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财富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含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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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命财富生命财富 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0 年 6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犹豫

2、期: 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 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 险需求, 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 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3、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九、十、十一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一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 “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页,共 12 页【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

4、成 第四章【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五章 一般约定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七条 红利分配 第十八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九条 合同内

5、容的变更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二十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条 保单贷款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 2 页,共 12 页【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财富 A 款两全保险 (分红型)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 附生命财富 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 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

6、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 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其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 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 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7、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 并退回 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 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 本公司将无息 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给付 1. 本公司将每两个保险年度1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以 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零时仍生存, 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生1 保险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

8、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 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2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第 3 页,共 12 页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3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本公司将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 9%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 周年日止。 二、 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

9、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 险费,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 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105%

10、给付 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105% 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 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 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 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 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5失明6的 以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3 周岁:指以法定身

11、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4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 永久完全:指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 明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6 失明:指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第 4 页,共 12 页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

12、能永久完全丧失的7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8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 失生活自理能力的9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四、 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经投保人申请, 本合同可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 前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50%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 且至少提前六十 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五、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13、 本公司将按已 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

14、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 的机动车;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7 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

15、能随意识活动。 8 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 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9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 帮助。 10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 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 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第 5 页,共 12 页?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 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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