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评论(双月刊)1998年第2期(总第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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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评论(双月刊)1998年第2期(总第88期)从刑事司法国际标准的角度 看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熊秋红内容提要:刑事辩护制度作为保障被指控人合法权益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受到了联合国极大的关注。 自1948年以来,联合国通过制定一系列国际性文件,确立了刑事辩护制度方面的原则 和标准,旨在为各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提供指导性规则。 本文对刑事辩护国际标准的 内容及确立的依据作了具体分析,并比较了改革后的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异 同,从而为我们认识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提供了新的视角。 主题词:辩护 国际标准 比较 改革为有效推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促进各国不断改进刑事司法制度,联合国

2、在总结各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制定一系列国际性文件,确立了关于刑事司法方面的原则和标准 。从联合国刑事司法标准的内容看,除极少数涉及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外,绝大部分都是受刑事追诉者在刑事司法中所享有的权利保障的标准。 刑事辩护制度作为保障被指控人合法权益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无疑受到联合国的极大关注。 对联合国有关刑事辩护制度的国际标准进行研究,并比较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与联合国标准之间的异同,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促进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向更高层次、 更高水准迈进。 一、 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之确立在封建纠问式诉讼中,被告人沦为诉讼的客体,毫无诉讼权利可言

3、,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最有力的证据,是 “证据之王”,为了获取被告人的自白,不惜对被告人施以拷问、 酷刑。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些启蒙思想家如李尔本、 孟德斯鸠对封建纠问式诉讼进行了猛烈抨击,并提出了包括赋予被告人辩护权在内的许多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 英、 法、 美、 德、 日等国相继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随着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在世界各国法律中得到普遍的确认,联合国也将其作为联合国系统人权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一系列国际文件中予以规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宣布的 世界人权宣言 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

4、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第14条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丁)出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费用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57年7月31日第663(XX IY)号决议通过的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第93条规定:未经审讯的囚犯为了

5、准备辩护、 而社会上又有义务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准申请此项援助,并准会见律师,以便商讨辩护,写出机密指示,交给律师 。为此,囚犯如需文具,应照数供应。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与律师间的会谈,可用目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84年5月85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法学博士。25日第1984?50号决议通过的 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 第5条规定: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提供确保审判公正的各种可能的保障,至少相当于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14条所载的各项措施,包括任何被怀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处死罪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的法律协助后

6、,才可根据主管法庭的终审执行死刑。联合国大会1988年12月第43?173号决议通过的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以下简称 原则)对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的辩护权作了详细的规定。 鉴于律师及虽无正式律师身份但行使律师职能的人在推进正义和公共利益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 1990年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以下简称 基本原则),其中包含有关于律师辩护制度的若干规定。 辩护制度作为各国刑事司法制度变革的焦点,在联合国文件中受到了极大的重视。二、 刑事辩护制度之国际标准联合国在一些国际文件中不仅确认了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而

7、且还规范了各国实施刑事辩护制度的标准,尤其是 原则 和 基本原则 这两个国际文件,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联合国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国际标准大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指控人享有自行辩护权和选任律师协助辩护权除了 公约 第14条的规定,原则 第11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被拘留人应有权为自己辩护或依法由律师协助辩护。 基本原则 第1条进一步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是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两种方式。被指控人是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他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实施犯罪最为清楚,他的自我辩护有助于公安司法机

8、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充分注意到被指控人的意见,作出正确的裁判。委托律师辩护是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必不可少的手段。由于被指控人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缺乏法律知识,并且往往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无法深入了解案件,收集有利于自己的材料,有时会失去自行辩护的基础。这使得律师辩护成为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最为重要的保障。而且,律师介入还可以起到监督司法人员依法办案的作用。(二)各国应制定保障被指控人辩护权的程序和机制基本原则 第2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向在其境内并受其管辖的所有的人,不加任何区分,诸如基于种族、 肤色、 民族、 性别、 语言、 宗教、 政治或其它见解、 原国籍或社会出身、 财

9、产、 出生、 经济或其它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歧视,提供关于平等有效地获得律师协助的迅捷有效的程序和机制。法律仅规定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是远远不够的,辩护权如果缺乏程序和机制方面的保障,就会流于虚设。在制定辩护权的保障机制时,应当遵循平等、 迅速和有效的原则。 “平等” 要求对所有被指控人一视同仁,“迅速” 要求律师尽早介入诉讼,“有效”要求律师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只有这样,被指控人的辩护权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指定律师及对穷人进行法律援助公约 中作了对被指控人进行法律援助的规定。原则 第17条第2款也规定:被拘留人如未自行选择法律顾问,则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一切情况下,应有权获得由司法当局或其

