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与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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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与劳动保障监察涉及最低就业年龄的法律规定 劳动 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劳动 合同法 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 合同法实施条例一、童工和使用童工的含义1、使用童工是法律禁止的2、童工和使用童工的含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使 用童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 成年人。构成使用童工行为包括三个要件:(1)童工是用人单位招用的,主体是用 人单位;(2)童工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招 用后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或成为其中的一员 ,双方存在劳动用工行为;(3)童工年龄不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 。 3、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 。二、不属于使用童工的主要情形根据劳动法、禁止

2、使用童工规 定以及(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艺徒概念的通知对使用童工行为的界 定以及特别规定,不属于使用童工主要有 以下四种情形: 1、非用人单位使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 人。2、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 训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教育实践 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3、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招用未 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禁止使用童 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4、非劳动用工行为的劳动 。三、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劳动监察应当查明的事 实及需调取得证据材料。1、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2、童工嫌疑人的身份证明。3、用人招用童工的事实(针对用人单位)。4、用人单

3、位招用童工的事实(针对童工嫌疑人 本人)。5、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事实(其他劳动者证人 证言)。6、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事实(工种、工作环境 等情况,尤其是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7、查实后,用人单位改正情况(主要指责令改 正情况,童工停止工作或被遣返等事实)四、用人单位违法的,受哪些处罚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证 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 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 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 、法规已规

4、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 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己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 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 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 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 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 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 名童工每月处50

5、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 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 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 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 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九条规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

6、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 的单位使用童工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 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 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4、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正案四第 四条)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 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 ,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 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 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一般行政违法案件,鉴于劳动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上位法仅规定 了罚款种类,未对具体罚款标准做出规 定,因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 适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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