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iii系列介绍(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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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财务部 巴塞尔 III 系列介绍之一 应对监管改革 加快二次转型巴塞尔协议 III 系列介绍之一 【编者按】近期,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资本充足率最新标准,中国银监会新四大监管工具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之中, 危机后银行业监管不断加强成为各家银行面临的共同挑战。我行正在推行的二次转型战略,正是以内涵集约化经营、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为目标,与监管改革趋势不谋而合。本次监管制度改革的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史无前例,将对银行体系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马行长专门批示:要在全行宣传巴塞尔 III,以进一步提高对二次转型意义的认识,加快转型推动的力度。马行长专门批示:要在全行宣传巴塞尔 III,以进一步提高对二次转型意

2、义的认识,加快转型推动的力度。为此,我们对巴塞尔 III 及银监会相关监管改革内容进行跟踪、收集、整理和解读,分期发送全行,帮助全行员工了解监管规则,充分认识转型的重要意义。 (第 1 期) 巴塞尔 III:扩大巴塞尔 II 的风险覆盖面 阅读提示阅读提示: 2009 年 9 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表改进金融监管报告 ,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的一揽子方案,其中强化资本监管制度是重中之重。9 月下旬,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匹兹堡金融峰会要求巴塞尔委员会 2010 年底前完成资本监管制度的改革, 并于 2012 年开始全面执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12 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

3、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 提出改革的核心内容: 改革资本监管规则、 引入杠杆比率指标,以及建立流动性监管国际标准,并启动全球范围内的定量影响测算。尽管上述两份文件构成巴塞尔 III 的精髓, 但巴塞尔 III 对新资本协1计划财务部 巴塞尔 III 系列介绍之一 议(巴塞尔 II)的修订并不限于此,本期除对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沿革进行一次简要的回顾之外, 还将向读者介绍本次监管改革的一个重点内容扩大新资本协议的风险覆盖面。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脉络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脉络 巴塞尔委员会于 1974 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与国际清算银行合署办公,初始成员包括十国集

4、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目前成员已扩大到 27 个全球主要经济体和 7 个国际组织, 我国也于 2009 年正式加入巴塞尔委员会。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机构, 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1。 1988 年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年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I 巴塞尔协议的诞生起源于前联邦德国 Herstatt 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促使监管机构开始重新审视对拥有广泛国际业务银行的监管问题。Herstatt 银行和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 1975 年 9 月,第一

5、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一是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二是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 年 7 月通过的关于统一1 证券监管的国际组织是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 ,保险监管的国际组织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 。 2计划财务部 巴塞尔 III 系列介绍之一 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即巴塞尔 I。巴塞尔 I的核心思想:一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各类资本有明确的界限和各自不同的特点;二是风

6、险权重的划分标准,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 0%、20%、50%和 100%四个风险档次。同时,巴塞尔 I 确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标准为 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 。中国银监会 2003 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就是以巴塞尔 I 为蓝本并整合了后期巴塞尔委员会在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等方面的修订内容。 巴塞尔协议 I 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规模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是巴塞尔委员会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 都是在协议总体框架下对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新资本协议巴塞尔

7、协议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II 尽管 1988 年的资本协议历经修改与补充,但其中的许多原则以及巴塞尔 I 的市场适应性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 特别是风险评估技术过于简单,监管资本要求与商业银行风险以及风险管理能力脱节,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商业银行的激励机制,导致商业银行过度承担风险,这是部分银行持有大量次贷相关风险暴露的制度性原因之一。 针对旧协议存在的种种问题,巴塞尔委员会 1999 年 6 月提出实3计划财务部 巴塞尔 III 系列介绍之一 行以最低资本要求、 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 (即市场纪律) 为三大支柱,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风险的新监管框架。经过数轮定量影响测算和长时间修

8、改完善, 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于 2004 年 6 月正式发布。 与 1988 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设计更为全面和科学, 来自于监管当局的资本要求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一是引入了先进风险区分和评估工具,推动商业银行提高识别和计量风险的能力, 并提前采取必要措施缓释风险或建立充足的资本金以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是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扩大到银行所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风险成本显性化,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三是对资产证券化及表外实体提出了资本要求, 资本监管方法的改进为商业银行将风险暴露

9、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与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转移到表外提供了中性的激励。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资产证券化主要用于改善资产负债表的弹性,而不再是为了资本套利。 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II 与历史上任何一次大危机相同, 本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成因也是多方面的,而试图寻找出唯一罪魁祸首的做法是错误的。从微观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超常发展,风险转移幻觉诱使金融机构放松授信标准,导致基础信贷资产的信用风险明显上升。二是随着商业银行组织4计划财务部 巴塞尔 III 系列介绍之一 结构日益复杂和复杂金融产品的涌现, 欧美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管层无法有效监督集团内不同

