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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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15 日下午举行新闻通气会,首次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 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 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十大案 例具体如下: 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行政不作为案 2.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3.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4.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5.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6.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7.

2、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不作为案 8.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9.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 10.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 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 心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张恩琪于 2013 年 3 月 13 日、10 月 16 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下简称市社保局) ,9 月 25 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 社保基金中心) 邮寄信函, 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 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

3、题进行强制征缴。市社保局于2013 年 10 月 26 日收到信 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 遂将信件转 至该中心办理。该中心于2013 年 11 月 29 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 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 的社保局审批确定, 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 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 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 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 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 讼, 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请求确

4、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 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 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 能, 其于 2011年 10月 19 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 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 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

5、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故市社保局将信 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 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 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 行推诿。 其给原告出具的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 的请求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系不妥。遂判决:一、市 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 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 元罚款;二

6、、驳回 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 方面的相关职责。 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在职权界线不清晰的 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主动沟通联系,共同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甚至 和老百姓“捉迷藏”。社会保险待遇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个人生老病死,无论是 社保机关还是经办机构都必须积极履责,方为责任政府应有之义。 人民法院对于 行政主体在诉讼中隐瞒其与有关单位之间关于职权划分的相关文件的,应依法制 裁,必要时可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反映;在行政主体相互推诿, 均否认具有相应 法定职责的情况下,

7、可依法将相关行政主体都列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 通过庭 审举证、质证和辩论,最终确定履责主体。同时,为保证履责判决的及时履行, 可以在判决时一并明确不履行判决的法定后果,既督促行政主体尽快履责, 也有 利于保障生效裁判的迅速执行。 本案裁判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 示范意义。 二、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 10 月 16 日,张风竹向河南省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 局)书面提出申请, 请求该局依法查处其所在村的耕地被有关工程项目违法强行 占用的行为,并向该局寄送了申请书。市国土局于2013 年 10 月 17 日收到申请 后,没有受理、立案、处

8、理,也未告知张风竹,张风竹遂以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 职责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 被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裁判结果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 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 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 当告知交办、 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本案原告张风竹向被告市国土局提出 查处违法占地申请后, 被告应当受理, 被告既没有受理, 也没有告知原告是否立 案,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

9、,有 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一、确认被告对原告要求查处违 法占地申请未予受理的行为违法。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土地违法 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市国土局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土地违 法案件查处办法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 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上诉人市国土局上诉称2013年 10 月 17 日 收到对土地违法行为监督的申请后,已进行了受理核查, 但上诉人未及时将审查 结果告知申请人, 上诉人的行为未完全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 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土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但长期以来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违法违规用地层出不穷, 既有土地管理保护不力的原因, 也有人民群众难以有效参与保护的因素。公众参 与,是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也是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 度得以实施的有效手段。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人民群众对违法用地行为的举报, 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更是义务。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了“土 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 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又对受理后的立案查处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经了解,市国土局不仅在 本

11、案中对张风竹的申请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另外九人的申请也存在同样问题而被 法院判决败诉。本案的裁决对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公众参与 具有积极意义。 三、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彭某、陆某分别是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A 座 902 房和 901 房业主。2011年 9 月 1 日,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监察大队)接到群众来电反映 901 房住户存在违法加建行为,经调查取证,查明陆某在901 房的开放式阳台上 有违法搭建钢结构玻璃幕墙的行为,遂于 2011年 9 月 4 日作出责令停止 (改正) 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

12、011 年 9 月 7 日 12 时前清理 并自行拆除。 2011 年 10 月 25 日,区监察大队又作出深南规土行罚字(2011) 第 0701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陆某违法搭建玻璃幕墙行为违反深圳市 城市规划条例 有关规定, 决定依法拆除玻璃幕墙, 并书面告知其应自上述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陆某。2012 年 1 月 9 日,区监察大队向深圳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建议对901 房产实施产权暂缓登记。 2013 年 1 月 28 日,区 监察大队作出催告书 ,要求陆某拆除阳台搭建玻璃幕墙,恢复阳台原状。针

13、对涉案责令停止 (改正 )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陆某在法定 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 亦未申请行政复议。 截至案件开庭审理之日, 上述违法 搭建的玻璃幕墙尚未拆除。 902 房业主彭某认为区监察大队在发出 责令停止 (改 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后续执行情况不管不问,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故以 区监察大队为被告诉至法院, 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责令被 告立即依法作为,强制拆除违建部分。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监察大队作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 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法实施行 政处罚以及强制执行的职责。 在依法作

14、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后,当事 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 行程序作出处理。至于有权机关须在何期限内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并依法实施强 制拆除,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本案中, 被告作出限期依法拆除的行政决定后,在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 政诉讼、且拒不履行的情况下,至开庭审理之日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其 仅作出催告而未对案件作进一步处理,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合法、 合理的事 由,其行为显然不当,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予纠正。鉴于作出强

15、制执行 决定和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且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具有严格的 法定程序,故不宜直接责令区监察大队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遂判决区监察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南山区某小区A 座 901 房的违法建设问题依法继续 作出处理。 彭某及区监察大队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昭示了合法生效的行政决定必须得 到执行。不以法律强制作为后盾的处罚决定,就象无焰的火,不亮的光,最终 会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甚至诱导群体性违法。 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 始 终是城市管理的难点,

16、也是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 市容管理部门的执法重点。 相 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查处, 不能仅仅止于作出处罚决定, 而应当依据行 政强制法的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才是完全履行法定职 责。拆违虽难,但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借口。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 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当然,由于行政管理的多 样性,法律法规一般不会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期限,但仍需 要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区监察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书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未强制执行,已明显超过合理期限, 属于怠于履行 法定职责,在判决方式上责令其继续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精神,也有利于尽 可能通过教育说服而不是强制手段保证处罚决定的实施,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四、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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