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证明举证责任倒置应法定化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7136147 上传时间:2018-06-29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170.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实践证明举证责任倒置应法定化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实践证明举证责任倒置应法定化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实践证明举证责任倒置应法定化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实践证明举证责任倒置应法定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实践证明举证责任倒置应法定化(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实践证明举证责任倒置应法定化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实践证明举证责任倒置应法定化 ? ?实践证明举证责任倒置应法定化 ? 李俊杰 (2010-12-7) / 已阅 2021 次 ?实践证明举证责任倒置应法定化 ?李俊杰 ? 探讨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和性质,还必须要澄清这样一个问题,即举证责任倒置到底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产物, 还是由法律所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在学术界有一种流行的观点 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官在具体的诉讼中改变了法定的证明责任分配,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以“造法”的方式确定新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参见(日)村上博己: 证明责任的研 究 (新版) ,有斐阁 1986 年版,第 4

2、4 页,转引自陈刚: 证明责任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46247 页) 。我国许多学者也赞成此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 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 法官根据特定的案情所具体运用的一种举证技巧, 即法官如果发现原告的证据距离相对遥远或者基于对一定主体 (通常是受害人的特殊保护等法律原因的考 虑, 可以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 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只有通过自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才能保证法官正确行使裁判权并保证司法的公正。 该观点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则”)产生了较大影响。“规则”第七条规定: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

3、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就是 说,举证责任倒置的采用公然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学者对此解释为,由于目前我国立法规定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有良知的法官不能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而是 像立法者那样,为当事人创设一种准据法法官在确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同时,也在宣示一种新的实体法规范” (李国光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05 页) 。 ? 我认为,将举证责任倒置的采用完全视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的观点,是值得商榷

4、的。 举证责任倒置不仅是一个证据法上的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 而且与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 这主要是因为, 举证责任倒置与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在内容上是基本相通的。 近代民法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 但现代社会, 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 危险责任的不断增加, 事故损害的频繁发生使侵权法的某些价值发生了“急剧的变化”。 当代侵权行为法适应社会的需要获利了空前的发展, 同时在侵权法和证据法上都提出了一个 如何对危险责任以及事故责任中的受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和全面的保护问题, 举证责任倒置 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若不坚持确认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在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中,如

5、环境污染问题、产品责任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等侵权纠纷案件中,可能会造成极不公正,极不合理的结果。 尤其应当看到,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将因果关系或过错的举证负担置于接近事故源的一方承担也能够有效地促使举证责任被倒置的当事人一方积极采取措施, 预防 和控制损害的发生。 从诉讼的角度看,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医疗过错事件和公害、 药害事件那样的通过高度 科学性、技术性过程发生损害的场合,要外行的受害者证明损害到底是否可能预见,对于预见到的危险加害者负有体积结果回避义务,并且,是否可以说加害者已尽到该义务,这些对 受害者来说简直就是强人

6、所难。在这种场合下,与作为专门家、事业者的被告相比,作为受 害者的原告,在科学的专门知识、理解能力上均处于劣势,并且根本谈不上准备证据的经济上的资力(于敏: 日本侵权行为法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31 页) 。现代民法引入了 严格责任等新的归责原则。 ? 举证责任倒置是严格责任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在侵权法中,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非绝对。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加害人就其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免责,各国立 法例多承认加害人得提出特定抗辩或免责事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161162 页) 。严格责任的严格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即受害

7、人在遭受损害以后, 就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或因果关系的问题不负举证责任, 而应当将此证明 负担倒置给行为人。 二是对行为人反证证明的事由进行严格的限制。 法律上对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由是有严格规定的, 即行为人只有在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 第三人 的行为和不可抗力赞成的才能被免除其责任。这种限制也可以说是对于“倒置”的事由的限制。 正是因为实现了举证责任倒置且对倒置的事由在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 因此责任才是严 格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格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是相通的,严格责任必须要通过举证责任 倒置才能体现其责任的严格性, 而举证责任倒置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落实严格责任。 由于严 格责任作为

8、过错责任的例外,其通过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使与承受,如果允许法官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自由裁量, 无疑允许法官未经审判就决定当事人一方胜诉或败诉。 ? 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西方国家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 是主要由实体法规定举证责任分配。 这种模式由于受到法律要件分类学说的影响, 举证责任分配规范被认为属于褓法的内容,主要流行于德国、日本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一种是由实 体法与诉讼法共同规定举证责任分配。此种模式除了在实体法中就具体的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在诉讼法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如法国、葡萄牙、俄罗斯、

9、美国等(参 见李国光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02103 页) 。但各国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一般都是由法律确定 的。 比较而言, 我认为由于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涉及到的是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因此就严格责任问题应当在侵权法中详细规定。 其必要性在于: 一方面严格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可以与其他的责任制度协调一致;另一方面,在侵权法中规定严格责任,可以将抗辩 事由规定得更为详细具体。当然,可以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置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引导有关法官寻找相应实体法规范。 ? 应当明确,不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由法律规定,

10、而且对于倒置的事由也必须要由 法律明确规定。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被告方究竟应当举证证明什么?也就是说, 究竟应当“倒什么”、“置什么”?最高人民法院 1992 年 7 月通过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以下案件可以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 担举证责任的。“规则”对此也有反映。这一规定非常容易给人一种误解,似

11、乎在这些类型的案件中要求被告对一切要件事实都负举证责任, 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 有关因果关系 的问题都要被告来反证,这对被告过于严苛,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无法操作的。例如,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主张损害赔偿, 必须就其实际损失范围举证。 如果连实际损害范围的举证责任 都倒置给被告, 则原告在起诉时根本无法提出具体数额的诉讼请求, 也就无法发动诉讼程序, 这在实践中是个荒谬的怪圈。所以我认为,关于何种要件事实需要举证责任倒置,十分复杂多样,不宜在民事程序法一一列举,必须斟酌具体法律关系类型,在实体法中明确限定。最 好的办法是在侵权法中对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作出严格限制, 从而在法律上明确举证责任倒置

12、的事由。 ? 在我国,确定举证责任倒置必须由法律规定,还具有较为现实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贯 彻立法法的精神。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斟酌民事法律制度,秘史于立法权事项。但在目前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并非完全不能填补这项法律空白,只是应慎重。另一方面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并不是太高, 允许法官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实行举证 责任倒置, 将使法官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力, 使其在具体案件中可以自由分配举证责任自由地决定倒置的内容, 其结果使当事人对司法缺少了应有的可预知性, 裁判的公正很难得到 保障。一旦法官不适当地行使甚至滥用其自由裁量权,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我认为,应当对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进行严格的限制, 不能泛泛地允许各级法院都可以依据民法的斟 酌原则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即使允许法官对个别特殊的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必须进行 严格限制,最好是由最高人心浮动进行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针对个案进行批复。 ? tt 娱乐城 http:/ 2080186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