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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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制定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2011 年 6 月以来,渤海湾蓬莱 19-3 油气田发生的漏油事件, 污染了大面积海域, 导致沿海养殖业遭受重创, 海洋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时至今日,肇事方中海油和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污染、 消除危害, 而国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也未能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这一事件凸显了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尤其是海洋环境立法、执法的重大缺陷。我们认为,环境利益、海洋生态利益是国之大事,是当下亟待保护的重大公共利益。 政府的当务之急是承认和推动民间环保组织开展有效的工作, 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 而人民法院放开对环境公益组织和普通公民在环境公益诉

2、讼中原告资格的限制,是司法权发挥积极能动主义,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措施。过去几年中,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 各地纷纷成立环保法庭,昆明、海南法院系统先后制定了地方性的关于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规范性文件, 均承认依法成立的环境组织的诉权,海南省高级法院更是有条件地承认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诉权。这些试点和实验,证明环境公益组织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3、责任法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 是污染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环境公益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并不妨碍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做出新的规定,并用于审理当下发生的海洋油污损害事件。 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程序法主要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法谚云:“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我国法学界通常认为:“实体法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之一。 程序法与此相反, 在新程序法生效时尚未处理的案件,均应采取程序从新原则,依照新程序法处理。”在此,我们呼吁最高司法机关果断决策

4、,制定海洋环境诉讼的司法解释,指导有关法院审理渤海湾油污事件和其他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在该司法解释中承认环境公益诉讼,承认环境公益组织的诉权, 允许公民在行政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受理检举控告后未采取行动的,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此致最高人民法院签名: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若干规定 (建议稿)第一条为维护海洋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促进海洋生态、 海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以下简称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结合各地方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海洋生态、 海洋环境资源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破坏的情

5、况下, 为维护海洋环境公共利益, 针对特定的污染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或人民检察院、 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海洋环境公共利益或者没有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维护海洋环境公共利益,针对特定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条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第一审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海洋污染损害案件或者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海域污染第一审案件由省、直辖市或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

6、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下列主体可以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一)人民检察院;(二)海洋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四)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五)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海洋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七)从事环境资源保护、 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环境保护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公益基金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九)公民。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起诉,也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污染损害

7、海洋环境,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或者被行政处罚后仍然实施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机关可以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第八条相关行政机关可以支持从事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法人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第九条从事环境资源保护、 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环境保护组织, 以及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民事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第十条公民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有权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

8、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 相关行政机关在六十日内不起诉的,公民可以自行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环境保护组织、群众自治性组织分别同时或先后对同一被告的同一污染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合并审理。 由人民法院在原告中指定最能够维护海洋环境公共利益的机关或组织负责诉讼的进行,其他原告作为共同诉讼人参与诉讼。第十二条案外人可以对已经受理的公益诉讼的公共利益主题呈交补充报告或者信息资料。第十三条海事法院在对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报告案件当事人及案由情况。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立案后,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认定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在受理

9、的同时应当发出公告,允许受害人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天。第十五条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对污染损害行为、污染损害事实承担举证义务。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应当就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义务。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和事实,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第十七条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一)

10、污染者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及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安全的;(二)污染者的行为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难以恢复的;(三)污染者的行为可能加重对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裁定行为保全, 责令污染者立即停止相应行为。行为保全裁定的做出,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判决所得利益归国家所有,设立专项环境治理基金,由人民法院指定基金管理人。基金使用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 2%。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裁判对本案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与原告具有相同利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裁判。第二十一条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判决应当公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开庭审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申请旁听庭审的权利,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新闻记者旁听。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注:本建议主要参考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并吸取了张卫平教授、杨荣新教授发表的公益诉讼立法建议,在此申明并致谢!本建议稿由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暨公益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刚博士、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轩博士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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