10、他当局指派的法律顾问,如无充分的支付能力,则无须支付。 基本原则 第6条规定: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犯罪性质指派给他的一名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便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如果他无足够力量为此种服务支付费用,可不交费。 基本原则 还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拨出向穷人并在必要时向其他处境不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资金和其他资源。国家免费为被指控人提供律师是国家进行法律援助的一种方式。 法律援助是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重要保障。 关于 “在司法需要情况下” 为被指控人指定辩护人,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通常考虑的因素有: 1.案件的复杂程度,包括事实和法律两方面; 2.案件的严重程度,

11、包括案件的性质、 可能科处的刑罚;3.被指控人自行辩护的能力,包括是否成年人、 智力发育水平、 受教育程度等。 在英美法系国家,贫困的被指控人如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上的监禁,就能得到一名免费律师的帮助;不仅在审判阶段为被指控人指定辩护人,而且在侦查阶段也为被指控人指定辩护人。被指控人选任律师的时间公约 规定:被指控人应有 “相当时间和便利” 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原则 第15条规定: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与外界,特别是与其家属或律师的联络,“不应被剥夺数日以上”;第17条规定:主管当局应在被拘留人被捕后 “及时告知” 其有95熊秋红:从刑事司法国际标准的角度看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获得法律

12、顾问协助的权利。 基本原则 第1条要求律师在 “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为被指控人辩护;第5条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由主管当局 “迅速告知” 遭到逮捕或拘留或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所有的人,他有权得到自行选定的一名律师提供协助;第7条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 逮捕或拘留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 “自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48小时” 。上述规定的意义在于它使律师尽早介入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启动之时,就是被指控人行使获得律师帮助权之时。律师尽早参与刑事诉讼,能够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发生,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切实保障被 指控人的合法权

13、益。被指控人与律师联络、 会见权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规定:未经审讯的囚犯可以会见律师,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与律师间的会谈,可用目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 原则 第18条规定: 1.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应有权与其法律顾问联络和磋商; 2.应允许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有充分的时间和便利条件与其法律顾问进行磋商; 3.除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为维持安全和良好秩序认为必要并在法律或合法条例具体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不得中止或限制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接受其法律顾问来访和在既不被搁延又不受检查以及在充分保密的情形下与其法律顾问联络的权利; 4.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与其法律顾问的会见可在执法人员视线范

14、围内但听力范围外进行; 5.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与其法律顾问之间的联络不得用作对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不利的证据,除非这种联络与继续进行或图谋进行的罪行有关。 基本原则 第8条规定:遭逮捕、 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 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 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在押的被指控人与律师会见权是被指控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通过会见,律师可以从被指控人那里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了解被指控人是否受到追诉机关的不当对待并能为被指控人提供法律咨询,这是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挥其辩护职能的基础。 会见应在保密情况下

15、进行,这是因为,只有如此,会见权才具备它应有的意义。 执法人员可在 “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予以监督,这是为了防止被指控人越狱逃跑和发生其他事故。保障被指控人有 “充分机会、 时间和便利条件” 与律师会见,有助于充分发挥会见权的作用。(六)对被指控人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之保障基本原则 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保障被指控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措施:1.律师的资格和培训。 律师应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这是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必备条件。 基本原则 要求:各国政府、 律师专业组织和教育机构应确保律师受过适当教育和培训,具有对律师的理想和道德义务以及对国内法和国际法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识。2.律师的

16、义务和责任。 基本原则 规定: (1)律师应随时随地保持其作为司法工作重要代理人这一职业的荣誉和尊严,努力维护受到本国法律和国际法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在任何时候都根据法律和公认的准则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自由和勤奋地采取行动。(2)律师应以一切适当的方法帮助委托人,并采取法律行动保护他们的利益,律师应始终真诚地尊重其委托人的利益。 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律师作为被指控人的保护者,必须坚持使用法律允许的一切手段、方法和法律知识,尽可能把被指控人的利益反应到诉讼中去,律师不能对被指控人采取不利的行动。另一方面,律师应当遵守其职业道德,不能帮助被指控人隐匿、 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威胁、 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不能采取完全背离客观事实和违背法律基本精神的方式来维护被指控人的利益。3.律师的执业权利。(1)赋予律师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基本原则 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 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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