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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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安联无忧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7)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的投保人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是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 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复印件或电子 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 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但投保人必须在

2、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必须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 并提供中国 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境外 旅行, 本公司都承担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保险责任; 但是对于一年期保险计划, 本公司仅对每次出境之日起连续不超 过90日的旅行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前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其保单生效日, 经本公司审核通过, 本合同对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自变更以后的保单生效日开始;被保险人未在

3、本合同生效前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其保单生效日的,本 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投保时确定的保单生效日开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 间以下列日期中在先者为准: 1、保险期间满期日; 2、被保险人返回境内之日; 3、一年期保险计划中每次出境时间连续达到90日之日(含始日与终日)。 第四条 保险的自动延期 如果因以下原因中的一项或多项导致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时间推迟, 那么本合同将自动延期到 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日: 1、被保险人乘坐的公交公司、航空公司、航运公司或铁路运营公司的交通工具发生延误;或者 2、因本合同承保的事故而导致的延误。 第五条 保险费

4、和保险金额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 或批注上;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则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 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 故、残疾或者被烧伤的, 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 被保险人残疾的, 本公司按附录1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 残疾保险金; 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

5、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以给付残疾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 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 或同一足时, 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 被保险人被烧伤且程度达到三度的, 本公司按照附录2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比例 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给付烧伤保险金; 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烧伤鉴定, 并据以给付烧伤保险金: 1、若不同程度的烧伤因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 则仅对其中较为严重的烧伤给付保险赔偿金; 2、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体发生不同程度的烧伤,

6、 则仅对其中较为严重的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 赔偿金。如果后面发生意外烧伤更为严重, 则仅支付该次保险赔偿金与以前已付保险赔偿金之间的差额;如果 此前的烧伤程度更为严重, 则不予支付后次烧伤的保险赔偿金; 3、 如果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器官部位或肢体, 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金额的总额以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对于投保年龄超过75周岁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减半。 三、对于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限。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终止。

7、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或者被烧伤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三、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四、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或在陆军、海军、空军服役; 五、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企图犯罪、拒捕、被羁押、被监禁; 六、 被保险人猝死,或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缺陷或遗传性疾病,或患性病、精神疾病、地方病或职业病; 七、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感染HIV或AIDS的各种变异体(无论因何

8、种原因感染); 八、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发生医 疗事故; 九、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者除外; 十、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二、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无论当时是否神智清醒); 十三、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特技、赛马、马球、速度竞赛(使用双足的除外)、 摩托车比赛、卡丁车、试车、跳伞、速降、滑雪、悬挂式滑翔机、开放水域帆船运动或

9、冬季体育运动等 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 十四、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罢工、暴动、内乱或任何恐怖活动或图谋的恐怖活动; 十五、 任何因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辐射引起的保险索赔; 十六、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十七、 被保险人故意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不包括见义勇为救助他人); 十八、 被保险人从事化工业、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航空摄影、爆炸物处理、交通运输业、水上 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 十九、 被保险人受雇从事任何种类交通工具的测试工作,或者受雇从事离岸作业, 或者前

10、往、离开离岸作业现 场途中, 如油井、矿井; 二十、 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体育运动或半职业化的体育运动。 二十一、被保险人未服从当地政府部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官方在公众媒体上的警告和禁令而引起的理赔,此类 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传染性疾病、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第八条 除外国家和地区 对于在下列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阿富汗,布隆迪,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民主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几内亚,海地,伊拉 克,科特迪瓦共和国,利比里亚,所罗门群岛,索马里,苏丹。 第二部分 保险金给付条款 第九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订立本合同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

11、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 应确 定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在本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有权另 行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及变更受益人的受益份额。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以及身故保险金的权益转让, 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通知后在保险单上批注, 但本公司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及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责任。若本公司根据最近确认的变更通知已给付 本合同的全部保险金, 则本公司不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

12、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 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 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合同残疾保险金及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十五日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否则其应承担由 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身故,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公司申请身故

13、保险金时, 需填 写申请表, 并自费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本合同; 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由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 死亡的,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 还需提供由受益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材料,例如尸检报告、第三方见证 报告及警方证明。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申请保险金时,除上述证明和材料外,还应提供其享有继承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意外死亡后生还, 受

14、益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 保险金。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残疾或者被烧伤, 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公司申请残疾或者烧伤保险 金时,需填写申请表,并自费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本合同; 2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由三级医院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者烧伤程度鉴定书; 4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需提供由被保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材料,例如第三方见证报告、警 方报告和医疗报告。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有效索赔申请表及

15、本条所列的所有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的, 在与申请人达成 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 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人的有效索赔申请表及本条所列的所有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 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三部分 基本条款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应向投保人

16、明确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 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并可以就投保人、 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费率的,无论发现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本公司都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都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任何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未经过净保险费。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 单上填明。 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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