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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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解读新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与人共享2009-01-10 21:04:32 阅读 676 评论 1 字号:大中小订阅转载:解读新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一、条例主要修订内容解读n 第十九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胎子女:n【解读】本条是关于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备案制度的规定。n 第一款是关于再生育一胎子女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的规定。此款删除了原 条例中 “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和“ 间隔期规定安排” 等内容,这是因为一则可再生育一胎

2、的八种情形不仅仅限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包括已生育二个子女为残疾儿等情形;二则取消了再生育一胎应有四年间隔期的规定。n n(注:黑体部分为增加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下同)二、条例主要修订内容解读n 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n(1)申请主体(申请人)必须是已婚育龄夫妻;n(2)申请人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必须符合本款列举的八种情形中的一种;n(3)申请人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一般应由女方向其常住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一般应是书面的。n(4)申请人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由申请人女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在调查核实清楚夫妻双方婚育情况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进行审批。n(5)申请人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规定的,应当先申请批准后才能怀孕、生育。n 特殊情况未先申请而怀孕的,应当补办手续,对未经审批而生育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六十三条)。第十九条解读n(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n 鉴于双胞胎或多胞胎残疾儿给该类家庭带来不幸和实际困难的问题,此项新增了“ 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 可再生育一胎,这就扩大了因第一胎所生子女残疾可申请再生育的

4、主体范围。但要注意的是第一胎所生双胞胎(含多胞胎) 子女中只要有一个子女非残疾儿,即不符合本项规定。2 n 在具体执行中,主要把握好三点:一是夫妻认为其子女病残要求再生育,必须双方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二是病残儿医学鉴定必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三是行政审批,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必须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和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政策规定和鉴定程序,达到病残儿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第十九条解读n(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两个以内(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n 扩大了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主体范围,即从

5、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可申请再生育一胎,适当放宽到一方生育二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也可申请再生育一胎。n 但需注意两点:一是只要一方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无论另一方是否生育过,再婚后都不可申请再生育一胎;二是按照收养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收养的子女,视同婚生子女,计算为夫妻子女数。n 第十九条解读n(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n 按照本项规定,在具体执行中要注意,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及新家庭的子女数是以 离婚时的判决书或协议书为准,变更抚养权造成新组成家庭无子女的不予认定,变更抚养

6、权造成新组成家庭已有子女的,也不再批准再生育。同时,按照本项规定,再婚双方任何一方有子女超过十八周岁者均不再批准再生育。第十九条解读n(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n 这是此次条例修订针对再婚夫妻虽有子女但为残疾儿的新组合家庭存在实际困难而新增的规定。要注意的是该项指新组合家庭时“ 只有一个子女” 的状况,而非组合后发生变化的状况。n 按照本项规定,一是再婚前双方都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二是新组合家庭仅有的一个子女,并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第十九条解读3 n(五四)夫妻双方婚前

7、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n 此项新增了 “ 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 的前置条件和限制性规定。n 按本项规定,一是若夫妻双方婚前任何一方生育过子女,均不属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情形;二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不孕症只能由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本项规定只认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鉴定结果,其他机构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凭证;三是指符合收养法 的规定和有关程序依法收养子女,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的行为,否则就是违法收养,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第十九条解读n(六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n 本项中的独生子女

8、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无同胞兄弟姐妹,或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或无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以及无收养的养兄弟姐妹。n 按本项规定,若夫妻双方仅一方为独生子女即单独,或者该夫妻的第一胎为双胞胎(含多胞胎)的,均不属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情形。第十九条解读n(七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n 本项中的 “ 矿山井下人员” ,指在国有、集体等矿井企业中连续五年以上在井下工作岗位的在编人员;“ 海洋深水下作业” 是指在内海、外海从事潜水作业,并且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岗位固定的潜水工作人员,渔民、内河潜水作业人员不属于

