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总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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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民法学总论案分析(30 例)第一章:民法的概述案例一某市兴发商场是 1995 年 1 月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市商业管理局领导。 1995年3 月,市商业局为了给本局职工搞福利, 从兴发商场家电门市部购买空调100台,每台 3000 元 (公价值 30 万元) 。商业局付款 15 万元,另 15万元约定 1995年 12 月底还清。商业局买到空调后,全部安装于新建的职工宿舍里,每户一台,均为无偿使用。由于1995年底,商业局未按期支付兴发商场的货款,1996 年 3 月,兴发商场会计多次向商业局索要货款,商业局均拒绝支付货款,并强调商业局派到兴发商场去的两名经理和八位职工己经分到其中

2、10套住房,10 台空调款应由兴发商场从职工福利费中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出于无奈兴发商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分析下列问题:1、兴发商场应以民事还是行政诉讼形式诉至法院,为什么?2、商业局剩余的货款是否应当支付,商业局所强调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二原告于某到被告所属的邮政局办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于某在柜台前先付资2 元购买专用信封一个,然后装入重量 160克的资料,交给营业员邮寄。 营业员将投寄资料连同信封一起称重后,按重量 205 克(其中信封重量为45 克) ,收取邮资 26 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计重方法不当,收费不合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 元。

3、被告则辩称其采用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为依据。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1、原、被告间办理邮政业务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原、被告各自的提法是否合法,为什么?二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案例三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备受歧视。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公民(自然人)案例四章某的女儿 章园年仅8 岁,很有绘画才能。她画的画多次在市画展中展出,有两幅画被选送参加国际儿童画

4、展,其中一幅获得银奖。某出版社将她三幅作品编进一本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并出版发行。 章某得知其消息后, 找到某出版社索要其样本和稿酬。某出版社负责人对章某说:“你女儿才 8 岁,连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作权?我们出版画选是为了鼓励儿童绘画,能把你女儿的画收入画册,已经算是照顾你们了! ”问:某出版社对章某的答复是否正确,为什么?三案例五公民甲 17 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 1200 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案例六

5、甲 15 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为什么?案例七公民甲外出打工, 5 年期间没有音讯,甲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于1995 年 3 月 5 日作出了宣告甲为死亡人的判决。1996 年 2 月 3 日,甲回到家中发现其妻已改嫁他人,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新判决,撤销了原判决。甲和原妻双方均愿意共同生活。问:甲与原妻能否自动恢复夫妻关系?四案例八韩某与刘某于 1983 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韩超。韩某于1985 年离家到广东打工,最初几年还

6、时常与家中联系,并于1985、1986 两年的元旦给家中寄了共5000元钱,自 1986 年春节之后,韩某就一直未与家中联系,经多方查找仍未有任何消息。到1991 年 2 月,韩某之妻刘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法院经审查,于1992年依照法定的程序宣告韩某死亡。到1994年,刘某经人介绍与个体户江某结婚,韩超一直随刘某生活。1995年 5 月一名中年男子(张某)持一封信找到刘某,信是韩某于1995 年 1 月所写,信中写明自己这么多年一直希望能赚到大钱好荣归故里,一直到处打工,行踪不定,所以没有与家里联系,韩1994 年开始自己身患重病,多亏张某的悉心照顾。自己这几年积攒了5 万元钱,由张某

7、带给刘某,但是前提是刘某不能再婚,否则这笔钱就归张某。另外,为表达对张某的感谢,将自己家中的一幅名画送给张某。韩某已于1995 年 2月病逝。张某见刘某已经再婚,即将5 万元现金收归己有,并要求刘某将名画交给自己。经查张某所带信件所说的情况属实。但家中原有的名画已经于1993年卖掉,价款也早已经花完。问: (1)人民法院宣告韩某死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2)5 万元的现金应当如何处理?(3)刘某是否有将家中名画交付给张某的义务?为什么?五案例九7 年前,陈某在外轮上工作,当轮船行驶在大西洋时陈某突然失踪,从此杳无音讯。无奈之下,陈某的妻子吴某向法院申请宣告43 岁的陈某在法律上

8、已死亡。近日,该要求获得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的准许。法院认定,在 2000 年 11 月 9 日 17 时 40 分,陈某所在的“祥云河” 轮航行至大西洋 ( 北纬38 度 38.5 分、西经 64 度 17.0 分)时,船员陈某失踪。在陈某的房间内发现留有一份“遗书”,称已携带公款人民币13.6 万元跳海自杀。该轮于19 时 30 分返航搜寻,但仍未发现陈某踪迹。经上海水上公安局调查,排除了他杀嫌疑。陈某的妻子吴某曾于2003 年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为失踪人,经法院依法公告于2003 年 12 月 22 日判决宣告陈某为失踪人。现又过了几年,仍然丝毫没有陈某半点音讯,妻子吴某申请宣告丈夫陈某死亡

