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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变更及核定程序技术变更及核定程序一、变更范围:1 施工图所列工程数量计算错误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包括错项、漏项、重项)2、设计院的设计变更。3、地质情况变化。4、业主要求的技术变更。二、核定(洽商)程序1 由施工单位提交经监理单位审核的技术变更(洽商)单,现场代表审核变更理由及变更内容,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现场代表意见,送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设计(或地勘)单位核定确认后,方可发给施工单位施工。2 须设计单位出技术变更的,由现场代表或监理提出,征得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同意后,与设计院联系变更事宜。三、注意事项1 属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变更,从施工单位向甲方提交工程技术核定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给予答
2、复。2 施工单位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图纸内容,视为质量事故,不予计量。3 现场所作的口头指令必须在传达后三日内完成技术变更核定单。4 变更、核定(洽商)一式八份,施工单位留存四份,监理单位留存一份,园区工程部现场代表留存一份、预算部留存一份、总工办资料员留存一份。5 核定(洽商)程序签认完成后,必须到总工办资料员处统一编号、登记、发放。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留存部分由园区现场代表登记分发。6 工程部全体成员必须以科学及认真的态度对待技术变更。7 对于每个工程完毕后,现场代表应对该工程做出书面总结,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施工中所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方式,及以后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四、处罚制度1、现场代表擅自作主技术变更的,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或增加工程投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由部门提出解除合同或调离本部门意见,并报园区总经理办公会决议。2、技术变更因客观因素造成质量事故或损失的,若事故小或损失较轻则由分管领导召集工程部全体会议进行检讨和总结,若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损失的由部门提出解除合同或调离本部门意见,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五、本制度自 200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重庆九龙园高新产业有限公司二七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