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兮小陈税务:新三板涉税问题系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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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兮小陈税务:新三板涉税问题系列(四)xiaochenshuiwu 发表于 8 天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 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因而,“ 股权清晰 ” 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同时,股 权代持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是不允许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中明确要求挂牌公司要 “ 股权明晰 ” 。证券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代持这一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因而监管 部门为确保满足 “ 股权清晰 ” 的监管审查口径,也只是要求公司对股权代

2、持的行为 进行清理,但并未否认股权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为了防止因股权代持引发不必 要的纠纷,进而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 进行“ 清理” 是必须的。1.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9 号)规定: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 下规定处理:(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 真实的限售股原值

3、凭证, 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 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 纳税。(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 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2.实务问题在股权代持中, 当条件成熟、 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书时,实际出资人和名 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 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投资人的一面之词 并不认可,并要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3.案例:武汉单笔最大代持股股权转让所得 税入库记者朱彦

4、通讯员方波叶翩本报讯近日, 湖北省武汉市单笔最大代持股股权转让所得税顺利入库。在这起案 例中,武汉市一家酒店有限公司代持股转让所得1.4 亿元,共缴纳企业所得税3 473 万元。2012 年 10 月,一则媒体公告引起武汉市国税局的关注。公告显示, 这家酒店有 限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股票1631.81 万股,获得净收入 1.6 亿元。该酒店有限 公司当年前 3 个季度申报累计亏损400 余万元,没有申报该项股权转让所得。武汉市国税局迅速开展调查, 发现该酒店有限公司持有一家证券有限公司1.63% 的股权共计 1305.436 万股,这笔股权早已转让给北京市一家投资公司,转让价 款 2700 万

5、元。当时,这家证券有限公司正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重大股 权变动会影响上市进程。 为不影响上市, 北京市的投资公司要求该股票仍由这家 酒店有限公司代持有,暂不作股权变更登记。2011 年 6 月,证券有限公司成功 上市。 1 年禁售期后, 2012 年 9 月该酒店有限公司在二级市场分批售出代持股 票, 扣除交易税费后取得净收入1.6 亿元, 扣除历史成本后转让所得为1.4 亿元。该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证券有限公司股权历经偿债转入、股权转让、代持协议、 出售和余额支付等过程, 涉及多个企业法人, 加之该股权权属登记主体与会计核 算主体不一致, 所得税业务处理复杂。 武汉市国税局经过多方查证,按照相关政 策最终确定纳税主体仍为该酒店有限公司,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 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纳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 受让方不再缴税。武汉市国税局与该酒店有限公司沟通,耐心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最终得到企 业的理解和配合,企业补缴了企业所得税3473 万元。税务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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