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案件的现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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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5 年,酝酿多年、几经修改的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了。赔偿法的实施是我国政治、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国宪法第41 条第 3款规定: quot; 由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quot; 赔偿法的实施, 使宪法关于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落实到实处,有了切实的保障,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推动廉政建设,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维护社会安定, 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又是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法实施

2、起着重要作用。高检院对执行国家赔偿法非常重视,在赔偿法实施前 (94 年 12月)就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进行学习,充分认识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为规范检察机关对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法(试行) ,1997 年为适应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 规定了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和受案范围。为解决刑事赔偿工作总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00 年又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 ,从 quot; 有法可依quot; 的角度讲,我们不但已经有了一部专门的法律,也有了一部较

3、为具体操作的细则。赔偿法实施以来,我市检察机关认真做好刑事赔偿工作,积极受理,认真办理,依法赔偿,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落实了工作机构,选配了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干部从事刑事赔偿工作。 截止 2003 年 8 月止, 全市检察机关四县三区成立了7 个赔偿办公室, 配备了赔偿专职干部24 名,其中共产党员20 名,占总人数达83;检察员19 名,占总人数达80;赔偿办公室85 的人员均是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骨干挑选出来的,具有较强的检察业务能力,能够胜任赔偿工作。二是依法办理了一批刑事赔偿案件。在开展刑事赔偿工作中,全市检察机

4、关重点抓好案件的办理。 从 2000 年至 2003 年 9 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赔偿申请28 件,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赔偿的原则,注重案件质量,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复议申请中,对下级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决定,依法予以纠正。如古蔺县检察院办理的袁国安、王立才申请赔偿案中,该院未经确认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经我院复议后,发回古蔺县院重新确认。三是积极开展赔偿法和赔偿工作的宣传、调研、指导与培训。赔偿法实施以来,针对群众对国家赔偿不太了解,以及如何运用赔偿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和控申工作特点,开展了形势多样的宣传工作。对办理赔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5、积极开展调查研究, 我们还结合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开研讨会、 办培训班等方式,交流经验,探讨问题, 开阔视野,提高了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每年我市检察机关都要举办4-5 次培训班、研讨会等来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赔偿法实施八年多来,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公民运用赔偿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当前,赔偿案件出现了以下新情况、新特点、 新问题:1、公民的执法意识增强,表现在近年来赔偿申请比往年递增,越来越多的受害者能够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权利,赔偿案件的受理数、立案数、赔偿数及赔偿金逐年上升。1997 年受理1 件;2000 年受理 4 件;到 2001 年受理 6 件,

6、2002 年的受理9 件,2003 年 1-8 月受理 9 件;1997 年受理 1 件、立案1 件; 2000 年受理 4 件,立案2 件; 2001 年受理 6 件,立案3 件;2002 年受理 9 件,立案6 件; 2003 年 1-8 月受理 9 件,立案6 件。 1997 年赔偿 1 件,赔偿金 13 万元; 2000 年赔偿 1 件,支付赔偿金2036 元;2001 年赔偿 3 件,赔偿金 9044 元;2002年赔偿 5 件,赔偿金14827.69 元; 2003 年赔偿 6 件,赔偿金84718.17 元。以上的数字说明了公民用赔偿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另一方

7、面也说明了检察机关加大了办案力度,对保护公民权利更加重视了,同时也说明赔偿机构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大大增加了,还需在机构、人员、设备等方面得到加强和充实。2、检察机关保护公民合法利益、依法赔偿意识有了较大提高。赔偿法实施之初,一些办案人员由于认识有误,对赔偿法的学习、理解不够,思想上有抵触情绪,怕赔、不愿赔,拖着不赔的现象有时在办案中存在。有的同志认为赔偿工作是quot; 得罪人quot; 的工作,是quot; 自毁声誉quot; 的工作,是quot; 费力不讨好quot; 的工作,尤其在涉及检察院自身赔偿时,怕担自毁检察院名声的骂名而计较个人得失,在开展工作时畏手畏脚,存在着较大的畏难情绪,对

8、此,院党组和分管领导多次强调贯彻实施赔偿法是代表国家施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必须认真实践quot; 三个代表 quot; 重要思想解决quot; 加强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quot;的宗旨意识,经过8 年多的努力,这种情况已有了较大的改变,我市检察机关能够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高度来看待刑事赔偿工作,贯彻国家赔偿法的自觉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依法赔偿的观念已经牢固地树立起来,办案的积极性提高了。如郭菊馨、吴莹因纳溪区检察院错误逮捕赔偿45032 元;游祖慈因泸州市检察院错误逮捕赔偿17926.2 元;楚泽荣因泸州检察院错误逮捕赔偿32388.4 元。3、在有关赔偿问题上检法两家的认识出现分歧。由于赔

9、偿法规定比较原则,操作难, 两法修改后,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处理决定是制定赔偿法时没有的,是否应予赔偿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存疑撤案、存疑不起诉、存疑判无罪问题,是否应予赔偿,检法认识分歧较大,有赖于赔偿法的修改或立法解释。如袁国安、王立才寻衅滋事一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 要求公安机关撤回起诉,补充新的证据, 并将袁、 王取保候审, 后又解除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继续在侦查中,袁、王申请赔偿,县检察机关以无赔偿法规定的第15 条、第 1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能确认,不能进入赔偿程序。袁、王未向泸州市检察院申请复议,直接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该法院违反程序受理了袁、王的赔偿申请,并以检

