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农会的特点与性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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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末农会的特点与性质探析作者:李风华清朝末年,随着振兴工商、发展实业浪潮的兴起,作为超越宗族关系、旨在“开通农民知识,因地制宜,改良种植, 一切冀农业之发达” 的农会组织亦纷纷建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代中国农业发展变化的新趋向。本文就其组织发展的基本特点与性质做一初步探讨。一、组织发展1907 年 7 月成立的直隶农务总会,是我国近代成立最早的的农会。随后,其他各省相继创办。至中华民国建立之时,全国绝大部分省区都成立了农务总会、农务分会与分所。清末农会之所以首先在直隶诞生,这既与该省的“地瘠民贫,非于农工诸物切实讲求不足以开利源而资生计”的农业状况和省府所在地保定府的“京畿重地”的地理位置有

2、关,更与其该省为“新政权舆之地”有着直接而紧密的关系。据光绪会典卷4 记载,直隶省有直隶州6 个,散州 17 个,所辖县数 123 个。清朝末年,“直隶面积六万余方里。东滨海而西多山,南部和暖,北部严寒。其土质多砂质壤土”;该省农产物“属于禾谷类者,虽以小麦为大宗,然粟、蜀黍、玉蜀黍等,实占多数”。“直隶水旱频仍,农产物不敷食用,惟籍副业以资补之”。早在 1902 年,时任直隶总督的袁世凯就曾奏称:“直隶地瘠民贫,非于农工诸物切实讲求不足以开利源而资生计”。商部成立后,正值推行“新政”时期,清廷逐渐意识到欲使农业进化,非设农会则难以奏效,农务总会设立诚不可缓,因为欲开通智识,改良种植,联合社会

3、,必视此为“权舆”。据此,直隶农务总会开始酝酿成立,并于1906 年 12 月拟定了直隶农务总会实行试办章程12 条。章程规定:农会的“宗旨在联络官绅,讲求农务”。其主要任务为:“编发农报、译印农书、调查陈列试验、筹办保定天津两处森林、蚕桑等”。1907 年 6 月,直隶保定府农务总会设立。7 月,以厉行“新政”而著名的直隶总督袁世凯批饬成立直隶农务总会。农工商部随之奏请朝廷谕批立案,同时通饬各省仿办。奏折中指出:“农会之设,其要旨务在固结团体,研究实业,以期进步日增。”直隶农务总会的成立,对于清末各地农会的相继建立,起到了前驱先导的作用。此后,各省纷纷遵章设立农务总会(有的地方称为农桑总会)

4、,并于府厅州县设立分会,乡镇设立分所。至清末民初,农会组织已遍布全国县乃至乡以上的各个地区。据文献记载:1909 年,“直隶、甘肃、江西、河南等省,均经臣部(农工商部)奏设农务总会,直隶之长垣、怀安、高阳;江苏之泰州、宝应、甘泉、扬州、无锡、通州;安徽之霍山、盱眙、天长;福建之建宁、漳州、福安等处,设立农务分会”。“又农工商部奏准四川、湖北、奉天均于省城设立农务总会,分别给予关防”。次年,“又农工商部奏准山西、太原府、贵州省城、安徽安庆府,设立农务总会,均给予关防”。据统计,1910 年,全国“农务总、分各会,直省以次举办,总计总会奏准设立者十五处,分会一百三十六处”。到1911 年为止,全国

5、成立农务总会19 处,农务分会 276 处。 11 当然,囿于目前资料所限,很难说这些数字是精确地统计结果。据笔者所查并分析认为,其总会数估计出入不大,分会则属保守数字。据清朝续文献通考所载农工商部奏折可知:1910 年,仅广东省就已成立“农务分会四十三处,分所十八处”。12 另据宣统三年中国年鉴记载,1910 年,山东省即有分会106 处。13 就连地居偏僻的四川省,1910 年时“农会基本普及,计有农务总会一处,农务分会 114 处,农务分所711 处,计 826 处”。 14 在各省农会相继成立的情况下,1910 年 10 月 23 日,由南洋第一劝业研究会发起,又成立了全国农务联合会。

