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发展前景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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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李启龙成绩学号11191198037 评卷人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试 卷(课程论文)论文题目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发展前景初探课程名称国际法完成时间 2012年 6 月 10 日专业年级 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发展前景初探李启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湖北武汉 430060 )摘 要: 国际社会中斗争与合作并存是常态, 各国在国际交往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纠纷从而引发国际争端 , 破坏国际秩序 , 而各种争端解决机制就是恢复国际社会平衡, 使争端得以解决的有力工具。20世纪以来 , 随着国际交往重心和目标发生转变, 国际争端

2、解决机制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相应的其解决方法也产生了一系列变化,呈现新的发展趋势。关键词: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和平解决;整合一、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一)国际争端及其种类所谓的国际争端, 传统上是指两个国际法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 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它主要是国家间的争端, 其主体是国家, 国内法上的自然人、法人均不能成为国际争端的当事方。比起国内争端国际争端更显得错综复杂, 它的解决方式也自有其特殊性。国际争端依其涉及的国际交往的内容及性质可进行不同的划分。依内容可分为贸易纠纷、宗教纠纷、边界纠纷等; 依其性质可分为法律争端、政治争端。法律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关于国

3、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争端, 是有国际法可依的利益冲突, 又称 “可裁判的争端” 。政治争端则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不涉及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争端, 是基本无法可依的利益冲突 , 又称“不可裁判的争端”。【1】然而 , 国际法院在其判例中明确指出, 根本就不存在政治问题的法律原则。事实上 , 所有的国际争端都含有政治因素, 所以 , 不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将政治和法律简单地剥离开。面对现实中复杂多样的各种国际争端, 国际社会 , 特别是一些地区正在积极探索把各种解决手段结合起来加以灵活运用的新型争端解决机制。(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入和国际法的日益丰富、成熟 , 国际争端内涵也不断

4、变化, 相应的争端解决方法也经历了不同发展过程。1899年5月至 7月 , 26 个欧洲和其他地区的国家在荷兰海牙召开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 并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武力, 并在条件允许下 , 求助于斡旋等和平解决办法。该公约体现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放弃使用武力的国际早期努力;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做了明确的规定, 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战争、其他武力或武力威胁及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符的措施都被禁止, 所以战争、 平时封锁、 干涉和有武力色彩的报复都被排除在现代国际法所构建的争端解决体制之外。 970年和 1982年通过的国际

5、法原则宣言和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则进一步确认和澄清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法律义务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肯定了传统的非强制方法, 并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一般依据争端性质相应划分为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前者多用于解决政治争端, 也可用于解决法律争端。 包括谈判与协商, 斡旋和调停 , 调查与和解等。 法律方法与政治方法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只限于解决法律争端而且通常导致有约束力的裁判。主要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它由争端各方通过协议自愿将争端交由他们选任的仲裁法庭进行审理, 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和平解决方法。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新挑战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国际关系愈加纷繁复杂,

6、交往重心和目标也在发生转变,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一系列的新挑战。(一)争端所涉及的问题复杂化在两次世界大战前, 国家的争端所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领土、国家主权等问题上, 而其解决手法也主要是依靠其国家实力对争端问题进行讨价还价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 国家间的交往不断加深, 所进行的合作领域也不断扩展。而在这些合作交往中, 伴随而来的也出现了越来越多不同类型的国际争端, 如贸易摩擦、 反倾销与反补贴问题、 环境保护、劳工待遇保护等等, 这都是在传统国际争端中不常见的问题。(二)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性随着时代的发展,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也会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 , 只有在争端当事国合

7、意的情况下, 争端的解决才有可能进行。另一方面 , 由于时代发展的不断变化, 争端所涉及的问题不断扩大化、复杂化 , 争端解决机制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 并不能解决所有争端问题。 如WTO 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处理一些国际经济、投资、 贸易类的争端, 面对新出现的劳工保障、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新问题, 其解决机制就显得捉襟见肘, 难以很好地解决所有问题。(三)争端主体的扩大化传统的国际争端仅指国际公法上的争端, 即两个主权国家的争端。而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 现代国际争端已出现了一种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理解, 争端不仅包括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 或其他国际法主

8、体之间的争端, 甚至也包括以国家为一方 , 以个人、 法人团体或非国家实体为另一方的争端。【2】个人、 法人团体或非国家实体能否作为国际争端的主体?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不过, 现代国际组织的一些争端解决机制就显露出这样一种趋势, 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NAFTA) 中规定 , 投资人可作为争端一方, 向仲裁法庭提起诉讼, 将国家推上法庭; 经合组织 ( OECD) 也采取了 “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机制。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前景与启示(一)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向着正规化和法制化迈进从签订 1899年的海牙和平公约 起, 国际争端的解决程序就开始朝着规范的法律程序 迈进。正规化和法制化应该

9、是将来整个国际社会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 争端解决会从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政治解决手段向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解决手段渐进。【 3】这一点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和 90年代初随着冷战时期的政治障碍减少和全球化步伐的加快显得格外明显。在国际经济领域 , 人们对法律手段表现出的信心是前所未有的。不论是国家之间还是跨国公司之 间的经济纠纷常常通过国际仲裁来解决。各种各样的国际法庭和仲裁庭会不断涌现, 这一方面会造成国际法庭的泛滥,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越来越多国家愿意将它们的争端交由法庭或 仲裁庭解决。索恩 ( Louis Sohn)教授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提出用仲裁手段来解决非法律性争端。他认为虽然国际法并

