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理论与实务ch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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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6 篇 保 险 法 第16章 保险法概述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保险的概念、要素与分类,了解保险法的概念,掌握保险法的基 本原则。 知识要点结构图 222 金融法学 理论与实务 本章引例 甲厂是一变压器生产企业,共有资产 2 个亿。2002 年 7 月甲厂向 A 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 1 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 2 个亿。A 保险公司承保后将其中的 30%转移给 B 保险公司。甲厂办完投保手续后,担心发生保险事故后 A 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赔付能力,又于 2002 年 11 月向 C 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 1 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 2 个亿。C 保险公司在承保后将其中的 40%分给了

2、 D 保险公司。甲厂在向 C 保险公司投保时已告之其向 A 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 在 C 保险公司承保后, 甲厂又将承保情况告诉了 A 保险公司。2003 年 6 月 1 日,甲厂因工作人员操作不慎导致爆炸,甲厂立即核查损失,准备材料,进行索赔。 问题:(1) 甲厂向 A 公司投保,又向 C 公司投保的行为性质是什么?A 公司向 B 公司,C 公司向 D公司转移保险的行为属于什么类型的保险行为? (2) 甲厂应向哪几个保险公司索赔?本案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引例分析 (1) 甲厂向 A 公司投保,又向 C 公司投保的行为是重复保险行为;A 公司向 B 公司,C 公司向 D 公司转移保险的行为属

3、于再保险行为。 (2) 甲厂可以向 A 保险公司和 C 保险公司索赔。A 公司和 C 公司赔偿金额的总和以保险价值即 2 亿元为限,A 公司与 C 公司按 11 的比例予以赔偿。 16.1 保 险 概 述 16.1.1 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 1. 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运用多数机构和个人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 计算,共同建立基金,对因特定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约定事件的 出现实行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 2 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 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

4、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伤亡、伤 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见, 保险的实质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 补偿。 223 保险法概述 第16章 阅读材料 16-1 上海保险业预估雪灾赔款超 9.48 亿 2008 年雪灾给上海保险造成的损失预计将达到 9.48 亿元。昨日,上海保监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 年 2 月底,上海市各财产保险公司累计接到因雪灾造成的各类保险事故报案 49 819 件,预估赔款超过 9.48 亿元,已付赔款 5 270.43 万元。据介绍,这些赔案主要涉及企

5、业财产及建筑工程保险、农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其中,企业财产及建筑工程保险已付赔款 2 846.95 万元,机动车辆保险赔款 2 055.64 万元,农业保险 343.63 万元。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理赔工作进度正在加快。 此外,上海保险业积极开展“抗雪灾、献爱心”捐款捐物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08 年 2 月底,全市各保险公司共捐款 528 920 元,捐衣物 587 件,帮助灾区群众实现灾后重建工作。 资料来源:http:/www.china-. 2. 保险的要素 1) 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尽管保险是人们处理风险的一种方式,他能 为人们在遭受损失时提供经

6、济补偿,但并不是所有破坏物质财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 保险人都承保。可保风险有以下几个特性:一是风险不是投机性的;二是风险必须具有不 确定性,就一个具体单独的保险标的而言,保险当事人事先无法知道其是否发生损失、发 生损失的时间和发生损失的程度如何;三是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四是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五是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六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内预期的损失 是可计算的,保险人承保某一特定风险,必须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收取足够数额的保费,以 聚集资金支付赔款,支付各项费用开支,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2) 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

7、众多投保人将其所面临的 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通过承保而将众多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时,保险人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行为 分摊损失,将集合的风险予以分散转移。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 是多数人的风险,如果是少数人或个别人的风险,就无所谓集合与分散,而且风险损害发 生的概率难以测定,大数法则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二是同质风险,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 险,那么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因此风险也就无法进行集合与分散,此外,由于 不同质的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与幅度是有差异的,倘若进行集合与分散,会导致保险经营 财务的不稳定,保

8、险人将不能提供保险供给。 224 金融法学 理论与实务 3) 保险费率的合理厘定 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因此,厘定合理 的费率,即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保险的费率过高,保险需求 会受到限制;反之,费率厘定得过低,保险供给得不到保障,这些都不能称为合理的费率。 费率的厘定应依据概率论、大数法则的原理进行计算。 4) 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的分摊损失与补偿损失功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实现的。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 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 它主要来源于开业资金和保险费。 5) 保险合同的订立

9、 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通过合同 的订立来确定的。保险是专门对意外事故和不确定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的,风险 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其损失程度如何,均具有较大的随机性。保险的这一特性要求保险 人与投保人应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力与义务。倘若不具备在法律 上或合同上规定的各自的权力与义务,那么,保险经济关系则难以成立。因此,订立保险 合同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它是保险成立的法律保证。 16.1.2 保险的分类 1.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按照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 国家基于社会保障

10、政策的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保险。它以靠工资收入的 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当劳动者因失业、疾病、伤害、老年或死亡等原因而丧失或减少工资收 入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属法定保险,其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或企事业 单位资金和经费, 也有的让个人交纳一部分保险费。 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普通保险, 它以营利为目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一般受保险法规范。 2.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按照保险的标的划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也是我国保险法规定 的基本险别。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的,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 失为保险事故的各种保险。人身保险

11、是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理意外事 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3. 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按照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划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225 保险法概述 第16章 保险,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保险。这类保险标的多与人民生命、健康 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有关。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保险合 同而产生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是保险合同,投保人享有投保或不投 保的自由,保险人则可决定是否承保。 阅读材料 16-2 我国现行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及实施状况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规定强制保险。我国现

12、行法律中有四部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强制保险制度,一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28 条规定了强制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二是煤炭法第 44 条规定了强制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三是建筑法第 48 条规定了强制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四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7 条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现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见下四)。另外,正在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中也规定了船舶强制保险。我国现行行政法规中有四部行政法规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一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67 条规定了强制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二是旅行社管理条例第 21 条规定了强制旅客旅游意外保险;三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

13、理条例第 9 条规定了强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四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海上或内河运输的污染等强制险是可以通过财务担保替代的。归纳起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确立了 7 种强制保险,并且其中有的是可通过财务担保替代的,加上实际执行不彻底,强制保险还未能充分发挥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资料来源:朱大旗. 金融法.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第 576577 页. 4. 原保险和再保险 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又称第一次 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由自己对被

14、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又 称分保或第二次保险,是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把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 他保险人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 28 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 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 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第 103 条规定:“保险公司对 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 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 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可见,再保险的目的主要是分散风险

15、、 扩大承保能力、实现稳健经营。 226 金融法学 理论与实务 5. 单保险和复保险 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单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 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复保险或称重 复保险,是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 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 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 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阅读案例 16-1 重

16、复保险责任的分摊 甲于 2003 年 7 月向其所在地 A 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 保额为 50 000 元, 保期为 1 年。 其后,甲所在单位用福利基金为全体职工在 B 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额为 30 000 元,保期为 1 年。在保险后第 3 个月的一天, 甲家被盗。 甲发现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并告知保险公司。 经勘查现场发现,甲家两道门锁被撬开,丢失财物、现金等共计损失 72 000 余元。3 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甲向保险公司索赔。 A 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 经审查, 最后决定赔偿甲 50 000 元。 B 保险公司接到索赔通知后,得知甲已先向 A 保险公司投保,遂以甲是以同一财产进行重复保险,与本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问题:(1) B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合法? (2) A 保险公司与 B 保险公司应如何对甲进行赔偿?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1) B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合法。B 保险公司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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