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减排控制战略与路线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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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1 No. 19 2013文/郝郑平 王俊慧挥 发 性 有 机 物 ( V o l a t i l e Organic Compounds, VOCs)是一类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具有高饱和蒸汽压、易挥发的有机化学物质,可以分为烷类、芳香类、酯类、醛类和其他等,在空气中普遍存在,且组成复杂。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能参与光化学反应、 生成二次有机气溶胶、 增加温室效应。 VOCs具有光化学活性, 可产生臭氧污染, 形成二次有机气溶胶,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可引发的光化学烟雾、城市灰霾等复合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因此,VOCs的控制引起了政

2、府和公众极大的关注。2010年,首次正式从国家的层次上提出了开展VOCs污染防治,将VOCs作为防控重点污染物。2011年,将VOCs的污染防治列入“十二五”环保规划。2012年,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全面展开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将是改善空气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VOCs对生态、环境、健康有重大的影响,从国家层面上已经将其列为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政府和公众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减排与控制有着强烈的需求。

3、但是怎么去减排与控制,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国家挥发性有机污染的控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的确是困难重重、任重道远。我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现状VOCs排放源非常复杂,大类上可分为自然源和人为源,自然源以植被排放为主。国内外研究表明,国家尺度上自然源和人为源的排放量大致处在同一水平,处在同一水平,在城市尺度上,对于一些大城市如北京等,其VOCs污染则更多来自人为源。我国人为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总量目前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数据。不同的研究方法在VOCs排放量的估算上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总体上看,近年来我国人为源VOCs污染排放逐年增加,高排放量地区主要集中在京津地区、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和珠江三角洲等

4、发达地区。人为源可以分为移动源和固定源,其中移动源主要是以交通工具排放为主。就污染源而言,机动车的VOCs随着机动车尾气其他污染物的净化而得到控制。因此,固定源排放的控制将是VOCs控制的重点,固定源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生活源排放比较分散,强度低,所排放的VOCs通常是无组织排放,无法进行末端净化(除餐饮油烟外),只能通过源头控制。工业源VOCs具有排放强度大、浓度高、种类多、持续时间长、波动大等特点。相对而言,工业源更容易威胁人体健康,影响生态环境。工业源VOCs排放涉及的行业众多,主要包括:石化类(石油化工、石油炼制)、有机化工类(有机化学原料、合成材料、塑料制品)、医药化工类、表面涂装类

5、(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制造、电器机械及器材、机械制造)、溶剂使用类和储运类。据初步的估计,重点工业行业排放量占整个人为源的比重就达到40%多。工业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VOCs种类多,性质差异大,涉及的行业众多,组成复杂,常见的有烃类、酮类、酯类、醇类、酚类、醛类、胺我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减排控制战略与路线思考摘 要 在对我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状况、控制管理和存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挥发性有机污染的 危害,提出了未来我国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减排控制可能的战略与路线。挥发性有机物是导致大 气环境恶化的关键,我国挥发性有机污染控制面临严峻的挑战,重点行业VOCs污染的减排控制必

6、然的 选择。 关键词 挥发性有机污染 ; 排放特征 ; 减排控制路线 ; 行业减排观点专家视点观点30类、腈(氰)类等有机化合物。其中工业排放量比较多的三苯物质和卤代烃也是高毒性的物质。在大多数情况下,生产工艺尾气中同时含有多种污染物。不同的生产工艺所排放的工艺废气工况条件(浓度、流量、连续或间歇、温度、湿度、颗粒物等)复杂多样。我国在VOCs污染控制方面采取的措施和问题机动车排放、燃料燃烧和工业活动是我国人为VOCs污染的主要来源,其中机动车(单车)排放的VOCs随着机动车尾气其他污染物的净化而得到了一定的控制,特别是排放标准和燃油品质的不断提高使VOCs排放有了很大改善,但机动车保有量的持

7、续增加令其整体排放情况仍不容乐观。燃料燃烧主要包括化石燃料和生物质燃烧,其中农村家庭炉灶的生物质燃烧又占污染的主要部分,20世纪90年代初,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农村炉灶改良计划,因此,其生物质炉灶所排放的VOCs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就技术而言,其进一步提高则具有一定的难度。部分城市如北京、上海和广州对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进行了油气回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与众多工业活动相关的工业源是我国的主要VOCs污染来源之一,现有的治理主要针对工业源VOCs的末端排放控制,较少涉及源头控制。就其末端治理技术而言,主流技术包括吸附浓缩催化燃烧、催化燃烧、吸附回收、生物降解及等离子体等方法,其中又以吸附和燃烧(包

8、括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所占比例最大,生物和等离子体作为新型技术,由于治理技术自身特点(生物法可去除恶臭VOCs,等离子体可在常温下去除低浓度VOCs),发展较为迅速,也得到了一定的应用。然而,VOCs性质各异、种类繁多,涉及污染行业、工艺过程众多,有时需要将两种或两种以上技术进行组合和集成。就VOCs治理市场而言,现已初具规模,从事工业VOCs治理的企业和公司已经发展到100多家。在法规管理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大气污染防治的根本依据,但没有明确VOCs的控制要求。地方标准方面,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对一些具体行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VOCs排放限制。由于VOCs控制问题近年来才得到重视,其控制标

9、准也存在欠缺,主要表现为行业针对性差、系统性不强、覆盖不够全面、有些标准的排放控制不能适应当前和未来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管理需求。总体来讲,我国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管理体系很不健全,急切需要加强和完善。另外,我国从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企业的技术设备水平还比较低,很难满足未来国家挥发性有机污染减排与控制的需求。目前我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与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排放的总量和特征不明。VOCs排放没有纳入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的范畴,VOCs排放尚未纳入常规监测体系,缺乏有关人为源排放量和排放特征结果,缺乏有关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的排放数据。二是法规标准管理体系不健全

