘验检查笔录记载: 2003年12月20日以来,该养殖户承包的池塘水面约 15亩,经实地勘察,因工业废水污染造成5000公斤成 品鱼出现严重异味,无法食用,经济损失32992元。 当地市政公司辩称,郑涛提交的关于鱼损的证据不能 认定其损失状况,虽有损害的事实,但并没有因果关 系的认定。另

5、外,该排污管道是华醒公司搞的,建设 时并没有向有关部门说明,无法纳入市政管理中。此 次污染与市政公司毫无关系,侵权主体是排污单位, 即使市政公司在管理上疏漏造成污染源扩散,也只能 减轻排污单位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排污单位的责任。问: 1.一审判决中涉及证据时采用了什 么原则?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 偿诉讼,适用什么原则? 2.如果你是二审法官,你该怎样判 决?为什么? 答1:“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原则 2:判决:撤销原判,市政公司十日内赔偿郑涛鱼 塘损失32992元。 原因:当地市政公司负责对辖区内的污水排放进 行管理,因其排污管道破裂,给他人造成损害, 应负赔偿责任。郑涛在鱼

6、塘被污染后,申请当地 渔政监督管理站对鱼塘污染进行勘验,并按当地 同等塘口平均产量平均价值予以估算损失,具有 客观真实性,市政公司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 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该份证据不妥,应予纠正。关 于郑涛索赔二次损失7000元,在未彻底解决鱼塘 污染的情况下,因其盲目购进鱼苗放养,造成的 损失应自已承担。 在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环境污染属于特殊的侵 权行为。案件之所以特殊,主要在于环境污染的 因果关系较难认定。认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先 要确定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有因 果关系。但环境污染损害常常涉及一定的科技内 容,通常不为一般人所掌握,一般人很难就此因 果关系作出直观判断。因此,这

7、类案件法律规定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 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被告 负责举证。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 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 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如果加害人 要推卸责任的话,加害人须举证证明损害是被害人 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而与自己无关。 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勘验笔录,按照当地同等鱼塘 平均产量平均价值予以估算损失,较为客观与公平 。既有损失,理当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24 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 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 个人赔偿损失”。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亦有类 似的规定。该法第55条和56条规定,造成水污染 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 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 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 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 担责任;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 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免 予承担责任。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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