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设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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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运工程设计部分) 截止 2016 年 12 月 目录 综合类 . 1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165-2013) . 1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JTJ212-2006) . 6内河通航标准 (GB50139-2014) . 15港口工程荷载规范 (JTS 144-1-2010) . 33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 (JTS145-2015) . 35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规范 (JTS181-5-2012) . 39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 (JTS154-1-2011) . 40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JTS 146-2012) . 41港口类 . 43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

2、一标准 (GB50158-2010) . 43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JTS167-1-2010) . 45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JTS167-2-2009) . 48地基与基础类 . 52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S167-4-2012) . 52混凝土类 . 55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JTS151-2011) . 55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JTS202-2-2011) . 581 综合类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 本规范第 3.2.15 条、第 5.4.11 条、第 5.6.1 条、第 5.6.3 条、第 5.6.4 条、第 5.6.6 条、第 5.6

3、.8 条、第 5.6.9 条、第 5.6.10 条、第 5.6.11 条、第 5.6.12 条、第 6.5.3 条、第 7.1.6 条、第 7.4.2 条、第 7.4.5 条、第 11.5.1 条、第 11.5.4 条、第11.5.5 条、第 14.3.4 条、第 14.3.5 条和第 15.10.5 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第 3.2.15 条条 3.2.15.2 液化天然气等危险品码头应远离海滨休闲娱乐区和人口密集区域,安全距离应经安全评估确定。未经专门论证,液化天然气码头严禁选在地质构造复杂和存在近期活动性断裂等抗震不利地段。 第第 5.4.11 条条 5.4.1

4、1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应按设计低水位时保证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的要求确定。对通航水深保证要求更高的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工作船码头,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应从当地理论最低潮免起算。 第第 5.6.1 条条 5.6.1.2 危险品码应远离海滨休闲娱乐区和人口密集的区域。 5.6.1.10 危险品码头、危险品堆场及储罐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施。 5.6.1.11 可燃液体的储罐区、 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5.6.1.17 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 5.6.1.1

5、8 甲、乙类危险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5.6.1.19 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他设施与危险品码头的间距不应小于 40m。 第第 5.6.3 条条 5.6.3 危险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净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2 .5.6.3.1 危险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表 5.6.3 的规定。 危险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净间距(m)表 5.6.3 危险性类别 码头类型 甲、乙类 丙类 客运码头 300 其他货种码头 150 50(150) 注:1船舶净间距系指危险品泊位与相邻其他泊位设计船型船舶间的最小净距; 2括号中的数值为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

6、下 10 范围内危险性分类为丙类的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船舶净间距; 3500 吨级以下危险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船舶净间距可取表中数值的 50%; 设计船长 L(m) 4受条件限制布置有困难,需减小安全距离时,必须经论证后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6.3.2 装卸甲、 乙类危险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0m, 装卸丙类危险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rn。安全距离应为停泊水域边线至锚地水域边线之间的距离。 第第 5.6.4 条条 5.6.4 相邻危险品码头的船舶净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5.6.4.1 两相邻危险品码头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表 5.6.4 规定的数值。 相邻危险品码头的

7、船舶净间距表 5.6.4 L110 110L150 150L182 182L235 L235 船舶净间距 (m) 25 35 40 50 55 注: 船舶净间距系指相邻危险品泊位设计船型船舶间的最小净距; 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第第 5.6.6 条条 5.6.6.1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远离人口密集的区域, 安全距离应由安全评估确定。液化天然气码头不宜布置在敏感区域的全年常风向的上风侧。 5.6.6.2 液化天然气码头操作工作平台至接收站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 150m,其最大净距应根据液化天然气船舶船泵能力及其他经济、技术条件综合确定。 5.6.6.4 液化天然气泊位与

8、液化石油气泊位以外的其他货类泊位的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 200mm。 5.6.6.5 停泊在液化天然气泊位与工作船泊位的船舶间的净间距不应小于3 150mm。 5.6.6.9 液化天然气船舶应设置专用锚位, 也可与其他危险品运输船舶共用锚地。 液化天然气船舶锚地与进出港航道和其他非危险品船舶锚地的安全净间距应不小于 1000m。 第第 5.6.8 条条 5.6.8 液化天然气船舶在进出港航道航行时,应实行交通管制并配备护航船舶。 第第 5.6.9 条条 5.6.9 液化天然气船舶在进出港航道航行时, 除护航船舶外, 其前后各 1nmile范围内不得有其他船舶航行。 第第 5.6.10 条条 5.

9、6.10 液化天然气船舶装卸作业时,应有一艘警戒船在附近水面值守,且至少应有一艘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在旁监护。 第第 5.6.11 条条 5.6.11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 第第 5.6.12 条条 5.6.12 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的大型码头应设置快速脱缆钩、靠泊辅助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大型危险品码头应设置登船梯。 第第 6.5.3 条条 6.5.3.4 严禁在海底管线工程区域设置锚地。 在临近海底管线的水域布设锚地时,应与之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第第 7.1.6 条条 7.1.6 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抗台装置。 第第 7.4.2

10、条条 7.4.2 装卸和储运液化烃、可燃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7.4.2 分类。装卸和储运毒性介质的分级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的规定。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7.4.2 4 名称 类别 特征 液化烃 甲 A 15 时的蒸气压力大于 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 似的液体 可燃性 液体 B 甲 A 类以外,闪点1200 注: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 B 类液体;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A 类液体,应视为乙 A 类液体;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B 类液体,应视为乙 B 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 类液体应视为乙

11、 A 类液体。 第第 7.4.5 条条 7.4.5 液体散货码头工艺系统应具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和防止事故扩的安全措施。 第第 11.5.1 条条 11.5.1 港口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各类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 第第 11.5.4 条条 11.5.4 液体散货码头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1.5.4.1 金属油罐必须做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油罐外围均匀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 11.5.4.2 输油管路必须构成可靠电气通路。管路系统的所有金属件,包括护套的金属包覆层必须接地

12、。管路两端和每隔 200300m 处,以及分支处、拐弯处均应设一处接地,接地点宜设在管墩处。 11.5.4.3 可燃性气体放空管路必须装设避雷针,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高于管口不小于 2m,避雷针距管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3m。 11.5.4.4 在登船梯进口处和泊位陆上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接地装置。 11.5.4.5 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 11.5.4.6 石油库生产区的建筑物内 400V/230V 供配电系统的防雷,电源采用5 TN 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 系统。 第第 11.5.5 条条 11.5.5危险品堆场和滚装汽车堆场应根据

13、货种的类别采取相应等级的防雷措施,利用高杆照明杆体不能达到防雷要求时,应加设专用避雷设施。 第第 14.3.4 条条 14.3.4 地下敷设于软土地基上的供燃气管道,应采取预防由于地面不均匀沉降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第第 14.3.5 条条 14.3.5 港口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气瓶组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瓶组气化站的有关规定。 第第 15.10.5 条条 15.10.5 液化天然气、液体石油气码头应设置气体泄漏报警和处置系统。油品和液体化工品输送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并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6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 本规范第 1.0.3 条、第 2.2.11 条、第 3.2.1 条、第 3.3.4 条、第 3.6.2 条、第3.6.4 条、第 3.7.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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