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统计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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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统计法概述 1、政府统计: (1)概念 (2) 特征 : 实施主体、依法实施、强制 性、社会共享性。 (3)功能 : 信息、咨询和监督 (4)任务 :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和统计分析;1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实行统计监督。 (4)依法统计的必要性 3、统计法 (1)概念 (2)特点: 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 性;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3)表现形式2统计法的表现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统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 2、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颁布:1983年12月8日,第一次修正:1996年5月15日,第二次修正:200

2、9年6月27日.4统计行政法规 1、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2、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 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3、包括: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 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5地方性统计法规1、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发布;2、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6统计行政规章1、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 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政府制定;分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两类2、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3、如: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执 法检查规定,统计

3、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 统计管理办法等7 (4)作用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 现代化进程; 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 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统计机构 设置及其职能人员配置的要求。 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 准有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 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 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 进统计信息搜集、处

4、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 据库体系的现代化。8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 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 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 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 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 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 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 反本法规定的行为。9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统计资料的审

5、核、 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统计人员应当坚持 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 、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 料的一致性负责。 统计法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 ,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 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正确、不准 确的资料。10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内容:(1)统计体制 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 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 计管理体制。(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 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 布

6、11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内容: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依法履行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 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 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12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内容: (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内容: (1)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2)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3)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 履行13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

7、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 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内容: (1)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2)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 段 (3)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14三、统计管理体制 1、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2、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 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1)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双重管理为主 (2)经费管理方面:分级负责,中央财政和地方 财政共同负担。 (3)业务方面:高度统一,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 计机构领导为主15四、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

8、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1932年国民政 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次修正:1996年5月15日,第二次修正:2009年6月27日; 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形成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为主的检查 制度; 大力培养法律意识,是法制建设工作中一项中央工作。16一、统计调查的分类 根据调查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统计调查 和民间统计调查。 1、政府统计调查 (1)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 统计调查。 (2)特点:强制性、义务性 2、民间统计调查 (1)特点:自愿性和营利性 (2)

9、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17二、统计调查项目 1、概念 2、分类: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3、制定及审批18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 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 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 审批。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 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 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19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 者共同制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 有关部门共同

10、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 (4)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 4、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20三、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 1、统计调查制度 概念 制定: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 统计调查制度三类。 内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 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 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 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 统计法第十四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 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212、统计标准 (1)概念 (2)内容: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 查表式、统计编码 (3)分类: 国家统计标准

11、 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法 律效力最大; 部门统计标准 国务院各部门根据部门统计调查 需要制定的、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 准; 其他统计标准22四、统计调查方法 1、概念 统计法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 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 ,综合应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 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 2、普查 概念、组织方式 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 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 ,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23 3、抽样调查 概念

12、、特点 4、全面调查 概念、实施步骤、合法统计调查 表的要求 统计法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标明表号、 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 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 调查活动。24 5、重点调查 概念 6、行政记录 作为一种搜集资料的法定方式, 是获取单个统计资料的重要途径。 五、统计调查证件 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统计人员进行统计 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 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 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1、意义 2、内容 25一、统计资料的

13、管理概述 1、统计资料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 2、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管理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3、统计资料的管理 4、统计信息共享26二、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 1、审核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 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 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 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2)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 审核27 2、归档 (1)

14、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 (2)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 (3)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28三、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1、提供 为党政领导机关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本 任务和根本职责;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2、公布 (1)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统计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 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29 (2)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

15、数据,有国 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 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 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3)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 包括: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和备案 (4)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30四、统计资料的保密 统计法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 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1、国家秘密: 概念、特征、密级、保密管理的基本制度 2、商业秘密: 概念、特征、 3、个人信息: 概念、特征 4、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种类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 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31一、统计机构的的设置及职责 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1)国家统计局 (2)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4)乡镇统计工作岗位 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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