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的几点思考(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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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的几点思考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的几点思考摘要:我国摘要:我国现阶现阶段的社区段的社区矫矫正已取得了相正已取得了相应应的成效,不的成效,不管是在社会公众管是在社会公众认识认识上,上,还还是在在是在在矫矫正正队队伍建伍建设设上都有了上都有了较较好的起步,但同好的起步,但同时时,我,我们们深知自己深知自己还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与西存在一定的不足,与西方方发发达国家达国家还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本文是笔者在社区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本文是笔者在社区矫矫正起正起源、社区源、社区矫矫正机构、人正机构、人员员定位、社区定位、社区矫矫正立法、社区正立法、社区矫矫正正监监督督方面的浅析思考。方面的浅析思

2、考。社区矫正定义社区矫正定义在法治化进程中,非监禁刑将会更广泛的运用到罪犯的刑罚当中已经成为了必然的趋势,作为非监禁刑的实施主要替代措施,社区矫正已然作为一种高标准的矫治制度延伸到刑罚执行当中。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的心里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方式”更为社区矫正的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法律的依据。一、社区矫正溯源一

3、、社区矫正溯源社区矫正起源于英美法系,由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存在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其定义和具体的实施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异。美国的社区矫正在美国,其所辖各个州的立法是不同的,因此,对于社区矫正的的定义也是不同。从其发展特点,是指预防犯罪而设定的相互关联的一系列项目。它旨在允许犯人进行重新改善自我,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机会,使其不至再危害社会。在具体实施中建设了如中途住所、日报告中心、半归家等社区矫正的环境设施,集中针对罪犯的不同需求,进行多种形式的规劝和建议。在日常的工作项目种包括:教育和职业训练、毒品治疗,暴怒处理和冲突的解决等等一系列刑法实施的全过程之中的综合活动。英国的社区矫正英

4、国的社区矫正相对于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来说,还是比较完善的,不管是在法律实施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相对富有个性和特色,特别是在人道性、经济性、个别化和前瞻性四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英国,把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具体的行刑方式,并且是一种中等刑罚程度的刑种,具体实施包括:社区令(宵禁令、缓刑令、社区服务令、结合令、行动计划令、毒品治疗和测试令、管护中心令、监督令、行动计划令),社区刑判决,是指由一个或多个社区令组成,或其中包括一个或多个社区令的判决。日本的社区矫正日本是典型的“更生保护”。即在一般社区矫正制以外,同时也同样注重其在社区罪犯的保护救济措施的完善。20 世纪的日本矫正制度的发展,是以罪犯社

5、区处遇的广泛应用为标志的。具体包括:一是受保护观察处分者。二是刑事判决缓刑者,三是假释、保释出狱或者保外就医,四是刑满释放或者出狱的,五是其他应当更生保护的。在日本由于其假释缓刑的适用率极高,所以其“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配套制度,其作用不言而喻的!澳大利亚的社区矫正澳大利亚的社区矫正,基本来源于法院的判决,法院判决后,被矫正人员会到矫正办公室报到,矫正办公室会根据个体的特点,分配到不同的矫正组,由于社区矫正在澳大利亚已经有 50 多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监禁刑替代措施。二、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定位二、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定位我国在开始实施社区矫正时,对于其社会性的体现可以根据其社会参

6、与人员来看的出其状况的好坏。社区矫正现阶段作为一种操作性较强的技术性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应当是由专业的矫正工作者作为主要实施人员来进行工作实施。但专业性不强,人员不足,相应的经费不到位等原因已是现阶段制约工作发展所不争的事实。(1)在现阶段,社区矫正属于国家整体行刑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应当由国家机关来具体负责执行。根据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有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日常承担者及工作主体,在基层司法所这一块,现阶段真正拥有相应社区矫正相应知识的人很有限,很大一部份都是地方司法局组织的短时间的业务知识了解,并不是对社区矫正进行相对系统的了解和学习。这样一来在实际操作中便不可避免的会缺少了这份工

7、作所应当具有的专门性,技能性的特点,工作的效果可想而知。反观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时间的时间积定,已经形成了相对系统完善的矫正体系,在美国,各州都有自身的社区矫正局,负责各州的社区矫正管理,在加拿大,联邦矫正局专门负责罪犯的假释和矫正管理。因此,建立一支专门矫正工作者队伍,类似于将已经判决的罪犯交给监狱一样,将适合社区矫正的罪犯交给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是我们国家现阶段的任务。(2)其次人员数量也是现阶段工作中所存在的不足,以某省基层司法所为例,工作开展的好的,大约 56 人。其他一般的都保持在 23 人左右。这样的一个人员数量,对于现阶段的司法所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基层司法所在现阶段的现实工作中,工

8、作的内容不仅仅是社区矫正这一块,还有基层法律宣传,基层人民调解等工作。这样一细分,社区矫正工作相信不是能不能保证其“质”的问题,更多的应当是考虑其“量”的保证。在工作量增加的情况下,人员却没有太大的变化,这势必导致其质量的下降。在西方,社区矫正工作者已经经过了专门的细化,如专门的假释官和缓刑官,在假释官、缓刑官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细化,分为对财产型、淫欲型、涉毒型等等。(3)最后便是在经费这块所带来的工作制约。我国的监狱经费的财政拨款,已经将干警工资、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以及专项经费全部纳入,基本实现全额保障。根据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的经验,虽然社区矫正与监狱经费相比较,其实施成

