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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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法概述一、对外贸易概念 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 国际服务贸易。二、对外贸易法 (一)对外贸易法的概念 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在调整对外贸易活 动中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组成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规范是综合性 的和多种类的,广大的对外贸易法包括国内外 贸立法以及一部分国际条约,如双边多边贸易 条约或协定、对外贸易管理法以及国际贸易争 端法律 。狭义的对外贸易法就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二、对外贸易法 (二)对外贸易法的作用 对外贸易是国民经济生产活动在 国际流通领域的延伸和拓展,是再生产过 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各国经济

2、日益 加深的互相依赖性。不同时期,我国采取 了不同的对外贸易管理策略。这对于利用 国外优势资源,防止外国商品对我国同类 产品的冲击,保持外汇平衡,维护本国的 整体利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菲香蕉战2012年开始,从黄岩岛事件后,中国对菲律宾外交开始抛弃“怀柔政策”,对菲律宾打出了经济制裁的几手牌。“旅游令”打击:国家旅游局暂停赴菲旅游,多家旅行社劝退有赴菲旅游计划的游客。携程、去哪儿网等旅游网站均已下架了菲律宾游线路。过去5年中方全面暂停菲旅游,对菲律宾的旅游业至少造成上亿美元的损失。沉重打击了与旅游业有关的酒店、航空。不仅是旅游业,国家质检总局暂停了菲律宾部分出口商及其果园、包装厂的香蕉

3、输华。同时,加强对进口菲律宾水果的检验检疫。菲律宾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中国在农产品进口方面加以限制,对菲律宾的农产品贸易构成沉重打击。如香蕉,香蕉是菲律宾第五大出口农产品。每年该国对外出口的7500万箱香蕉中,超过一半销往中国。2011年,菲律宾的香蕉占进口香蕉总量的84.75%,而菠萝占到进口菠萝总量的94.27%。过去5年菲律宾的水果种植业“遭受重创”。中菲南海仲裁案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指菲律宾主张中国在中国南海所主张的九段线,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因而诉请仲裁。该仲裁庭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登记在PCA的名下。仲裁一结束,该仲裁庭立刻解散。2013年1月22

4、日,菲律宾单方面将就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中国外交部2015年10月30日作出回应: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有关问题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体采访实录有比较详细的解释 。 2015年7月7日,法院首次举办了听证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也同时发表声明,不承认常设仲裁法院对此案的司法管辖权,也拒绝接受菲律宾任何形式有关此案的和解建议。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南海仲裁案”作出最终“裁决”,判菲律宾“胜诉”,声称中国对南海海域没有“历史性所有权”,并否定了中国主张的“九段线”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访华中新社北京10月21

5、日电(记者 梁晓辉)就中方宣布恢复相关菲企业对华出口香蕉、菠萝许可,菲律宾农业部副部长法蒂玛普亚特伯纳黛特21日在北京表示,菲农业部对此感到欣喜并表示感谢。她认为,这是菲总统杜特尔特访华很大的成果。当日,杜特尔特率团到访中国银行,伯纳黛特一同参加。她在活动结束后向中新社记者表示,中国一直是菲律宾农业贸易的最大合作伙伴。菲总统此访期间,中菲两国达成联合声明,中方宣布恢复相关菲企业对华出口香蕉、菠萝许可。这对菲农业来说是一个极其令人欣喜和利好的消息。她对中国政府此举表示感谢。2016年11月11日 (联合早报网讯)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访问中国后,中国多家大型水果进口商10日组团到菲律宾采购总量超过1

6、0万吨的水果。二、对外贸易法 (三)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 1、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 贸秩序原则 2、经营自主权原则 3、平等互利原则 4、互惠对等原则和最惠国、国民待遇 原则三、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 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 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 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对外贸易法律关系当事人既包括依法参加 对外贸易活动的境外当事人,也包括我国 境内的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即依照 对外贸易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 手续,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个人。三、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在加入WTO以前,我国对外贸 易法规

7、定,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2004年实施的新的对外贸易法将自然人写进了我国 对外贸易的主体。 2、对外贸易经营者经依法登记可以从事货物 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这就是说,对于从事货物进 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来说,应当 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 备案登记(法律、法规不需要登记的除外)。未办 理登记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海关不予办理进出 口货物报关验收手续。三、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 3、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不仅可以从事货物进 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同时也可以接受他人的委 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对外贸 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8、或国务 院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 与其他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有关 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4、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外 贸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不具 备国务院规定的相应资质或资格的任何单位,不得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等国际服务项目。三、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 5、国家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实行国营贸易管 理。这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授予的对外经营者在特定贸易领域从事国营贸 易的专营权或者特许权。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 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国家允 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 非

9、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 货物和经授权的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 公布,对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 海关不予放行。四、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我国目前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特点是:第一、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制,体现了简政放权、权企职责分开的特点。外贸企业作为独立的经营实体,具有外贸自主权。第二、实行并逐步改善进出口代理模式,使外贸经营具有更大的便利性。第三、加强工贸、技贸结合,密切产销关系,增强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第四、外贸经营企业实行登记制。全面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鼓励各类企业扩大对外贸易经营项目,调动了广大生产、经营者

10、的积极性。第五、整顿对外贸易秩序,加强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和对外贸易促进工作。第六、不断加强我国进出口商会与进出口交易会的纽带作用,使我国对外贸易额呈几何级数增加,大大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议一议: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外贸企业除具有一般企业所具有的自主经营权外,依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外贸经营者的权利主要还有:1、申请者依法获得外贸经营资格的权利。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就有权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获得外贸经营资格。主管部门如无法定的拒绝事由,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赋予申请者外贸经营许可。否则,申请者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2、外贸经营自主权。其最核心的是自由进出口权,即只要外贸经营者不违背国家对外贸易方面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依法在自己经营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出口货物、技术和进行国际服务贸易,不受他人干涉。 3、自主使用外汇权。外贸经营者有权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账户及对外支付等事宜。 4、平等取得进出口单证的权利。即平等地取得配额、许可证和原产地证明等进出口单证的权利。 5、外贸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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