10、机构以及各类表外实体的风险, 导致并表风险管理能力严重弱化, 并且已有的风险计量工具不能有效捕捉和识别创新业务潜在的风险。三是过度依赖外部评级机构进行投资决策,金融机构没有履行尽职调查的职责, 并且评级机构缺乏对结构化产品的评级能力。四是“发起分销”经营模式下信息不对称加剧、市场参与者激励扭曲进一步强化,为追求短期收益而置长期风险于不顾,风险和收益的期限结构严重不对称。 为解决本轮危机暴露出的市场失灵, 巴塞尔委员会对全球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根本性的改革。 这些改革不仅强化单个银行或微观审慎监管,有助于提高单个银行机构应对压力的稳健性,而且还包括宏观审慎监管,解决系统性风险,包括跨市场的风险积

11、累以及风险随时间变化引起亲经济周期问题。显然,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是相辅相成的,因为单个银行稳健性的增强有助于降低系统性冲击。由于改革范围广、力度大,因此被业界称为巴塞尔协议 III。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决策委员会达成的共识,巴塞尔委员会 2009年 12 月发布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中的政策建议包括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一是扩大资本框架的风险覆盖面;二是提高银行资本基础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三是引入杠杆率作为新资本协议风险资本框架的补充措施,将基于适当的评估和校准,将杠杆率纳入第一支柱;四5计划财务部 巴塞尔 III 系列介绍之一 是采取一系

12、列措施推动银行在经济上行期建立超额资本用于经济下行期吸收损失;五是建立适用于国际活跃银行的全球流动性最低标准,包括覆盖 30 天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及一个长期结构化流动性比例。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正在评估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附加资本、流动性和其他监管措施的必要性,以降低这些金融机构导致的外部性。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决策委员会 9 月 12 日达成的一致意见,新框架下资本指标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及普通股权益与风险资产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分别为 4.5%、6%和 8%,在此基础上,银行须持有 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用于在压力时期吸收损失, 同时, 当信贷增

13、速过快时, 监管当局可施加0-2.5%反周期超额资本。因此,在不考虑系统重要性银行额外资本要求的情况下,正常市场条件下银行三个资本指标最低要求分别为 7、8.5和 10.5,信贷增长过快时,资本要求分别可达 9.5%、11%和 13%。 二、巴塞尔协议 III 改革之一:扩大新资本协议的风险覆盖面 二、巴塞尔协议 III 改革之一:扩大新资本协议的风险覆盖面 这场危机显现出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一些新型风险和随着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换而来的新脆弱性, 这些问题在新资本协议制定过程中尚没有反映出来,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是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系统性风险。 虽然新资本协议建立了独立于普通信用风险暴露的

14、资产证券化资产监管框架, 但未充分反映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潜在风险。一是基于资产证券化头寸进一步拆分、打包形成的“再证券化(Resecuritisation)风险暴露”与原始基础资6计划财务部 巴塞尔 III 系列介绍之一 产的距离更远、风险特征更加模糊、传染性更强,系统性风险明显高于普通资产证券化头寸; 二是外部评级不能准确反映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过度依赖外部评级使得金融机构遭受巨额损失,基于外部评级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过于乐观; 三是商业银行对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表外实体提供的短期流动性便利被迫长期化, 放大了银行的风险。 二是基于风险价值(VaR)计提的资本不能覆盖交易业务风险。通

15、常认为,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通过交易价格的变化市场可以自动出清。危机表明,市场流动性充足的假设在一些条件下是不成立的, 危机期间交易账户中许多结构化信用产品的流动性严重萎缩, 市场价值失灵, 迫使银行长期持有这些风险暴露。 因此,基于 10 天持有期、 99%单尾置信区间的稳健性标准计算的 VaR 值无法充分反映金融市场处于压力条件下的市场风险, 并忽略了交易账户不同头寸的流动性差异, 无法计量较长时期内金融工具单日大幅损失和累积的价格变化。 三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ounterparty Credit Risk, CCR)资本要求不足,风险管理存在缺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源于衍生品交易、回购和证券融资活动。资本要求方面,首先,在市场危机中,交易对手违约或信用状况恶化与市场波动及交易对手风险暴露增加同步发生, 即所谓广义错向风险, 该风险没有完全纳入资本要求框架,这是因为巴塞尔 II 计量资本时没有直接覆盖由于信用估值调整(Credit Valuation Adjustment, CVA)带来的市值损失。实际上,7计划财务部 巴塞尔 III 系列介绍之一 大约 2/3 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损失是由于违约之前的信用估值调整损失造成的,1/3 是由实际违约造成。其次,大型银行之间的关联性高于目前资本框架所设定的,当市场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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