9、本项规定范围。第十九条解读n (八七)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 )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 (以下简称“农 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n 本项规定保持了我省1998 年以来施行的农村现行生育政策,即农村居民(农业人口 )夫妇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申请再生育一胎,但第一胎子女为男孩或属于双胞胎(多胞胎)的,则不可申请再生育。4 第十九条解读n 区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首先要以户口薄上的户口性质来判定,凡未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 ,以及虽已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但户口薄上仍保留户口性质的地区,则按户口薄登记的户口性质区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凡户口薄户口性质登记为“ 农业人口 ” 的为

10、农村居民,执行 “ 农村居民(农业人口)” 的生育政策,户口薄户口性质登记为“ 非农业人口 ” 的为城镇居民,执行“ 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 的生育政策。n 其次,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户口性质的地区,则以户籍登记地为准来区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 ,凡户籍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村民小组,以及户籍登记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村民小组,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为农村居民,执行“ 农村居民(农业人口)” 的生育政策;户籍登记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为城镇居民(下同),执行“ 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 的生育政策。n 本省户籍居民除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外,其他人员一律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第十九条解读n 按照前款规定对

11、再生育一个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n 此款是关于再生育审批备案制度的规定。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要严格按程序依法进行再生育审批,并接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应及时将审批材料上报县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n 同时,县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审批权的监督,对备案及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第二十条解读n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n【解读】本条是关于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规定,是对第十九条的进一步明确与补充。本

12、条第一款增加了“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 作为限制性前提。n 按本款规定,虽然符合第十九条、二十二条等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本条所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不再批准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n 超生是指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胎次的子女数而生育子女的行为,也是超政策生育的简称,属于较严重的违法生育行为。第二十条解读n(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 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5 n 这种情形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如合同制干部、地方民警(辅警)、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等,情况复杂,种类繁多。判定是否执行农村生育政策,关键是看录用渠道和录用程序。n 本项规定

13、是指“ 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但劳动社保等其他部门和乡镇(街道)、企业等自行聘用人员不属此列。第二十条解读n(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夫妻城镇居民 (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n 本项规定是为了防止个别城镇居民钻政策空子,在生育子女后,将户口从社区居民委员会迁至村民委员会,转为农村居民,以达到再生育的目的而作出的。第二十条解读n(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人工终止妊娠的;n 此项新增 “ 再” 字,并将 “ 引产” 改为 “ 人工终止妊

14、娠” 。“ 紧急情况 ” 是指为了抢救生命的需要,无法按正常程序或时间上来不及申请批准而施行手术的特殊情况。经批准生育后正常怀孕的,应保护胎儿的正常妊娠和生育,如本人无紧急情况确需人工终止妊娠,则需经县级或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否则,取消再生育安排指标。n 此规定是为了杜绝个别人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达到生男孩或生女孩的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医生意见,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后进行审批。第二十条解读n(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n 遗弃子女是违法行为,也违背了社会道德,不仅给社造成负担,也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n 收养法第十九条规

15、定,“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 。n 在实际工作中,送养子女有两种情形:一是送养时没有再生育的目的,另一种是送养时怀有再生育的目的。按本项规定,这两种情形都不能安排再生育。第二十条解读n(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6 n 鉴于故意致婴儿残疾与故意致婴儿死亡都是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再批准生育的意义在于制止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达到再生育的目的行为发生。因此, 此项新增了对于故意致婴儿残疾的夫妻,不再批准生育的规定。n “ 谎报婴儿性别 ” 是指谎报婴儿性别为达到申请再生育目的的行为。n “ 谎报婴儿死亡的” 是指藏

16、匿或私下送养后谎报婴儿已死亡以达到申请再生育目的的行为。第二十条解读n(六)违法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n 本项规定是指未按照收养法以及有关收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的行为,对此行为,不再批准生育。n 如果收养人符合收养法定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后,再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第二十条解读n(七)其他不符合违反本条例再生育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n 本条前面六项不能穷尽但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而作出的规定。n 在实际工作中,对此类情形的认定,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请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而定。第二十一条解读n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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