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华宏格式)-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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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湖海城市花园湖海城市花园二期工程(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发包人: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日期:施工分包合同条款2 发包人(全称):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中标本项目工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中工程施工分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项目工程概况1.1 项目工程名称:湖海城市花园二期项目工程1.2 建设单位:农工商房地产( 集团 ) 浙江金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1.3 项目工程地点:位于八一南街以西,兰溪街以东,规划路以北,31号路以南地块

2、,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是建造5幢27层楼住宅 2层商铺及地下室连体车库。1.4建筑面积: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8790 m2 ,总建筑面积约132137m2。1.5 项目工程总工期:自2014年12月1日至 2016年 5月1日,为 520日历天数。(具体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书面开工通知为准;1.6 项目工程质量达到以下标准:(1)、达到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并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 。(2)、保修期内返修内容及返修率符合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47条第 47.9 款第( 1)项的约定。第二条分包工程概况2.1 分包工程名称:2.2 分包工程范围:2.3 分包工程内容:2.

3、4 分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通过政府管理部门验收备案等的工程承包方式。第三条分包工程工期及质量标准3.1 分包工程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日历天数,具体按开工报告。3.2 分包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 。第四条分包合同价款分包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第五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5.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补充协议、洽商、变更、承诺、备忘录、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3 (2)本合同;(3)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6)发

4、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7)总承包施工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总承包施工发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2 双方签署的合同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签署日期在后为准。第六条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6.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6.2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1)国家和浙江省颁布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2)国家和浙江省颁布现行有关的管理条例、办法、规定、通知、通告、要求;(3)国家、浙江省及行业颁布现行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事先提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5、,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5)执行各类标准、规范,应按最近期颁布的,并就高不就低。(6)本工程所发生的购买、翻译各类标准或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备齐本工程所需用的各类标准、规范,以便工程师现场使用。第七条图纸7.1 承包人需要的图纸由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竣工阶段,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并提供竣工用图六套。六套竣工图中其中一套为结算审价专用图,由承包人在提供结算资料时一并提供给发包人。7.2 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仅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不得将施工图纸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将施工图纸及相

6、关文件交给第三方,否则承包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8.1 建设单位委托浙江致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委托其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和保修期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信息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进行全面监控、管理与协调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审核,对设计图纸的变更、工作量增减进行见证,一直至保修期结束。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详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8.2 承包人须接受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现场建设单位工程师4 9.1 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工程师及其职权: (1)建设单位委派吴能掌为建设单位代表,其职务为:建设单位方项目经理。(2)建设单位代表职权: 1)对现场安全文

7、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实施全面的监督和管理;2 )代表建设单位发布指令,对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报审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技术核定、现场签证(只限确认签证内容事实,不确认费用)等予以审核确认;3 )协调处理并解决有关工程变更和施工中的相关事宜;4 )凡需要建设单位确认的内容均须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第十条现场发包人工程师10.1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及其职权: (1)发包人委派为承包人代表,其职务为:发包方项目经理。(2)项目经理职权: 1)组织工程施工的实施,对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及工程质量、进度、 造价等进行全面的管理;2)按照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建市

8、200842 号)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的规定,确认并签章施工管理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经济签证、申请支付、各类报审等文件;3)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4)凡需要发包人确认的内容均由发包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生效。但其签署有关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结算和工程索赔等方面的文件必须报经发包人审核,由发包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10.2 发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项目经理应继续行使分包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十一条现场承包人工程师11.1 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及其职权: 1)承包人委派为承包人代表,其职务为:承包方项目经理。

9、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项目经理证号:项目经理安全证号: 承包人安全员姓名:安全员安全证书号: 承包人质量员姓名:质量员证书号:(2)承包方项目经理职权: 1)组织分包工程施工的实施,对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及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进行全面的管理;2)履行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各项工作。5 11.2 承包人项目经理驻工地时间、参加会议、更换的约定:(1)承包人项目经理驻工地时间每周不少五天,发包人将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出勤进行考勤,缺勤一天给予承包人1000元的罚款 ;(2)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施工监理单位组织的每周施工现场工作例会及建设单位或发包人组织的专项工作会议,并做好会前相应资