10、。固定源排放以国家排放标准综合项目为主,涉及特定项目比较少,标准过于宽松,没有达到严格控制的要求。缺乏系统完善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管理标准法规体系、监测控制管理不到位。比如VOCs污染控制的标准体系,尚未从人体健康和空气质量的战略高度上考虑,缺乏有关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分级管理、清洁生产、经济手段管理的制度。三是污染排放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大多数的污染源没有采取治理措施,固定燃烧源未采取任何治理技术;使用过程和工艺过程的污染治理采用单一传统的技术比较多。四是相关的环境管理的科学研究不能支撑污染物的减排与控制。有关VOCs污染检测分析、控制技术、环境政策方面的研究比较缺乏,或者是一些具体的零碎的研究结果

11、。缺乏一些专业的科学的专业研究机构,不能有效服务和支撑国家VOCs的减排和控制。五是缺乏挥发性有机污染控制战略和技术路线。缺乏国家层次上的有关VOCs污染控制战略思路和技术路线。一些学术的观点还在争论之中,比如“总量减排”还是“减量减排”、“行业减排”?“区域优先减排”还是“行业优先减排”?“排放总量”、“排放特征”孰重孰轻?“光化学活性”、“毒性”孰重孰轻?“政策减排”还是“技术减排”?“排污收费”还是“环境在法规管理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大气污染防治的根 本依据,但没有明确VOCs的控制要求。地方标准方面,北 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对一些具体行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 VOCs排放限制。专家视点3

12、1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1 No. 19 2013税”?等问题的不确定使得相关的控制战略和技术路线相对缺乏。VOCs污染减排控制战略与路线建议我国VOCs污染治理工作起步较晚,典型行业VOCs削减潜力大,但控制技术研发不够,技术基础薄弱,污染治理困难,减排压力大。由于工业源VOCs来源众多、组分繁杂,不同行业排放VOCs种类和浓度不尽相同,即使同一行业不同工艺的VOCs排放也有差异,因此,与二氧化硫(主要是燃煤排放)、氮氧化物(燃煤和机动车的排放)相比,其排放量和排放特征的揭示难度很大。现有的排放量估算值大多为借鉴国外的排放因子所得,但由于国外的生产工艺

13、和治理程度与我国不同,因此,得到的排放量并不能直接反映我国VOCs的真实排放水平。VOCs排放的污染具有复杂性、复合型和区域性等特点,同时涉及城市区域和行业污染源。也就是说,在现阶段,很难参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走“总量减排”的道路。针对挥发性有机污染排放和控制的现状(基数不清、特征不明、技术落后、减排不力)和目前科学研究尚且不能有效支撑我们现阶段和未来的减排和控制的状况。我们提出了关于我国VOCs减排与控制的整体路线:对于现阶段我国VOCs减排与控制,国家要在政策上有要求、有引导,技术上有支撑、有保障;淡化总量(虚拟总量)、淡化区域,强调行业、强调重点源;控制新增量、削减现有量、提倡政策减排与

14、技术减排并举和协同;从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做起,分阶段、有步骤;从行业到城市、区域、全国,在区域背景下针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提倡“减量减排”和“行业减排”。现阶段挥发性有机污染减排与控制可以进行以下工作和内容。一是对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开展调研、摸底工作。逐步将VOCs排放纳入环境统计体系,建立VOCs排放统计方法、开展摸底调查,开展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VOCs调查与监测,制定重点行业VOCs排放系数。二是改进VOCs控制管理。在国家挥发性有机污染控制技术政策的基础上,制定重点行业控制的技术指南,鼓励采取源头治理方法,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采用源头控制和末端

15、治理相结合的措施,减少生产和生活过程中VOCs污染的排放。构建相关行业VOCs排放标准、清洁生产评价和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的体系;制定涂料、油墨、胶黏剂、建筑板材、家具、干洗等含有机溶剂产品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建立国家对VOCs的分级管理和重点行业有机溶剂使用申报制度;建立含有机溶剂产品销售使用准入制度,实施优控VOCs含量限值管理;建立VOCs污染排放收费制度。三是开展重点工业行业VOCs污染减排与治理。控制新增排放,加快淘汰落后工艺。重点推进石化行业、表面涂装行业(汽车、船舶、集装箱、电子产品、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等)和溶剂使用行业(包装印刷、纺织印染、皮革加工、制鞋、板材生产等)的VOCs

16、的污染控制,严格控制VOCs新增排放量,对固定源排放,提高VOCs排放类项目准入门槛,对于一些落后的产能和工艺,要加快淘汰和更新的步骤。四是展开有关挥发性有机污染排放与控制的系统研究。组建联合的研究队伍,系统深入地开展污染检测分析、控制技术、环境政策方面的研究,设立国家专项基金支持。针对重点行业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在重点行业减排的问题,建立VOCs减排控制技术创新产业联盟和环保工程技术中心。结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的力量为我国VOCs的减排和控制提供支撑和服务。五是抓紧制定挥发性有机污染控制战略和技术路线。结合我国国情、污染现状、技术水平、排放特征,制定国家层面上污染减排控制的战略与路线,这样才可以更好地指导未来的减排与控制,进而在行业、城市、区域和全国的层次上取得良好的减排与控制效果。在行业减排的基础上,区域的背景下,大力推进VOCs污染综合防治试点示范工作。在VOCs污染典型城市、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工业园区和重点污染源,开展VOCs污染防治综合试点工作,探索VOCs的监测、治理技术和监督管理机制。针对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展开先进技术的示范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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