9、。法院发出寻找陈某的公告,公告期间已届满 1 年,陈某仍然下落不明,遂依法宣告陈某死亡。问:法院在本案处理上是否存在不当之处,为什么?案例十古某丈夫沈某于 1995 年 2 月随同乡一起外出打工, 当年 6 月份打电话回家后便与家人中断了联系,至今杳无音信。 古曾找到几位当年和沈某一起外出的打工者,但他们都不知道沈某的下落。前年,古复印了沈某的照片,在他前去打工的城市张贴了近千张寻人启事,并在媒体上发布了寻人广告,均未查到沈某的下落。10多年来,我不仅要照顾年幼的孩子和体弱多病的公婆,还要拼命打工赚钱维持生活。明事理的公婆见我历经艰辛,饱受磨难,多次劝我改嫁。可古和沈某的婚姻关系至今名存实亡,

10、想离婚却又找不到他。请问,找不到对方如何离婚?六第四章:法人案例十一公民陈某是四海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1992年 6 月因其个人债务急需用钱,找到吕国栋,说是因公司的业务需要借款5 万元,吕国栋同意借款,但要求陈某提供担保。陈某找到自己小学时同学王某,说是因四海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因资金不足向吕国栋临时借5 万元, 7 月份就可还钱,请求王某为借款作担保。王某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裕,吕国栋见王某是保证人,遂同意借款。 吕国栋与陈某签了5 万元借款合同, 在借款人一栏, 陈某填上了四海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的公章。在保证人一栏,王某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某拿到款后,即

11、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满,陈某无力偿还借款,吕国栋要求保证人王某还款,王某则认为自己是因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问: 在借款合同中,陈某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谁应承担有关责任?案例十二原告:某集团公司被告:某科技咨询公司某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李某系某省科研所工程师,1994 年结识了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科委主任很赏识李某,要求李某以省科委名义成立一家科技咨询公司,李某认为以科委名义不利于自己活动,主张建立集体性质的公司,邀请省科委主要领导担任公司顾问,并由省科委临时租借一间房子,省科委出具10 万元资信(公司成立后即被抽走) 。公司一切经营由李某负责。1995年和

12、1996 年分别获利 30 万元、50 万元,公司营业地也几经搬迁。1996年底,公司替某集团公司完成开发与市场预测工作,但结果失败,给集团公司造成187万元经济损失。某集团公司要求赔偿损七失,李某以公司只有10 万元注册资金为由拒绝赔偿,集团公司要求省科委赔偿,省科委以其是集体企业为由也拒绝赔偿,集团公司即诉诸法院。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案例十三1992 年 10 月,武汉大学投资 10万元注册资金,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了武汉大学化学化工研究所(下称武大化研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4年 10月 21 日,武大化研所与湖北省天门市农工商总公司(下称天农总公司)签订了一

13、份联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兴建年产5000吨间苯二酚厂,武大化研所以技术人才形式入股,占总股份的10,天农总公司以厂房、资金及其实物形式入股,占总股份的90,武大化研所负责指导设备安装、加工、整个工程调试及试生产,正常生产后派一名生产副厂长常年负责技术与产品质量工作,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所受的经济损失由化研所负责;利润分配,按入股比例分成。同时,双方拟定了联营体名称,武汉大学健康化工厂。但在申报营业执照时,因武大化研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工商登记要求,致使暂时搁置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而临时使用湖北健康(集团)精细化工厂名称。在厂房建成、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 在武大化研所技术人员指导下,于 19

14、95年 7 月 20 日、8 月 3 日、8 月 12 日、8 月 30 日、9 月 26 日先后进行 5 次投料试生产,均未生产出间苯二酚产品。鉴于武大化研所难以查出试生产失败的原因,自行组织人员对原有设备进行调整和改动,生产出2 吨间苯二酚,销给河南省平顶山市神马帘子布(集团)公司,经使用其中的0.875 吨,因质量不符合要求,退回剩余的 1.125 吨给天农总公司。天农总公司因1996 年整体改制组建湖北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健康集团),其资产及债权债务全部归并于健康集团,且天农总公司于1997 年 3月到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注销手续。健康集团多次派员到武汉,找武大化研所寻求解

15、决处理联营体的办法及方案无果,诉至湖北八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终止履行联营合同,并责令武大化研所按合同约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天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健康集团与被告武大化研所签订联营合同符合合伙型联营的法律特征,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方健康集团在履行合同中无过错,被告方武大化研所作为以技术形式入股的联营一方,本应依法向联营体提供先进、成熟的技术工艺,及时投入工业化生产,但在长达2 个月的时间内,历经5 次试生产,仍未生产出产品,即在将技术成果转化为工业化生产的过程中技术生疏,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被告武大化研所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原告健康集团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

16、任。一审判决后,武大化研所不服,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追加武汉大学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认为:被告方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故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由于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在被告方,被告武汉大学应对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机构的民事行为负责,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全部责任。*武汉大学和武大化研所不服二审判决,遂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1999 年 2 月 28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如下:(一)武大化研所系武汉大学1992 年投资 10 万元注册资金并经武汉市工商局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的法人企业,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注册资金数额符合国家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显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成立条件。(二)武大化研所的名称登记符合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1)309 号文件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符合国家工商局的名称登记规定。(三)原判并无否认武大化研所企业法人资格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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