10、料等准备工作;(3)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应征得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任项目经理应继续行使本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1.3 承包人必须按附表二的名单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专职安全管理人。附表二所列的名单人员必须常驻现场,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附表二所列的名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视为承包人违约,每人每次罚款500元。第十二条发包人工作、义务及责任12.1 发包人按约定负责完成以下工作:(1)向承包人进行以下事项告知与交底:1 )总包合同中与承包人相关的条款及履行的

11、义务;2 )现场管理制度、现场注意事项及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理、监管要求;3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图或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要求;(2)提供施工临时水源、电源(若另需移动配电箱、接线箱等设备则由承包人自己解决),为承包人创造进场施工条件;(3)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交验与承包人相关的前道工序;(4)对承包人文明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料档案进行监督和管理;(5)向承包人提供外墙脚手架(承包人特殊要求的脚手架除外)、现场堆放场场地, 如有特殊要求,另外收费;垂直运输机械、办公用房、仓库部免费提供。(6)协调承包人与其他专业工程的相互工序搭结、技术搭结、施工顺序、垂直运输机

12、械使用、外墙脚手架使用、场地道路使用等协调事宜;(7)审核承包人的预算、完成工程量、工程款支付申请、签证、索赔、结算等报审文件并统一向建设单位报审;(8)对承包人的施工的工程(包括隐蔽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及完工验收;(9)配合承包人缴纳劳务人员社会保障金(如有);(10)统一汇编承包人提交的分包工程竣工文件;(11)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12.2 发包人未能履行上述第12.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6 包人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承包人工作、义务及责任13.1 承包人按约定负责完成以下工作:(1)协助发包人进行分包工程的合同

13、备案、报验、检验、检测等相关手续;(2)熟悉、掌握总包合同、总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管理制度或相关规定;(3)组建承包人常驻现场组织管理机构,按本合同的约定对承接的分包工程组织施工。(4)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承包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执行作业安全交底制度;(5)接受发包人总承包管理与监督,履行总包合同中与承包人相关的条款及履行的义务;(6)负责编制承包人自己的预算、完成工程量、工程款支付申请、签证、索赔、结算等报审文件,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7)参加工程相关会议与活动、参加与其他工程或工序的交接验收、中间验收及完工验收。(8)负责解决承包人自己的生活用房,解决承包人自己的

14、交通、食宿、通讯等事宜;(9)负责解决承包人自己施工所需的移动配电箱、接线箱、施工器具或工具、特殊要求的脚手架、登高作业梯、施工安全器具或用具及其他作业用具或器具,并承担相应费用;(10)根据上海市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规范的使用、管理外来从业(劳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不拖欠、扣克劳务人员的工资;(10)教育承包方施工人员,不得毁损同场其他施工单位的工程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设施,否则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做好自己工程保护措施及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12)及时清运承包人生产、生活产生的垃圾,并承担相应费用;(13)编制承包方施工日记,并配合发包人编制工程月报;(14)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分包工

15、程的竣工文件;(15)及时完成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各项工作;(16)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13.2 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第13.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等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13.3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的规章制度,服从发包人的管理。(1)工程款的使用,承包人应保留发票、凭证等完整的有关的原始资料,并配备财务将上述发票、凭证等完整的有关的原始资料定期上交给发包人,便于发包人入账或做成本统计。如承包人为了工作方便须保留资料,可用复印件,如因假发票等所造成的处罚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如承包人因本工程引起司法纠纷,发包

16、人为此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经济纠纷致使 发包人 帐户冻结或执行划款,应在三天内由承包人负责还款并由承包人每日按冻结或执7 行划款金额的万分之十对发包人 进行赔偿。(3)如承包人因本工程引起诉讼最后导致结果有法院判决书的,每次处罚510 万元。(4)如承包人因本工程引起政府相关部门有通报批评的或上黑名单的每次处罚510 万元,其中民工工资纠纷引起政府相关部门有通报批评的或上黑名单的每次处罚10 万元。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并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按照合同决算造价的1% 进行处罚。被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项目或公司出现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 万元以上的;(5)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五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一套及相关工程获奖证书与奖杯。(6)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布置企业形象时严格按照公司统一标准设置,费用由承包人自负。(7)承包人承包的项目竣工12 个月内还不把结算报告送给发包方的或全部结算款还没进账的,发包方可直接向建设单位送审计报告或结算,发生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8)当地有关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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