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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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论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目目 录录摘摘 要要:.1关键词关键词:.1一、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11 虚拟性 .22.价值性.23 合法性 .34 期限性 .3二、网络虚拟财产权性质的学说评析二、网络虚拟财产权性质的学说评析.31、知识产权说.32、新型财产权说.43、知识产权说.44、债权说.45、物权说.5三、虚拟财产的保护方式三、虚拟财产的保护方式.6四、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四、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72 、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平台.9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0摘摘 要要:在虚拟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下,围绕虚拟财产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的

2、相关立法比较缓慢。虚拟财产有其不同于传统财产的特殊性,所以不同学者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持有的观点差异很大。笔者认为在这个法律空缺的时期能够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虚拟财产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试图从虚拟财产的物的属性分析来说明物权保护制度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和可能性。关键词关键词:虚拟财产;物权保护;虚拟物一、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时下网络发展迅猛,2011 年 1 月 19 日 CNNIC1发布了第 27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报告显示,截至 2010 年 12 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 4.57 亿,较 2009 年底增加 7330 万人。随着网络经济

3、产业化的发展,网络虚拟物品走向了商品化。人们在网络世界中往往需要付出金钱或者是时间才能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目的即可能是享受网络运营者更多功能更加优质的服务,也可能是为了获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 CNNIC)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于 1997 年 6 月 3 日组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得内心的愉悦或满足感。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

4、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我们所讨论的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虚拟性从文字意义上讲, “虚拟”一词包含有“模拟真实且如同真实”的意思。基于这一基本含义,“虚拟”一词常用来指称那些和被修饰的术语产生几乎一样效能的东西。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虚拟”一词被用来描述几乎所有与计算机、因特网技术有关的东西。事实上,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和学科范式出发,可

5、能形成一系列对“虚拟”一词的不同理解和应用,因此,有必要在本课题的研究范畴内,厘清 “虚拟”的概念,以便为下文的展开确立逻辑上的起点。Jame Martin 在其所著的生存之路计算机技术引发的全新经营革命 一书中指出:“虚拟本身不是物理存在,而是通过软件实现的存在 ” ,即对于现实中业已存在的事物及其发展变化过程通过建立程序映射到计算机以及相关技术所支撑的运行环境中,以模拟现实环境中事物真实的活动过程。这一解释,为存在于计算机科学领域的一系列有关虚拟的衍生概念提供了铺垫,诸如“虚拟设计” 、 “虚拟驾驶”等,就是使虚拟的存在象现实一样逼真,甚至比现实还要逼真。2.价值性我们之所以称其为财产就是

6、因为其具备成为法律上财产的特征,具有稀缺性、价值和使用价值,虚拟财产虽然通常为我我们所不能碰触的,但是其凝结了我们的劳动使其具有使用价值或是能给人民带来心理的满足感,有些情况下为了获取虚拟财产我们会支付大量的现实货币。在人们的内心中也是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即使是免费邮箱也会因喜好选择不同的用户名。3 合法性这一特征主要是指虚拟财产的获得方式是合法的,我国法律尚未明确界定虚拟财产。所以,那些通过非法方式获得虚拟财产,比如通过使用私服、外挂、 通过玩非法游戏积累以及通过非法途径入侵游戏程序修改虚拟财产属性等手段而得到的虚拟财产,它们对于特定范围内的玩家而言或许有一定价值,也可能发生了真实的交易关系

7、,但这种虚拟财产不能被界定为合法的财产,这也体现了打击私服、 外挂等网络游戏顽症以维护虚拟世界之公平秩序的法律价值。24 期限性网络虚拟财产是具体服务的组成部分,并依托其而存在。网络服务则是自主经营的网络公司向市场推销的一种依托于网络的服务项目,作为一种服务性商品,它必定随着网络服务商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这种服务期限也就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而期限的长短则完全取决于此种服务经营状况。二、网络虚拟财产权性质的学说评析二、网络虚拟财产权性质的学说评析1、知识产权说2 石杰、吴双全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 政法论从2005 年 8 月第 4 期,33-

8、40 页该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开发商的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 “开发者创造了游戏的角色、形象,各种不同功能的装备等有其自身新颖性的东西,开发者的确享有保证其作品的完整性、不被任意删除、模仿复制等权利。但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作为整体的网络游戏程序,而是玩家花费了一定时间和金钱通过正当的游戏程序获得的,可以满足玩家在虚拟空间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种独立存在的客体。” 另外,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专有性等特点。而网络虚拟财产权不具有这两个特征,当前很多网络游戏采用出售虚拟装备的办法来盈利,一个人所购买一种虚拟财产,并不排除其他人可以购买同样的物品。2、新型财产权

9、说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的产生离不开网络和网络游戏,在虚拟财产之上的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关系,应当专门立法加以调整。”一些人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必须按照游戏服务合同的规定通过特定的虚拟空间及特定的游戏运营商的配合才能实现,因此不具有物权的支配性特征。不可否认,网络虚拟财产确有不同于以往权利类型的诸多特点,但是不能仅仅因为这些特点,就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从而改变现有的民事权利体系。判断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性质不能仅仅从其载体和组成部分着手,需要从权利区分最根本的标准入手。网络虚拟财产权完全可以纳入现有的民事权利体系,而无需创设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类型。33、知识产权说 该学说有两种

10、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应属于开发商的智力成果,应列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范畴。也就是说,对于开发者,应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对待;对于玩家,则属于著作权的使用权,玩家购买或通过过关斩将获取,并非获取对这些数据的独占权和所有权,而是获取了对虚拟武器的使用权。另一种观点将虚拟财产认定为是玩家的创造性智力结果,认为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伴随着智力性的劳动投入,因此可以把虚拟财产权利作为知识产权。4、债权说该观点从游戏运营商与玩家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的关系出发,认为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性权利,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们认为在这种服务合同关系中,游戏本身和游戏中的各种附助功能都是运营

11、商提供服务的一部分,这是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关系。服务提供者提供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数量、期限等的服务,玩家接受服务并支付对应款项,游戏运营商和玩家是不存在所有权交易关系的,游戏提供者也不是以转移游戏及游戏中的附助功能的所有权为目的,玩家购买游戏中的装备和物品目的也是在游戏中的运用,对相关装备的控制也就标志着有权利享受运营商提供的相关服务。所以,这个价格是服务行为的价格,而不是所谓3杨勇、黄奥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物权法保护 http:/www.y- 法检决字第 039030 号函,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电磁纪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

12、“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物权说较其他学说观点更能充分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用户的权利。但是目前很多的论证都局限于传统物权法理论中关于物的有体与无体思维之中,以这种传统的僵化思维来论证现代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性质只能隔靴搔痒。如何从根本上充分合理的解释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权利性质,需要找到各种不同民事权利类型最为本质的界分标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我们对物的法律界定已不在局限于看得见摸得着,英美法学者更是提出了抽象物的概念。抽象物不能被感官观察到,只能通过思维想象,就象是具体物一样,它们能够在人们之间转让。4正如生活中我们遇到的光与电一样,虚拟财产所有权是完全可以一般所有权的方式来保护。三、虚拟财产的保护方式三、虚拟财产的保护方式因虚拟财产而引发的或者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虚拟财产一旦被盗,用户查找盗窃者往往比较困难,或者虽能找到但难以举证,因此一旦发生虚拟财产被盗后往往会请求运营商协助提供证据,更多的是直接以运营商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义务为由将运营商诉诸法院虚拟物品交易中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4 周林彬物权法新论M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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