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惠民补充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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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保寿险惠民补充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目录人保寿险惠民补充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3.4 保险期间 6.4 保险金的给付 1.1 合同构成 3.5 保险责任 6.5 诉讼时效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3.6 年金领取金额约定 7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2. 您的个人账户您的个人账户 4您的义务您的义务 7.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1 个人账户 4.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投保范围 2.2 结算日 7.3 年龄错误 2.3 保险费 5. 您对本合同拥有

2、的权利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7.4 地址变更 2.4 初始费用 5.1 犹豫期 7.5 失踪处理 2.5 最低保证利率 5.2 部分领取 7.6 争议处理 2.6 结算利率 5.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7 个人账户价值 5.4 合同内容变更 8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8.1 退保费用 3. 您获得的保障您获得的保障 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2 手续费 3.1 年金领取起始日 6.1 受益人 8.3 周岁 3.2 年金领取方式 6.2 保险事故通知 8.4 现金价值 3.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6.3 保险金申请 条款特别提示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

3、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3.5 签收保单后 10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5.1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5.2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5.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4.1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5.2 解除合同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5.3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人保寿险惠民补充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人保寿险惠民补充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

4、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惠民补充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 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次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

5、度、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月生效对应日均以该日期 计算。 2 您的个人账户您的个人账户 2.1 个人账户个人账户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2.2 结算日结算日 每月 1 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 利率,并在结算日根据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个人账户利息。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个人账户 利息。 2.3 保险费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首次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我们同意, 您可以不定期不定额交纳追加

6、保险费。 2.4 初始费用初始费用 是指您所交纳的每笔保险费, 在进入您的个人账户之前, 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5% 扣减的费用。 2.5 最低保证 利率最低保证 利率 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 2.6 结算利率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 利率。 2.7 个人账户 价值个人账户 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 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 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 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

7、分领取的个人账 户价值及相应的退保费用退保费用(见 8.1)或手续费手续费(见 8.2)。 (3)分次给付年金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给付金额。 (4)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 个人账户。 (5)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 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 您获得的保障您获得的保障 3.1 年金领取 起始日年金领取 起始日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年金领取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年满 45 周岁周岁(见 8.3)后的保 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3.2 年金领取 方式年金领取

8、方式 年金领取方式分为按年或按月领取两种。 年金领取方式于首次领取年金前由您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开始领取年金后,不得变更领取方式。 3.3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3.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按下列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

9、年金,直至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1) 选择年领的:被保险人于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约定的年领金额 分次给付年金,但给付金额不超过给付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 选择月领的:被保险人于保单月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约定的月领金额 分次给付年金,但给付金额不超过给付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身故保险 金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3.6 年金领取 金额约定年金领取 金额约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与我们约定或变更年金领取金额,但约定或变更的领取 金额须满足下述规定: (1)选择年领的,年领金额不得超过约定或变

10、更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20%; (2)选择月领的,月领金额不得超过约定或变更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68%。 若您变更年金领取金额发生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后,则需提供被保险人知悉变更年 金领取金额的有效证明。 4 您的义务您的义务 4.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

11、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 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 犹豫期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0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 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 需 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

12、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 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 同撤销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5.2 部分领取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按以下规 定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 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部分领取 方式部分领取 方式 请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若部分领取发生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后, 则需额外提供被保险人知悉部分领取 的有效证明。 我们在收到部分领取申请

13、书的当日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 的退保费用或手续费, 并自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给付您申请领取的 金额。 部分领取 特别优惠 部分领取 特别优惠 您在申请部分领取时可以向我们提出享受部分领取特别优惠的请求,每个保单年 度内您享受特别优惠的部分领取次数为 1 次。 若我们同意您享受部分领取特别优惠,则自享受特别优惠的该次部分领取发生日 起 6 个月内,您在交纳追加保险费时可免扣初始费用,但追加保险费中只有累计 不超过该次部分领取金额的部分可免扣初始费用。 5.3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若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14、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 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若解除合同发生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后, 则需额外提供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 的有效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8.4) 。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4 合同内容 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15、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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