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团体捐赠的税前扣除条件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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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团体捐赠的税前扣除条件放宽2012-01-31 作者 : 未知来源 : 法律快车分享到: 0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什么样的非营利组织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4 号)给予了明确,但与以前相关政策对比有了新变化。为此,企业在选择捐赠渠道和对象时,应先向有关部门了解,否则,向不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支出,将难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一、条件要求放宽。原政策规

2、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 (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 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含)的, 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 或最近 1 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 以上 (含),登记 3 年以下 1 年以上 (含)的,应当在申请前1 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 以上 (含),登记 1 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 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

3、查合格,或最近1 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 以上(含),申请前连续3 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 (含)。财税 2009124 号文件明确,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经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 3 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的,纳税人向其捐赠可以税前扣除。二、申请程序简化。原政策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要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

4、请。(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 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 ),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四)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财税2009124 号文件明确,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

5、、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三、报送材料减少。原政策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取得资格,需要报送下列资料:(一)申请报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财税2009124 号文件明确,有

6、申请报告、“ 三定 ” 编制、组织章程,以及有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等即可,减轻了收集和报送资料的负担,提高了工作效率。四、资格审核更严。原政策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问题,取消其资格:(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 的;(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财税2009124 号文件明确,前3 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

7、0%的;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受到行政处罚的,将取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五、增加名单要求。原政策对此未作要求。财税2009124 号文件明确,每年由国家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六、增加报告事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向该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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