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法学研究领域的僵化危险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47160794 上传时间:2018-06-30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167.9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平——法学研究领域的僵化危险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江平——法学研究领域的僵化危险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江平——法学研究领域的僵化危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平——法学研究领域的僵化危险(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进一步解放思想活跃与繁荣法学做起来可不那么容易。关键在于要区别情况和划清界限。有三种不同情况一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理论观点,对此必须严肃批判,肃清流毒二是 由于自由化思潮的影响在理论上搞乱了的间题,应该拨乱反正,分清是非,但必须与第一种情况严格区别开 三是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前提下有争议、学术上可以继续探讨研究的 间题,这是大量的,对此 只能平等讨论,互相切磋。要划清几个界限一是政治行为与学术行为的界限,二是政治上大是大非与学术上正确错误的界限,三是对立意识形态的斗争与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的界限。我希望中国法学会能给法学界创造出一种比较宽松的学术环境,极大地调动法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各抒

2、己见,各展所长,共同为繁荣法学贡献力量法学研究领域的僵化危险江平中国政法大学小平同志的讲话道出了许多法学工作者心中久已淤积而又不敢 言出的心声,自然得到人们发 自内心的拥护。为什么许许多多有识之士不敢或不能言出,而小平同志可以言出,为什么许许多多有识之士即使言出也如东风马耳,而小平同志的话却能一言千鼎、有扭转乾坤之势呢这里面也留给法学研究工作者无穷尽的深思“右可以埋葬社会主 义,左,同样也可以埋葬社会主义。”“要警惕右,但主要是 防左 ”。这是对 当前形势科学而又准确的分析,法学研究领域概莫能外。法学领域中右的表现为资产阶级自由化,今后仍须替惕和防止它的干扰,但这两三年来,只见不断地清理法学学

3、科中的 自由化表现,击鼓升温者有之,层层加码者有之,唯独不见有人敦促批一批“左”的和僵化的现象,岂不发人深省甚至有人认为,法学界提“僵化”就是矛头指向马克思主 义。其实,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具有生命力,正在于它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自由化”是反马克思主义的,僵化同样也是背离马克思主义的。苏联东欧的教训同时包含 了这两方面内容,而不仅仅只是一个方面。“左”的和僵化的危险主要来自小平同志所批评的某些政治家、理论家。居于法律界领导部门和法学界权威地位的人士,尤应警惕这种倾向。因为领导是指挥者,其所确定的主攻方向若有失误,影响至深。权威是后进的楷模,先进不进,岌岌危矣如以为这是危言耸听,且举一例。民法学经济

4、法学界这几年来还算得上法学学科中的一片“乐土”,应该说,“自由化”的危险和表现 比起其他领域少一些,可是也不乏僵化之音。如认为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经济一类是市场经济国家,另一类是计划经济国家。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这种观点,用小平同志的讲话精神来看,岂不是糊徐话又如有人认为,我们国家年以前的民法学一直是在坚持建立反映社会主义特性的“公法”的民法 后来由于受近几年来经济界的自由化思潮的影响而转变了方向,并把我国民法通则的制订与出台,同“自由化”联系起来。对这种观点我是绝然反对的。这些同志用这种语言和方法来讨论民法和经济法的某些学术争论,很难成为

5、后进的中国法学年第期楷模。民法经济法学界尚且如此,其它法学领域我未曾深涉,但可想见一斑今天的中国,经济上要改革和开放,政治上要 民主和法制,这是国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和标志。顺其流者为进化,逆其流者为“自由化”与僵化。我们既要替惕法学研究领域中的“自由化”现象,更要注意防止法学研究中的僵化现象,尤其要注意借批“自由化”而把法学研究中新生的婴儿连同污水一齐泼杀的现象。马克思曾经针对蒲鲁东写的贫困的哲学,写了一本哲学的贫困,指 出在贫困的哲学领域中最可怕的是哲学自身的贫困。今天,我也以这一例子来说明我们的法学可怕的不是“贫困的法学”,而是“法学的贫困”。只有法学界进一步解放思想,只有法学跟上时代步伐

6、,只有法学自身的丰富,才能挽救“贫困的法学”。中国法学的生机实实有赖于此加强人权保障是改革开放的需要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小平同志最近的南巡谈话,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纲领性文件,也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的动员令。替惕右,主要是 防“左”,则是南巡谈话的画龙点睛之笔。这个谈话对于推动法制建设,开创法学研究新局面,同样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这里仅就人权保障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 民主的重要标志,也是改革开放的紧迫需要。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已取得 了重大成就,从立法上说,我们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上规定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

7、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拘留、逮捕公 民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审判公开,被告人有权获得辨护禁止非法搜查,严禁刑讯逼供,等等,这些规定为维护人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但毋庸讳言,在有的地方也发生少数司法人员侵犯人权的现象,对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敢于正视和努力加以解决在我国,要加强人权保障,就必须克服“恐右病”,即片面地认为维护人权必将削弱专政,把人权和专政对立起来。因而一涉及人权问题,便谈虎色变,顾虑重重。其实,我们惩罚犯罪,实行专政,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又要防止伤害好人。人权问题上的“恐右病”,与对待西方法律上的“恐资病”有密切联系。西方国家的法律,从阶级本质上说,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资本主义 国家某些法律的内容,有的反映了现代社会化生产的规律,有的则体现着人类共同的文 明。因此,我们不能把西方法律一概视为姓“资”而加以摒弃。在对待外国法律问题上,我们应当思想更解放些,不要纠缠于前些年关于法律属性的抽象争论,而应大胆吸收西方法律中一切好的东西。不论姓“社”姓“资”,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 民主法制建设,我们就应当吸收、引进,包括人权法律方面的好制度、好办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初中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