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所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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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土资源所工作职能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组织宣传本乡(镇) 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安排,宣传每年“全国土地日”、 “世界地球日”等活动的宣传主题和宣传口号。二、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协助做好规划听证工作。三、开展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四、 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调

2、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土地证书核发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五、负责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六、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工作。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行政区域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受2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可参与探矿权、 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调处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八、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保护工作以及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 组织对地质灾害

3、点的监测、预报工作,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九、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土地、矿产资源费税的收缴管理工作,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足额、及时上交。十一、受理本区域内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落实首办责任制;调查处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动态掌握所辖各村 (街道)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存在问题、矛盾纠纷等苗头性情况,并及时进行引导、妥善处理;动态收集掌握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采纳合理性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有关采纳情况

4、;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紧急事项、举报和重要建议;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推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十二、负责有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本所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机构,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公开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及时公开包括3 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土地权属、统一区片价标准、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等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知晓、获取有关政府信

5、息的权利。4 廉洁自律制度为加强廉政建设, 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精神,特制订如下规定:一、廉洁从政、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二、不以权谋私,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三、遵守公共财产管理、使用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四、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禁止借选拔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五、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六、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 禁止讲排场、 比阔气、 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七、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八、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5 财务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财

6、务管理,规范结算行为, 促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制度。一、收入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收取,统一到县政务中心窗口办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制。二、支出管理1、各所所有经费支出一律实行报帐制。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按程序通过县局审批后方可支出(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经费支出情况实行定期公示。2、各所年度支出应控制在县局下达的支出预算内,坚持按预算办事、量入为出、专款专用。超过年度支出预算的,一般不予审批。3、各所工作人员津补贴、奖金和福利必须按县局统一核定标准发放,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名

7、义发放。临时人员工资,按县局审批的手续按月发放,并附县局批文(复印件)记帐。4、土地监察车辆的管理及有关车辆费用支出,按照长县国土资政发,2009? 4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的通知执行,无特殊工作需要,一律不予报销出租车发票。6 5、严格票据审核和报销。各所所有支出票据必须由经办人详细写明经办事由,再由证明人和所长签字,报县局统一审核、审批,未经审核、审批的票据一律不得报帐。各类支出票据必须使用正式发票,洗浴发票、 收款收据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凡 500 元以上的开支,必须附明细;1000 元以上开支,必须先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再报主管财经领导审批,否则财务人

8、员拒绝办理报销。及时办理报帐手续, 本年度发生的费用必须在本年度内报销;所长调动或离职的,经内审后发现往年的招待费及非正常开支有隐瞒不报的,原则上不予报销。6、参加专业岗位、专业技术培训、学历教育的,凭批准手续报销。7、县局工作人员下基层工作,原则上在国土资源所自办食堂就餐。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饭店招待的,应附情况说明,否则不予列支。8、严格执行长县发 ,2008? 25 号、长县办发 ,2009? 38 号、长县办发,2010? 2 号文件有关“四项费用”、“厉行节约”等,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三、资产管理1、各所应建立固定资产和实物台帐。购买的办公、生活等7 用品,实行领销登记制度。

9、实物台帐必须有领用日期、领用人、用途等栏目, 以便备查; 固定资产保管、 维护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各所所长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2、各所基建、维修、 装修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报经县局批准后, 采取招投标的方法确定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应办理决(结)算审计方可入帐。3、办公用品和设备采购,坚持节俭、实用、美观的原则,必须报县局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后方可采购。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县局采购办负责统一办理申报政府采购。4、资产每年实行定期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报废的资产应查明原因上报县局,由县局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上报处理,属个人行为,由县局分清责任按价赔

10、偿。以上其它未涉及的事项,按县局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8 国土资源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发现、报告、制止、处理并有效预防、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是巡查的实施主体。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全县范围内巡查的组织、监督、重点巡查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负责本辖区的全面巡查、报告工作并配合重点巡查工作。建设用地、规划耕保、地产、地籍、矿产资源等其他业

11、务机构应积极配合,或根据需要参与巡查工作。第二章区域划分及职责分工第三条全县巡查责任区域共划分为三级:一级巡查区为土地利用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县城(含经开区)、黄花、榔梨、暮云、江背、金井、干杉、安沙的规划控制范围,各乡(镇、街道)辖区内省级及省级以上公路干线两侧,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矿区及禁采区; 二级巡查区为土地利用规划中确定的一般耕地保护区、一级巡查区外的其他乡(镇、街道)集镇范围、集镇村9 (庄)建设用地规划区及成片居住区,县级及县级以下矿区;三级巡查区为行政区域内未被划定为一、二级巡查区的其他区域及矿区。具体巡查区域参照各乡(镇、街道)巡查区域图。第四条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

12、责对全县范围内的巡查工作进行检查, 对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的月报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并作出初步分析评价;根据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对违法违规情况的书面呈报,明确查处任务,及时组织查处。第五条各乡镇国土资源所、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应将巡查区域划片包干、 责任到人, 划定的巡查区域应明确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专人负责指定区域巡查。巡查主要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巡查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巡查频率, 及时报告或解决巡查工作中的问题。巡查直接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直接责任。具体实施责任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

13、为,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拒不停止或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向主要责任人员报告情况。第六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作为各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各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10 负总责,巡查工作责任制落实,违法用地的制止和查处工作。第三章巡查的实施及工作要求第七条一级巡查区作为重点巡查区域,实行不定期重点巡查,其他巡查区域实行定期全面巡查。巡查人员应对一级巡查区每星期重点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全面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每月全面巡查一次。重点巡查与全面巡查应密切衔接、分工明确。 巡查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

14、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需要。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如农闲季节、非农建设用地高峰期、矿产资源价格上扬时期,应加大巡查频率。节假日期间,应安排值班巡查。第八条各乡镇国土资源所、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应现场予以制止, 向当事人下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后续跟踪落实;如违法行为制止不了的,必须及时报告, 可以先行口头报告,并在巡查发现后的5 个工作日内,填报 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 ,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第九条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应现场予以制止,向当事人下达

15、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11 案标准,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勘测。第十条各乡镇国土资源所、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队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已书面呈报违法案情后,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必须在签收 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符合立案标准的, 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同时书面通知业务机构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管辖的, 应当及时向有管辖区的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第十一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巡查主要责任人审查后,可不予行政处罚。对农民建房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在自行纠正又符合建房条件的情况下,巡查人员及国土资源相关业务机构要及时指导并做好服务工作。纠正及指导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巡查台帐中。第十二条下列重大事项, 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在巡查发现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一)重大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二)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或湖南省违反矿产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三)暴力阻扰或不正当行政干预制止、查处土地、 矿产违法行为;(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12 第十三条通过“ 12336”等群众举报、来信来访反映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纳入巡查范围,及时核查处理。第十四条建立统一的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巡查台帐包括巡查区域图、 巡查责任表、 巡查记录表、 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月报表、巡查情况统计表等基本内容。巡查人员要对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 参与人员、 发现违法行为情况、制止情况、处理建议等详细录入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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