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构造探析尹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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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税务研究2 0 0 9 . 1 总第2 8 4 期一、引 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融入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推进, 建立和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已成为中国金融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2 0 0 4 年2 月, 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首部关于金融衍生商品的法规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2 0 0 5 年上半年, 财政部和银监会已发布或将发布衍生产品监管指引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等法规, 为我国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商品交易扫清了法律障碍。 目前, 中国工商银行已开办包括远期、 掉期、 期货以及期权在内的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中

2、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等也有相关的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还加入了I S D A(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 。2 0 0 5 年3 月, 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启动信贷资产证券试点, 确定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 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 这标志着中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由萌芽状态进入发展阶段。2 0 世纪9 0 年代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 以及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的全球金融风暴已证明金融衍生工具是一柄 “双刃剑” , 它既具有规避风险和推动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 税制构造探析* 尹音频 何 辉内容提要:金融衍生工具是一柄 “双刃剑” , 它既

3、具有规避风险和推动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也具有助长经济不稳定的负作用。当今的全球金融风暴更警示我们 : 应在构建完备的金融监管制度、 税制的基础上,有序地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 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税制存在的问题, 阐述了适合金融衍生工具特点的税制基本构成,以促进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稳定发展。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 税制构造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同时又有造成经济不稳定的负作用。 因而, 要发挥金融衍生市场的积极作用, 消除其负面影响, 政府就必须加强监管。 税收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 它能够在把握衍生市场资金流向, 控制交易成本, 调节交易频率,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

4、。 然而, 我国现行的税制远远落后于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 难于发挥规范与调控的作用, 因此, 我们应该遵循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 尽早构建完善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 促进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稳定发展。中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收制度体系建设的目标应该是覆盖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 交易、 收益各个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 : 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环节征收印花税;交易环节征收交易税;收益环节征收所得税,以从不同侧面影响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运行与社会资源的配置。二、 金融衍生工具签发环节的课税从我国现状来考察, 签发金融衍生工具的行为大致有三类 : 第一类是中介交易所提供标准化的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的行为。 例如,

5、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期货合约以及在深沪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可转*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市场税收政策效应评估与税制优化研究 (0 7 X J Y 0 3 3 )阶段性研究成果税制改革 Tax Reform59 税务研究2 0 0 9 . 1 总第2 8 4 期换债券。 第二类是金融机构、 企业向场外交易提供的非标准化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的行为。 例如, 由非上市公司发行的企业可转换债券。 第三类是一些企业为激励员工而向员工提供的股票期权。在签发环节, 目前我国 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及相关法规涉及金融活动的课税规定, 主要有对 “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的课税, 而对金融衍生工具合

6、约如何课征 “印花税” 无明确的规定。 为此, 我们建议设立 “印花税金融合同” 税目, 下设各类子税目, 其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的金融合同。 对于上述各类签发金融衍生工具的行为, 都应以签立合约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 按照 “印花税金融合同”的税目,缴纳0 . 0 5 % 的印花税。三、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环节的课税 (一)金融衍生品交易环节税种设置的探讨依据 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 0 0 4 2 0 3 号) 和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通知 (国税发 1 9 9 4 2 4 4 号) 的规定, 目前我国对金融衍生品在交易环节征收营业税与增值税。1 . 关于课征营

7、业税的探讨。 根据规定,(1 ) 对金融机构交易者的 “金融商品转让” 课征营业税, 税率为5 % 。 “金融商品转让” 是指转让外汇、 有价证券或其他非货物期货所有权 (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的行为,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的转让。 金融企业 (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下同) 从事股票、 债券买卖业务的,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以股票、 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 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 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即:计税营业额= 卖出价( 买入价红利收入) 。 (2 ) 对非金融机构与个人交易者的“金

8、融商品转让”不征营业税。对金融衍生品交易课征营业税的现行规定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 一是税基的非科学性。 现行的计税营业额大致等于交易者的损益额, 这就形成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同一税基计征的状况, 既不符合营业税应对流转额课税的特点, 又造成了重复课税 ; 若仅以交易者的卖出价作为营业额课税, 虽体现了营业税作为流转税的特点, 但由于期货交易额是一种虚拟金额, 并非真实实现的营业收入,因而对其课征营业税缺乏依据。 二是税负的不公平性。 只对金融机构的非货物期货交易课征营业税, 而对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期货则不征收流转税, 这种做法也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因此, 我们认为,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环节不适合

9、课征营业税,应该进行调整。2 . 关于课征增值税的探讨。 根据规定, 对货物期货交易课征增值税。 纳税人分为两种 : 一种是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 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 另一种是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 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对货物期货交易课征增值税是以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 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为计税依据, 以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为纳税环节。 由此可见, 期货交易中的增值税课征实际上发生于现货的交割环节, 而非期货合约的转移过程, 因而确切地说, 应将其归为现货交易课税。国内有的学者建议在金融衍生品交易环节开征增值税, 以避免重复课税。 其