10、察机关不予确认为程序违法,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袁、王的赔偿金。就该案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多次向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并指出法院不能受理,当事人应该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法院的决定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按照高检院的规定该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4、受理的28 件赔偿案件中,捕后不诉的6 件,占受理数的21;诉后判无罪的7 件,占受理数的25;逮捕后检察机关撤案的6 件,占受理数的21;逮捕后公安机关撤案的6 件,占受理数的21. 以上的数据反映了逮捕后案件不能起诉到法院,或起诉后不能判、导致撤案,或判无罪引起赔偿案件增多。这些案件的原因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逮捕条件的放宽,审查起诉或审判时,又发现证据不

11、足,导致撤案、判无罪等原因增多;可以说,没有哪一部法律比国家赔偿更让老百姓受到感动的了,同时,也没有那一部法律让检察机关在执行中更加感到困惑的了。在我们大量的刑事赔偿的案例表明,执法机关对刑事赔偿的原则以及对赔偿法中具体条款的理解上存在分歧。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逐一完善:1、要把保障人权同惩治犯罪结合起来。国家赔偿是以保障人权为宗旨,但是就刑事赔偿来说,还要考虑到追究犯罪的复杂性,有的错误在一定程度上是难以避免的。在以保障人权为主导思想上,还要必须考虑到追究犯罪的实际情况。如泸县刘某某拐卖妇女一案,该案的事实和证据都是能够证明其有罪,检察机关审查后移送法院起诉,庭审中法院以证据不足要求检察机关撤

12、案,否则就判无罪,检察机关担心判无罪,随即撤回起诉,退回侦查,公安机关案件未终结,刘申请赔偿。这件案件检察机关不应该撤案,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怎样判就怎样判,这类案件我市一共有3 件,案件事实、证据都没有问题。但对案件的认识与法院发生了分歧,导致了案件处理的尴尬局面,赔了,对受害人、执法机关都是一种打击;不赔,这案件总要有一家机关来承担后果,这3 件案件我们应该好好的总结,怎样来我们既要保障人权,但又要惩治犯罪,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2、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不仅要立法、而且要执法必严。在赔偿法实施中,检法两家的认识上有分歧不是一件坏事,这样更能完善和尽早的修改赔偿法。但在法律没有修改以前

13、,还得严格地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法律的原意是什么,忠于法律去执行。如确认权的问题,在赔偿法中明确规定,确认权在赔偿义务机关,未经确认不能进入赔偿程序。法院不管赔偿法规定,只要检察机关不予确认,不管原因如何,就对赔偿申请人的赔偿立案,并且在赔偿决定书上, quot; 确认 quot; 检察机关不予确认违反程序,检察机关是真的不知道谁在违反程序法。如袁国安、王立才一案,未经确认就进入赔偿程序,并且决定赔偿。3、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是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解决错误逮捕的标准和根据是很重要的。逮捕的合法与否,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国家赔偿法本身没有规定逮捕正确与否或

14、者合法与否的标准,那不是由国家赔偿法来解决的,而是由刑事所讼法来解决的,所以凡是符合刑事诉讼规定的逮捕,就不应当赔偿。因此,逮捕的时候有充足的证据,就不应当赔,即使将来发现逮捕是错误的,这才符合法律依据的。我们所受理的12 件赔偿案件中, 属真正的错误逮捕1 件,这件错捕案件是将犯罪嫌疑人张冠李戴了,错误关押了22 天,赔偿了925.6 元。其余的赔偿案件,均属逮捕时,证据充分,到起诉或审判时证据发生了变化,导致撤案或判无罪。如赔偿法再不修改,检、法两家的认识上不同一,赔偿案件还要增加,赔偿决定不执行的也要增加。4、 赔偿法的条文是实体法与程序法放在一起,规定的太原则、太简单、太笼统,一方面表

15、现为范围窄,二方面有的赔偿不合理,不利于办理案件的操作;如赔偿法已不能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相适应,特别是逮捕条件的放宽,诉又诉不出去时,导致撤案或无罪就涉及赔偿,修改赔偿法迫在眉睫;5、对国家赔偿法宣传还不够,申请赔偿的案件虽然有上升的趋势,但离应该赔偿的案件不多。主要是有的当事人认为,司法机关官官相符,怕申请得不到赔偿;有人的只要自己的问题得到纠正,就很感激了,不愿意再申请赔偿。因此大力宣传国家赔偿法是促进赔偿法的实施,促进公民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证,维护国家法律,但同时国家的财力、物力的保障也要跟上;6、建立告知制度,在赔偿情形发生后,就应该告知当事人,在我国文化落后的地方,有许多人还不知道可

16、以申请赔偿,建立告知制度, 可以弥补这一不足,这样体现了我国的人权;7、办理赔偿案件的时限应明确。首先确认程序时限,检察机关赔偿规定规定的确认时限两个月不明确,是整个 quot; 确认程序quot; 的两个月, 还是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审查时限的两个月。进入赔偿后,两个月的期限少了,不能便于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应该增加时限;8、关于法院的赔偿案件的听证制度,法院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是赔偿案件的最终审判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局面,不利于赔偿案件的公证审理。如共同赔偿案件,法院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是审判机关,这个角色怎样处理?且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赔偿,赔偿程序不是诉讼程序,在听证会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没有诉和讼,赔偿义务机关又不是诉讼程序中的quot; 原告 quot; 或 quot; 被告 quot; ,就没有义务到庭听证,赔偿法也未规定要对赔偿案件公开听证,法院的作法超出了赔偿法的规定。两高的司法解释对此也未作规定;9、关于赔偿案件的国家储备金制度,国家财政每年应确定一定的资金作为赔偿资金,统一由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支配。这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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