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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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务 犯罪预防讲座*事业部主讲人:讲座内容 什么是犯罪、犯罪与违法的区别 常见的几种企业职 工职务 犯罪类型及表现 形式 (一)职务侵占罪 (二)挪用资金罪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律后果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指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 ,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 价的状态。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 、 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 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 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 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 等。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1第

2、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 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 罚处罚 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简言之:违反我国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就是犯罪 因此也可以说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二、常见的几种职务 犯罪类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额较 大的,处处五年以下有期

3、徒刑或者拘役;数 额额巨大的,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处没收财产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 上的,应应予追诉诉。(一)职务侵占罪 具体表现形式: A、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 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己有。 包括业务员 擅自以个人名义挪用客户货 款,收取款项不归还 公司, 据为己有,出纳员 收到业务员 上交的货款不入账,据为己有。案例:刘某原系安阳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 。从2004年1月至 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户的名义书 写假收条的手段冲账,将收回的 73

4、399.17元的货款装入自己的钱包,把该笔款项据为己有。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 理后认为 ,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 之便, 侵吞单位财物,数额较 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 侵占罪,依法判处其 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缴。 B窃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 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 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 案例: 郑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 王某与该公司仓库 保 管员董某和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 的王某某。陆续 从该公司仓库 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010元,将其中给60块

5、(价值 101100元),其找人卖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 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董某、王某 某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 侵占罪,系共同犯罪, 应予以惩处 。法院依法以职务 侵占罪,分别判处王某、董某、王某 某有期徒刑7年、7年、5年。C骗取型非法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 真相的方式,非法 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这种类型的侵占具有隐蔽性,犯罪人旺旺 觉得觉得是站点小便宜,不认为 是犯罪,日积月累就达到了犯罪数 额。 例如:购销 人员伪 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员工利用假发 票虚假报

6、账 等行为;公共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或个人费用归入公司报销 ; 收发人员利用职务 便利,与供货单 位职员 相互勾结,虚计收到货物 ,使供货单 位货款虚增;业务员 擅自加价销售产品,把所得加价部分擅自据为己有;案例1:马某为佛山某鞋业公司司机,2000年1月至2002年8月,他多次向他人 购买假路费发票,拿到单位报销。不到两年时间,马某就骗取公司差旅费 共95125元。广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公司人员,利 用职务之便,以使用虚假发票报销的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 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2年6个 月。 案例2:任某某于200

7、0年8月担任上海方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副总经理。2001年4 月至2006 年9月间,任某某利用负责方某公司原材料采购的职务便利,伙同 刘某,经预谋 后,采用以祺捷公司采购正己醇产品后加价销售给方某公司的 方法,从中牟取差价共计人民币475794.88元。一审法院认为,任某某身为 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 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职务侵占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 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退缴的赃款 发还被害单位。D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 1、如公司

8、员工因薪酬纠纷 而擅自扣留公司款项,这种情况员工虽 然很委屈,但是员工只要是处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 之 便,擅自扣留公司的款项即构成职务 侵占罪,要受到法律处 罚。 2、掌握公司公章或者盖章空白合同的员工,私自对外签订 合同,将所得利益占为己有的行为。 案例1:被告人柴某在洛阳海奥货运公司打工。2004年9月间,因擅自 开车将所在单位车撞坏,公司花费修理费1000余元,老板因此迟 发其工资。同年11月25日下午,柴某从本单位司机郭某手里要走 收款凭证,收取货款25000元后逃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某作为公司中的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9、数额较 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 侵占罪。被告人自辩因老板扣发工资生气 所为之理由既不能否定对其职务 侵占罪的定性,亦不能作为对 其 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遂以职务 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 月。案例2:甲公司职员张 某在工作中负责 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他 人签订 合同。2003年1月,张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使用公章向乙公 司借款二十万元后,携款逃走。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某利用职务 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 公司借款,而后携款潜逃,乙公司在签订 借款合同中没有过错 ,其 认为张 某是在履行职务 ,自己是借款给甲公司,而非借款给张 某 个人,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

10、失。 因此,张某的行为侵占的客体是甲公司的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 了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 侵占罪。甲公司由 于对其职员 管理的疏忽,应承担向乙公司还款的法律后果,而甲公 司则只能事后再向张某索赔。(二)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 他人,数 额较 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 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 大不退还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11、,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本 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 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 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的。 案例1: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冯国才在任博爱惠 丰生化农药有限公司业务员 期间,在收取山东滕州客户祥 云农药服务部宋某支付给博爱惠丰生化农药有限公司的11 万货款时,只向公司移交4万元,后采取收取后不交的形式 将剩余的7万元货款挪用,用于生活支出。案发后,冯国才 主动将赃款7万元退还给惠

12、丰公司。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冯国才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 年。案例2:陈某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上海某工程有 限公司销售员的职务 之便,单独或伙同黄某先后将某公路工程局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上海某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上海某工程有限 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376,927.32元挪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 2009年2月,陈某还利用职务 之便,伙同黄某将某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给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58,989.40元挪归 个人使用。 经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作为

13、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 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未退还,其行为 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被 告人陈某退赔被害单位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二百六十三万五千 九百一十六元七角二分。(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 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司、企业的工

14、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 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案例1: 2007年,被告人邹某在担任湖南新某公司公路与桥梁工程师期间, 代表“湖南新某公司”与衡东县 启某石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某 公司”)洽谈碎石购销 合同,在合同洽谈过 程中,“启某公司”承诺按供 应量每吨1元的标准给付被告人回扣费,双方于2007年3月1日签订 了采购合同,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启某公司以现金的形式付 给被告人回扣费30000元,2009年1月20日,启某公司通过转帐 的形 式付

15、给被告人回扣费141100元,被告人分2次共收受启某公司给付的 回扣费共计171100元。经法院审理院认为 ,被告人邹某在担任湖南 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衡炎高速公路第20合同段材料部副部长,负责 材 料采购、管理以及工程结算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违反 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 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人 民币9万元案例2: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广州市金 碧世家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负责续签 网络入户协议 的职 务便利,在获知罗某、翁某想与该公司续签网络入户合 同的想法后,以帮助二人办续签 事宜为由,向罗某、翁 某索取300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2014年10月30日,被 告人张某甲在本区金碧世纪花园停车场收取罗某、翁某 300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时 ,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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