6、大会拟定了全国农务联合会章程草案,推举张謇担任会长。15 据创办者解释说:组织全国农务联合会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上以补农工商部之不逮,下以促各省农会之进行”。另一方面,也是向欧美和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用以振兴实业、致强救亡的一项具体措施。16 全国农务联合会的成立,标志着清末农会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二、基本特点清末农会呈现出明显的时代特色,主要表现为:1. 农事活动的广泛性各地农会相继成立后,开展了一系列的农事活动:一是编辑农报,翻译农书。如直隶农务总会以译书、编报为“入手之方,开智合群”。171908 年,该会创办的农话报日销量达2200 余份,农工商部称赞该报“洵于劝农有益”。

7、18 二是创办农业学堂。据清朝续文献通考记载:山西农务总会创办了农桑传习所,并不定期“编辑农报”。19 三是开办农业试验场。四川农务总会开办的农业试验场,“广植五谷桑棉,及有用树木、蔬果。复购各省各国佳种,颁发布种,本年收获尚好”。20 四是举行农产品评会,设立陈列所。直隶农务总会规定“凡每年十月举行农产品评会,演说一年内所行之事”。21 该会还倡导设立农产品陈列所,“皆罗列陈展,以达劝奖争竞、发达农业之目的”。22 五是创办农产制造所。直隶农务总会成立不久即开办了制造所,起初主要研究制造农具及其他农产物,预备民间购用。后逐渐发展,缫丝、制烟等项也依次兴办。23 六是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在农工

8、商部为请援案颁给河南开封农务总会关防事奏折中即称:“河南, 向称农产繁富之区。以农智未开,一切种植尚少新法,水旱不时,动致荒歉,亟应设立农务总会,利导整齐”,24 籍以振兴农业之基础。苏州农务总会报请立案禀文也曾强调:荒田荒地“与其零星分散为个人之私利,不若趸数发给全体之公益,应请饬下农工商局详细调查,分别注册,颁发执照,统归农会承领”。25 七是植树造林,并任保护之责。直隶农务总会成立之后,首先组织人力在天津及省城外栽种了一部分柳秧,后又着手在北京至磁州西大道等地种植1500 株,以“为筹办森林根据地”。26 山西农务总会受农工商局之托,“饬各属栽种树株,并劝导绅民于道旁屋角多植杨柳、桑秧、

9、易生各树。据册报,成活树株自数千至十余万株不等。”27 八是开展调查研究。在农工商部奏定农会简明章程中第12 至 16 条中明确规定:“凡一切蚕桑、纺织、森林、畜牧、水产、渔业各项事宜”等,应“切实调查研究”,“随时条陈报部备核”。28 各地农会大都依章照办,列表汇报。九是受理调解民事纠纷,尽保护农民之责。如无极县农会分会尽保护树木、禾稼、棉花、畜牧,及一切农事之责,“协同巡警随时查察”。29 除上述外,清末农会亦开展有其他多种活动。其举措对于推动中国传统农业向近代农业转化,发挥其“整理农业之枢纽”的作用,无疑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2. 成员构成的复杂性清末农会成员中虽然不乏有普通农民,但其数量

10、微乎其微,而地主、商人、士绅等则在农会中居于主导地位,并联合控制着绝大多数的农会组织。如在广东省嘉应州农务分会中,共有会董31 人,其中举人2人,贡生 6 人,监生 4 人,职衔 13 人,其他 6 人30 。又如在直隶省的武强县农务分会共有会董19 人,其中举人 1 人,贡生 12 人,监生 1 人,职衔 5 人31 。其他各地农会组织成员构成大体如此,几乎均无一普通农民。究其原因是:首先,当时的农民概念与今不同,其中包括地主在内。随着现代城市的逐渐兴起,许多大地主为追求奢侈生活,纷纷挟资迁居城市。例如在苏州,城市地主大都集中居住在城东一带,所设收租行栈即有数百个。因此,设在城市的农会,其中

11、必然有不少地主。32 其次,在清末农会的会员中,相当数量的工商界人士充斥其中,且有不少农务分会的总理和董事由商董担任。湖北农务总会就曾规定:凡商会会员及平日在地方办理公益事物者,皆有加入农会资格。 33 在广东嘉应州农务分会首届会员20 人中,就有商务分会会董3 人,染坊股东、酒行股东、煤栈经理、植牧公司经理各1 人。另有新式学堂的校长、留学生等新式知识分子;在名誉会员15 人中,有 8 人系商号经理或股东, 商人所占比例超过50% 。34江苏宝应农务分会总理,即由该地商务分会总理鲍友恪兼任。35 再次,有些地区的农会领导人,系由新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担任。据农工商部奏定章程和许多农会自订章程的