10、没有规定特定争端适用特定法律, 但是争端方可以授权仲裁庭适用公允善良原则。 他甚至建议成立一个常设仲裁庭, 通过国家授予其管辖权专门解决非法律争端。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欧洲公约第19条就规定 ,“由于当事各方同意不预先采取和解, 或者由于此项程序无结果, 缔约各方应把在它们之间产生的非第一条所指的并且尚未获致和解的一切争端通过仲裁程序予以解决。”【4】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欧洲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索恩教授的建议可能就在预示如果仲裁能不断提高它的吸引力和增强它的普遍适用性, 国家通过仲裁解决争端的做法就会越来越普遍。(二)随着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一些新的原则得到了适用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真诚善良原

11、则, 也就是说 , 争端方在试图解决争端过程中, 务必要秉承真诚和善良的态度。真诚善良原则直接关系着诚实、公平和合理 , 在某一特定时期, 它是由该时期国际社会对诚实、公平和合理形成的强行标准所决定的。如果争端方选择了谈判来解决争端 , 那国际法院或仲裁庭就会要求谈判方必须一秉诚意地谈判。突然终止谈判就被认为是一种违背真诚善良原则的行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谅解中就明确规定, 如果成员国根据协议请求用协商方式解决争端, 那被请求的成员国就应该在收到请求后10天内给予答复, 并且应该真诚善意地进行协商。如果一国通过协议商定以某种方式解决争端, 那该国就有义务真诚善意地履行该协议。否则 , 就会构成违

12、约。 就如郑斌所言, 任何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常运作都依赖于参加者的真诚善意 , 就这一点可以说明真诚善良是争端解决的一般性原则。(三)多种争端解决方法在国际组织中出现整合现在各种争端解决方法( 谈判 , 协商 , 调查 , 仲裁和司法解决) 更倾向于结合起来适用, 以达到互相补充, 特别是第三方解决方法很好地补充了直接谈判的不足。为了解决各种各样的争端 , 1982年海洋法公约就很有想象力地把谈判与其他第三方解决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适用。 公约第十五部分( 争端解决 ) 和附件七规定, 针对因公约的解释与适用产生的争端, 当事方可以自由选择联合国宪章 中规定的手段来解决。只要做到这一点, 当事

13、方就等同于履行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在这一趋势的进程中,国际组织开启和促进了各种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有机组合的组织化、系统化和制度化进程, 争端解决方法在国际组织中出现整合。【5】这种整合趋势主要是指国际组织使和平方法与强制方法相互协调与配合。其具体表现为: 法律方法与政治方法的有机结合 , 和平方法与强制行动的“先礼后兵”,并通过国际组织联为一体。例如,作为当代国际组织的典型代表联合国, 其争端解决机制也有其自身的特点。联合国宪章 第6章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 是先于 宪章 第7章的集体强制措施的一种相对独立的维持国际和平安全手段。联合国宪章把“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避免危及国际和平

14、、 安全和正义” 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同时又规定了 “谈判、 调查、 和解、 公断、司法解决、 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等各种和平解决方法。在会员国不能以上述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时 , 有义务将争端提交安理会。当然 , 联合国既不是世界政府, 也不是国际警察, 而基本上是一个可以对向其提交争端的国家施加压力与影响的国际组织。【6】和平方法的使用也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效, 所以 5联合国宪章 6也不放弃强制方法包括武力的使用, 这构成联合国区别于其他国际组织的最大特点。(四)国际争端的解决更加突出和平及公平互利的原则自从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后, 人们逐渐意识到,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才 是行

15、之有效的办法。 自1899年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6第一次对战争作为争端解决方法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以来, 国际联盟盟约也宣布 “非俟仲裁员裁决或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后 3个月届满以前, 不得从事战争” ;冷战结束后 , 联合国宪章就明确宣示“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之国际法原则, 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0并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作为国际法之基本原则之一。”此外 ,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 而且随着第三世界的崛起, 有必要建立一种新的国际交往秩序 , 各国能独立自主的进行交往并实现双赢互利, 才能保证世界的和谐。如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就明确提出了公平互利的原则。另外在WTO 体制

16、内 , 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以单方、非互惠、非歧视的待遇就得到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豁免, 而避免了许多纠纷。四、结语国际争端的解决在现实中是非常复杂的, 它既需要实体规则又需要程序规则,更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际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和国际法理论所勾画的各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规则与程序也并非完美无缺, 它与国际现实生活中各国准备或已经付诸行动的方法之间, 还存在较大差距。 即使有可供争端当事方使用的某个特定的和平解决方法, 通常不是被弃置不用就是没有任何把握可以保证该方法能有效地解决有关争端。当今世界地区性冲突不断,甚至还存在局部范围的战争,但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 国际争端解决方法也将朝着以和平及公平互利为原则, 以预防和管理为价值取向, 以政治、法律等非强制方法为主要内容的方向发展。和平与发展、主权平等、独立自主、不干涉内政等仍旧是国际交往的基础, 仅仅依靠国际法律制度还不可能完全避免争端, 各国只有以合作互利的态度进行国际交往, 才能保证世界的稳定与和谐。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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