10、具体征税设想是 : 对交易者进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和交易所自营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征收增值税。 比如, 可对到期进行实际交割的远期协议、 金融期货、 金融期权等, 按交易金额依率计征增值税。 卖方属一般纳税人的, 可以抵扣现货资产的进项税额 ; 卖方为非一般纳税人企业或个人的, 可按简易办法依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考虑现行增值税率档次少、 税负高, 应对金融衍生工具税率作适当调整。本文认为,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多元性, 决定了对金融衍生品交易额课征增值税是难以操作的。 换言之, 对金融衍生品交易额课征增值税的必要条件是对金融基础工具与金融衍生工具均实行统一的增值税制。 然

11、而, 我国对股票交易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故无法形成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这势必导致增值税链条的断裂, 因而现行税制结构的多元性, 决定了对金融衍生品交易额课征增值税不具有可行性。 因此,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环节, 也不适合课征增值税。3 . 关于课征交易税的探讨。 对于能否在金融衍生品交易环节开征交易税也有争议。 反对者认为, 对金融衍生品课征证券交易税将会增加提供期货合同的成本( 卖方必须按此制定价格) , 因而该税有可能影响金 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小组编著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 ,中国税务出版社2 0 0 4 年版。Tax Reform 税制改革60 税务研究2 0 0 9 . 1 总第2

12、 8 4 期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本文认为, 资本利得税是一个相对公平和有效率的税种, 但在我国对个人资本利得免税的条件下, 只能选择征收其他税作为替代。 金融衍生品交易额的虚拟性决定了在其交易环节最适合课征的税种是行为税交易税, 而不是流转税。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环节税种的选择:金 融商品交易税借鉴国外的课税经验, 结合我国税制的现实, 笔者认为, 应将现有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造为规范的金融商品交易税。 金融商品交易税是对所有从事金融商品交易的投资者,以其金融商品的交易额为征税对象, 所课征的一种行为税。 在金融商品交易税种下可设立 “金融基础商品与金融衍生商品” 二级税目, 分别课征税率不同

13、的交易税( 金融衍生品的税率应低于金融基础品) 。四、 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环节的课税对于在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环节课征的所得税, 可以在借鉴各国课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进行税制设计。 (一)确定税基的原则与方法目前国际间确定金融衍生品所得税税基的方法,主要有合并课税法与分离课税法、 收付实现课税法与市价课税法等方法, 这些方法都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因此, 我国应该针对不同的金融衍生工具、 不同的交易性质以及不同的征管条件选择或组合最佳的税基确定方法。1 . “期货交易所得” 。期货交易所得的确定应该遵循损益实现原则, 即在期货合约对冲或交割平仓时才认列损益。2 . “期权交易所得” 。期权交易应税

14、所得应该遵循“分期推进原则” 。近期可实行 “合并法与收付实现法” , 远期可实行 “分离法与市值法” 。 虽然分离法与市值法具有较强的反避税功能, 更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 但它们需要完善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与超强的征管能力相配套。 考虑到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些条件, 因此, 在初期, 我国应实施征纳成本较低的计征方法 ; 在条件成熟的远期, 再实施复杂的计征方法。3 .“互换投资所得” 。 应该对定期支付与非定期支付区别对待, 采用不同的计征方法。(1 ) 互换合约定期支付的税务处理。 对于金融互换的定期支付, 合约双方一经支付,便应确认为损益( 收入者为所得、支付者为支出可予扣除) ,

15、 并据以征税。(2 ) 互换合约非定期支付的税务处理。 水平支付法是美国针对互换合约非定期支付而采用的一种分摊收益与支出的方法。该方法将一次性总付视为一系列等值支付的现值, 被分期分摊, 同时与合约约定的定期支付作为应付款。它是一种相对简便、具有反避税功能的计征方法。我国也应采用水平支付法, 将金融互换的非定期支付在交易工具的期限内进行分摊, 从而据以征税。 (二)征税对象与税目依据金融衍生品收益的性质, 主要涉及投资所得与资本利得。 应改变目前所得税法对 “征税对象” 规定的粗糙化, 依据国际惯例, 作出分类编码界定。 例如, 将 “转让财产收入” 分为 “实物资产转让收入、金融资产转让收入

16、”等,再将“金融资产转让收入”进一步分为“股票利得、期货利得、期权利得”等,以便于根据不同性质所得, 规定相应的计征方法。 (三)税率及减免税对取得金融衍生品投资所得与资本利得的法人课征2 5 % 的企业所得税 ; 对取得金融衍生品投资所得的自然人课征2 0 % 的个人所得税 ; 为了与基础金融工具的税负平衡, 对取得金融衍生品资本利得的自然人暂免征税。参考文献(1 )黄继宏 衍生性金融商品选择权课税之研究 , ( 台)财税研究1 9 9 9 年第1 期。(2 )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小组编著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 ,中国税务出版社2 0 0 4 年版。(3 )刘建红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课税:原则、冲突与实践 , 涉外税务2 0 0 4 年第6 期。(4 )尹音频我国金融权证工具市场税制构想 , 税务研究2 0 0 7 年第4 期。作者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责任编辑:窦清红)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小组编著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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