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生产性耐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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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行 政政 部部 文文 件件志高2002行字第 003 号非生产性耐用物品的管理规定非生产性耐用物品的管理规定一、一、 目的目的加强对非生产性耐用物品的管理,明确此类物品的申购、保管、监管、核销、使用调配等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责任,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二、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下列物品适用于本规定:1、各类非生产性、非基建用的固定资产;2、各类通信、交通设备及附属设备、工具;3、价值在 10 元以上的生活、娱乐、文体设施及用品;4、价值在 10 元以上的耐用办公物品。三、三、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一) 申购与审批申购与审批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填写统一的物料“请购单” ,一式两份,注明请购物品名称,

2、数量、规格、品牌、要求时间等相关内容,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送行政部物业管理员办理相关审核意见。2、请购专控物品如电脑等的, “请购单”需先经成本中心审核签字同意后,再送行政部物业管理员办理相关审核意见。3、审核或审批A、 价值在 500 元以下的常用或常规性物品,由行政部物业管理员审核。B、 价值在 500 元以上的物品、所有非常规或常用性物品,由行政部长审核。C、非常用或常规性的且价值在 3000 元以上的上述物品,请购部门要另附书面报告,由行政部长审核,总经理审批。4、由行政部物业管理员将审批手续完善的“请购单” ,一联送供应部,经最后审核后实施采购,二联留底作收货的依据。未能通过审批的“

3、请购单”要及时退请购部门 ,并解释。审批一般要求在当天完成或答复。5、因供应部专业知识所限难采购的物品,请购部门可提出参与采购的要求,但不得直接采购。特殊情况下直接采购要经供应部同意。(二)验收与报账(二)验收与报账1、 物品采购回厂后,由行政部物业管理员通知请购部门,共同检验收货。经检查,质量、数量与“请购单”相符、请购部门认可,由采购员将发票或收据交使用部门收货人和物业管理员签字。 (卸货地点由请购部门确定)2、 物业管理员在检验收货签字后要及时登记部门“耐用物品登记台账” 。3、 对采购物品与“请购单”要求的质量、规格、数量不符的,或不能有效使用的,请购部门或物业管理员可拒收,要求供应部

4、退货后重新采购。4、 采购员凭“二单” ,即发票(或收据) 、请购单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据不齐或审批手续不全(请购单无相应的审批人签字、发票或收据无请购部门和物业管理员的签字) ,将不予报销审批,财务部不报账。5、 一个请购单作几次采购完成、分几次报账时,可对请购单复印,附在发票或收据后报账。(三)部门物品保管(三)部门物品保管1、使用部门须安排专人妥善保管本规定之各类物品,分配给个人使用的要办理个人领用手续。2、使用部门应配合行政部进行上述物品的盘点。(四)行政部物业监管四)行政部物业监管1、 行政部物业管理员负责分部门建立“耐用物品台账” ,作为物业监管的依据。2、 行政部对公司各部门耐用

5、物品实行“定期盘点”制度,盘点每季度一次,盘点时间提前三天通知。3、经盘点发现,部门有上述物品遗失或人为损坏的,由物业管理员将情况反馈给该部门主管,由主管对专管员或使用人作赔偿处罚。若部门在情况反馈后一个星期未作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员对该部门相关责任人和主管提出赔偿处罚意见,报部长批准执行。4、财物损失赔偿遵循“等值、折旧、大额减免”的原则进行。价值在 200元以内的,按原值赔偿,直接划解到主管、责任人;价值在 200 元以上的,按折旧后的净值赔偿;赔偿在 500 元以上的酌情减免,减免意见报行政部长审核,总经理审批。(五)物品核销(五)物品核销1、 物业管理员对人为因素导致的财物遗失、损坏,凭

6、使用部门或行政部作出的赔偿处罚单进行物品核销,冲减登记台账。2、 因客观原因或物品使用寿命周期完结导致的财物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物品报废申请,经审核属实可进行物品核销冲减登记台账。3、 旧物品未经报废核实,一般不得申请新物品替代旧物品。(六)使用调配(六)使用调配1、 当一部门提出物品请购要求,而另一部门有相应的闲置物品时,由行政部物业管理员根据情况,协调双方部门,作出物品调配意见。2、 请购部门不得拒绝使用旧货而要求申购新物品。3、 物品调配后,由物业管理员办理物品调配单,经接收方、转让方共同签字后,作为更改部门物品台账的依据。四、实四、实 施施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在全公司范围内执行。2、在总厂,由公司行政部直接组织实施。3、在各分厂,由厂长指定专管员参照执行。行行 政政 部部200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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