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节和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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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n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n二、合伙债务承担n三、执业风险基金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n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以专 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 专业服务机构。(P30)n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 普通合伙”字样。(P35) 二、合伙债务承担n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一个 或数个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为限承担责任。n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 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P31)

2、二、合伙债务承担n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 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P31) 二、合伙债务承担nA、B、C三人成立了一个合伙制的妇产科诊 所。由于A的重大失误,致使产妇李某的新 生儿左臂骨折,其家属要求该诊所承担赔偿 责任。如果诊所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 否要求A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三、执业风险基金n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 造成的债务。n一种替代性赔偿储备金:更好地保护 债权人利益,以便规制风险,实现执 业安全。 n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3、律制度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n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n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n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n四、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n五、有限合伙人的权利n六、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n七、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n八、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n有限合伙企业(P31):n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n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n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n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n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P33)n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n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

4、”字样。 (P35)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nP33+P34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n出资方式:n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 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n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P34)n出资期限:n可分期缴纳(按约定按期足额缴纳)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n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n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 伙企业。(P37)n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 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 合伙人同样的责任。(P40)五、有限合伙人的权利n基于合伙协议的约定:n关于自我交易;n关于竞业禁止;n关于财产份额出质;n关于财产份额转让(

5、P36)。六、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 (P40-41)n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 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 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 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n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 全体合伙人。(优先购买权)n因强制执行使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n因强制执行使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七、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n1、入伙n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 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七、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n2、退伙n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

6、业存续 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 此要求其退伙 。(P42)n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普通合伙企业存续 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n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 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 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P43)n资格继承八、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n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 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n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 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五

7、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n一、合伙企业的解散n二、合伙企业的清算n三、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一、合伙企业的解散(P44)n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n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n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n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n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 现;n6、被依法吊销营业热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n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的清算n1、确定清算人n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n3、财产清偿顺序(与P27对比)n(A. 清算费用;B.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C.合伙企 业所欠税款;D.合伙企业的其

8、他债务;E.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二、合伙企业的清算n4、注销登记n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 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 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 注销登记。n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n1、合伙人的法律责任n2、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n3、合伙企业清算人的法律责任n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n5、其他规定1、合伙人的法律责任n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

9、财 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合伙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 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 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 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 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合伙人的法律责任n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 约责任。n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

10、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 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 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 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2、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n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 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n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 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n未领取营业执照

11、,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n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n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 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 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3、合伙企业清算人的法律责任n清算人未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 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 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n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

12、法收入或者侵占 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 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 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 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 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n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 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其他规定n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n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 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n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一n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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