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份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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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1-1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增发公开增发A股股份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股股份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 ” )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下称“ 股票条例 ” )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下称“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 )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 )签定了关于发行人公开增发A股股份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 )的律师服务合同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3、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或副本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全部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4-1-2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但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保荐意见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发行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而发表。对于发表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股东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承诺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4、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申请进行本次发行之审核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8、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申请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要

5、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有关事实和证言进行了合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1-3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股票条例 、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证监发200621号)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其作出的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

6、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尚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系由威海华东数控有限公司(下称“华东数控” )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来,其整体变更履行了相应的变更设立程序,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许可,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设立时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社会公众股股份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1

7、-4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股票条例 、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增发的相关规定,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关于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1)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发行人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8、、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发行人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发行人的人员、资产、财务与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完全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2、关于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4-1-5(1)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

9、依据) 。 (2)发行人的业务和盈利来源稳定,不存在依赖于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发行人主要从事数控机床、普通机床及铸件等的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发行人的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发行人不存在首次公开发

10、行证券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3、关于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1-6(3)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5)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11、三十。 4、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数额及使用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数额和使用情况符合以下要求: (1)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新增总投资 35,000 万元,发行人拟投入募集资金 35,000 万元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本次

12、发行的募集资金数额未超过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需要的资金量。 (2)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数控大型机床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用途4-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是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亦不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发行人独立开发的项目,该等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其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发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出具的

13、承诺函,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发行人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情形; (3)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发行人及其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5)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1-87、本

14、次发行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平均为21.41%,不低于百分之六; (2)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股票条例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的设立四

15、、发行人的设立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签订的关于发起设立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 合法有效,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其国有股权设置亦取得了有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16、会的批准,合法有效。 4-1-9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业务独立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处于金属切削机床行业中的铣床、磨床细分行业,是以研发、生产经营数控机床、数控机床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编码器、高速精密机床主轴、刀库等)及普通铣床、普通磨床等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业务独立于发行人的主要法人股东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高新投公司” ) 、威海市顺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顺迪投资” ) 。 (2)发行人拥有独立于法人股东的数控机床、数控机床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编码器、高速精密机床主轴、刀库等)及普通铣床、普通磨床等的研发和生产经营系统,发行人的生产、销售和经营不依赖于其法人股东。 (3)根据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汤世贤、高鹤鸣、李壮、刘传金出具的承诺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发行人的四名自然人股东没有开展数控机床、数控机床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编码器、高速精密机床主轴、刀库等)及普通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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