12、规定,“研究农学,能发明新理者”也有资格出任总理、协理和会董。当时,在这一方面有一定造诣者主要是接触西方农学要义的新式知识分子,其中有不少是留日学生。例如宣统二年十一月成立的江苏宝山县农务分会,其总理一职即是由曾经留学日本专攻农学的毕业生陶庆丰担任。36 3. 组织制度的近代民主性清末农会和当时的资产阶级社团商会一样,组成了一个层层连接的直属组织系统,即分为设立于省城的总会,设立于府、厅、州、县的分会和设立于乡镇、村落、市集等处的若干下属农务分所。在领导体制上,实行会董制。农务总会大凡设有总理一员、协理一员。分会只设总理不设协理,由各农会自行决定后禀报农工商部。总理、协理以下设董事。总会以20

13、 人至 50 人为限,分会10 至 30 人,分所不超过5 人,均由会员推选产生。例如,在广东曲江县农务分会章程第7 章“职掌”中的第9、10、11 节中就明确规定:“本分会遵章拟设总理一员,董事三十员”;“总理一员主持会内全体事务,受总委之命令节制及地方官之监督”; “董事三十员,主任演说、调查、劝导各事务,同受总理之监督、指挥”。37 根据奏定农会简明章程第6 条关于“总协理、董事均以一年为任满之期,先期三月,再行公举,仍以得占多数为主举定,禀部察夺”之规定,清末各级农会严格实行民主选举制度。会董在会员中推选,总理、协理则于会董中推选,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并严格规定以得票数多者担任

14、,任期一年,连举得连任。在农会组织中,总理、协理虽总负其责,但不能凭主观意愿独断专行,所有重要事务均须由全体会董甚至全体会员公议决断。奏定章程第17 条明确规定:“农会办理各事,均应集众公议,务顺舆情,不得抑勒强迫”。同时,清末各级农会大凡都有定期的会议制度。譬如,在直隶农务总会实行试办章程中规定:“凡每年二月举行大会,决议一年内应行之事。凡属会员,均须赴会”。38 由于清末农会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直属组织系统,实行了会董的领导体制和“集众公议”的办事原则,采取了定期的会议制度和民主选举制度,因此,它体现了浓厚的近代民主色彩,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清末中国农会不同于旧的传统封建结社,不再是旧式的农民组织

15、,而是具有较多近代特征的新式社团。当然,清末农会在实施近代民主制度某些原则的同时,也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如前所述,许多农会按缴纳会费的多寡,将会员分为不同等级,这就直接限制了一部分会员的权利。广东农务总会还规定: “凡会员捐款在二十元以上者,方可选举为会董,如捐款不及二十元以上,虽得选举亦作为无效”,当选为总理、协理者,更须捐款百元以上。39 这种受经济实力制约的民主选举,正是近代中国新旧杂陈过渡性时代特征的反映。4. 组织创设中一定程度的自治性对于农会的创设,清政府虽经农工商部拟定了统一的农会简明章程,饬令各地照行,但同时又准允各省农会因地制宜详订办事细则,使农会享有某种自治权利。再者,关于

16、各农会的总理、协理,尽管必须经农工商部“札委”,但同时奏定章程又明确说明:与议董“一律自行选举”一样,总理、协理也“概以公举为定”,由各农会投票推选之后再报请农工商部审核。官办直隶农务总局就曾明确表示:“农会性质,与教育会、商会略同,本与行政官厅不相厕杂”。401909 年四川农务总会成立时,总理、协理未投票推举,而是由官府选派,农工商部即批示说:“由官选派,核与定章微有不符,现当创办之初,暂准变通办理,仍俟该会成立以后,办有端绪,再行按年投票公举,以符定章”。41 可见,这种由下及上的报批手续,与清王朝自上而下任命官办机构的主事官吏有着明显的区别。尤其是农会中没有官派的督办,农会从事各项活动时清政府也不委派大员插手干预,主要由农会议决施行,这些都赋予了农会一定程度的自治性。5. 团体活动的民间性由于清末各地农会的开办经费大多以自筹为主,会董成员亦大多不拿薪水,因此具有明显的民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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