9、本大幅下降,但因为社区矫正属于起步阶段,对社区矫正各地认识的差异,导致划拨社区矫正的筹建和运作经费,在当前还是有实际困难的。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把经费划分成大的两个方面来解决:一是相对于工作者而言的基本经费,包括:基本设施运作费;矫正工作者工资;社工工资;志愿者培训费等。二是相对于实施对象的特殊经费,包括一些对于改造于利的治疗考虑到其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给予的帮助。并采取多级共同分担基本经费,特殊经费单一专项拨款的措施。三、社区矫正立法方面三、社区矫正立法方面一种行为的对与错,其最低的标准就是“法律”。社区矫正也同样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社区矫正开始运行的时候,要求立法的呼声随着发展一浪高过一浪。一

10、方面是考虑其合法可行性,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具体实施的保障。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也有关于社区矫正的若干规定,但是粗疏、笼统,缺乏量化标准的可操作性。从条文的内容类来看,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改革、完善和扩大社区矫正需要。在现阶段工作中有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义务劳动的规定,但在法律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其合法性也还需斟酌。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其次,我国的立法习惯是以统一的成文法来规定权利和义务,但现阶段的社区矫正所依据的大多是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各个地区是存在很多不一样的。有些内容在 A区被规定了进去,在 B 区却没有相关的规定,这样极大的差异一是不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二是不利于社区矫正的正确发展。只会把一项

11、本该严肃的工作做的不伦不类。所以笔者认为:未来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管理,确保工作成效,实现矫正目的,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但考虑到其系统性和复杂性,并涉及到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相关的法律修改。因此,在国家不能马出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规的前提下,应当制定相应的或者地方性的社区矫正暂行条例,其内容应当统一包括其目的和基本任务,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及奖惩措施,在何种情况下对违规人员予以收监的情形和程序,社区服务(劳动)的时间等,使社区矫正的实施有法可依。这一点江苏地区做的较为完善和科学。作为一项国家开展的工作,其立法应当考虑到很多的特点(1)社区矫正形式多样化目前,我国法律规

12、定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形式和措施包括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矫正形式除了主要运行缓刑和假释外,还广泛运用经济和非经济的制裁矫正形式和措施。如社区服务(公益劳动)、资格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家中监禁、中途训练所、保安处分、赔偿、罚款等。所以笔者认为在立法中应当既考虑到工作的发展,又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要能在法律中体现形式的多样。(2)社区矫正功能的多重性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现阶段的适用对象的主要任务是监督考察。国外的法律规范中不仅规定了监督考察,而且还规定了对犯罪当事人的教育、矫治和转化工作以及帮助服务。有的法律还注意了对犯罪受害人保护,即在正常工作中让犯

13、罪被害者进行参与,还注意到当事人与被害人的矛盾平息和解除等很多方面,无不体现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理念。这些在部分地区的规范性文件中有所体现,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在现阶段的立法中注入更多的执行功能。(3)社区矫正管理的差别性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危险程度以及改造的需要程度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根据每个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严格程度的监管以及有针对的性的矫正工作。在对于各种对像具体工作,在法律中这块就把实施工作进行规定,这种规定,不仅有利于区别对待,而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做到有的放矢。这一点在国外包括境外的法规中均有相应的规定。(4)社区矫正措施的强制性。虽然笔者不赞同过分的依赖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

14、施,但对于现阶段的社区矫正的发展状况和民众的认知程度而言,保证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完成相应的工作是初期发展的重点。在具体工作中,对于社区矫正对象,不仅需要其遵守法律,而且要参加各项社区矫正的活动,社区矫正犯规均应当据情做出明确的带有强制性的规定,对违犯者有从增加严管力度到收监的制裁措施,表明现阶段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的活动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四、社区矫正监督上四、社区矫正监督上让罪犯回归社区,作为矫正对象,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为了防止矫正管理者在个人情感和利益中进行权刑交易,维护社区的现实稳定,保障罪犯在社区中应有的权益,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一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是否合法进行

15、一是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人民检察院是重要的监督机关,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监督,将社区矫正的制度落实并予以进一步完善,是明确社区矫正法律地位的有效手段,首先,建立检察机关对法院适用非监禁刑的一体化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监禁刑变更为非监禁刑的同步检查制度,通过,事先介入,参加相关会议,日常巡查,与服刑人员谈话的等途径了解相关情况,切实防止不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放入社区,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应积极予以建议,保障非监禁刑罚的执行质量,其次,保障服刑人员正确的诉求、申诉、检举、揭发权,弥补公权力的不足,检察官定期予以接访,同时,公布热线电话,进一步强化监督效能。二

16、是社会大众对矫正工作进行监督。二是社会大众对矫正工作进行监督。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的最大区别就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置于社区环境中,在社区中解决服刑人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心理咨询等诸多方面困难,获得有效的帮助。但是,要想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改变社区服刑人员的态度、行为方式,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仅靠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大众的作用。首先,社会大众是社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矫正工作者还是矫正对象,其一言一行都在社区成员的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其次,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其结果关系到以后社区的和谐稳定,也符合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三是矫正对象自身对社区矫正监督。三是矫正对象自身对社区矫正监督。矫正对象作为社区矫正的接受者,他的一言一行都贯穿于整个社区矫正过程当中,对整个接受矫正的过程也非常熟悉,在其接受社区矫正时,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及必需履行的义务,让服刑人员知道自己可以履行正当的权利,同时,可以通过讲座的方式,宣传引导服刑人员积极向上,切实提高矫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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