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可能怎样影响国际贸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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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五十):应对气候变化可能怎样影响国际贸易规则国际经济法年会论文系列(五十):应对气候变化可能怎样影响国际贸易规则来源:来源:国际经济法网 作者:作者:边永民 时间:时间:2010-04-25 点击:点击: 605 摘要:建立气候友好的国际贸易规则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各种努力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本文首先介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中与利用贸易措施减排温室气体的规定,接下来讨论了我们可以期待多哈回合可以为减排温室气体做出的贡献,我们最低可以期待气候友好产品和服务贸易条件的改善。本文的第三部分探讨了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届满后,国际社会新的减排安排(尚在

2、谈判中)可能使用和授权国家使用哪些贸易措施,以及这些贸易措施的使用是否会引发与 WTO 规则的摩擦。作者认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程度取决于国际社会在政治上能够达成的一致。如果在 2012 年以后国际社会能够就减排温室气体达成全球性广泛参与的安排,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就不会给国际贸易带来复杂的障碍;反之,在承担了强制性减排义务和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国家之间就有可能产生对竞争问题的担心,为了抵消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所获得的竞争优势,承担了减排义务的国家可能针对来自非减排国家的产品和服务采取一系列碳壁垒措施。与减排温室气体有关的技术转让是另一个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

3、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以合理的条件获得他们减排温室气体所需要的关键技术,就不能排除发展中国家启动专利的强制许可程序,强制实施技术的可能。关键词:气候变化减排温室气体气候友好的贸易规则现在的气候变化是排放温室气体的负效应从未被适当地计入人类生产和生活的成本,累积而致的。可以说,气候变化问题是由全球规模的市场失灵造成的【1】。由于温室气体的累计与人类的经济生产活动密不可分,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也必然离不开对市场机制的利用。而国际市场又是由大大小小的国内市场经由国际贸易规则连接在一起的,所以对市场机制的利用,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国际贸易规则的相应调整。相对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贸易只是一个手段,从这个角度上

4、讲,贸易必须服务于可持续发展所不得不为的应对气候变化。后者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贸易规则取决于国际社会在政治上所能达成的一致程度。如果在 2012 年之前,国际社会能够就减排温室气体达成普遍一致和广泛参加的新协议,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与国际贸易规则也可望达成一种互相支持的关系。反之,就会出现采取了减排措施的国家运用贸易规则对不减排的国家进行竞争力调整的局面。减排温室气体的安排对贸易的影响程度还取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程度,如果我们的时间相对宽裕,就可能采取更加和缓的和能够照顾多方面利益需要的减排安排;相反,就可能不得不采取与现行贸易规则潜在冲突和摩擦较多的激进的措施。如果关于第一个因素还存在不确定性

5、,那么对于第二个因素,科学家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非常紧迫,只是国际社会似乎还没有充分地体会到这种紧迫。显然,缓解气候变化需要付出代价,气候变化谈判的核心之一就是代价的国际分摊【2】。建立气候友好的国际贸易规则,有利于控制代价并将其在国际范围内公平地分摊,这符合国际社会减排温室气体的共同利益。从现在各国的努力方向来看,为适应减排温室气体的需要,贸易规则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也可能只是在区域或者一些国家的国内发生。本文将讨论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将如何影响国际贸易规则,这里的国际贸易规则包括产品跨境交易条件的改变,其范围既包括国际社会可能一致做出的努力,即国际贸易规则的改变

6、,也包括国家在区域或者国内层面可能采取的措施,即影响国际贸易的国内法律和措施。一、从里约到京都:对贸易规则影响甚微(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贸易措施国际社会关于减排温室气体的承诺始于 1992 年于里约签订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它现在有 190 个成员国,其中 146个同时也是 WTO 的成员方。公约确定了减排温室气体的几个原则,其中之一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

7、ibility)原则,根据该原则,列于公约附件 I 中的国家【3】承担强制性的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而非附件 I 的国家不承担强制性的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该公约的执行机制在 1997 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中得以确立。该公约第 IV 条第 2 款规定附件一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具体承诺如下所规定:(a) 每一个此类缔约方应制定国家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限制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保护和增强其温室气体库和汇,减缓气候变化。这些政策和措施将表明,发达国家是在带头依循本公约的目标,改变人为排放的长期趋势,同时认识到至这个十年末使二氧化碳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其他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回复到较

8、早的水平,将会有助于这种改变,并考虑到这些缔约方的起点和做法、经济结构和资源基础方面的差别、维持强有力和可持续经济增长的需要、可以采用的技术以及其他个别情况,又考虑到每一个此类缔约方都有必要对为了实现该目标而作的全球努力作出公平和适当的贡献。这些缔约方可以同其他缔约方共同执行这些政策和措施,也可以协助其他缔约方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特别是本项的目标作出贡献。这一条款明确规定国家为了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可以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单边措施,这其中当然可以包括贸易措施。如果国家采取了这样的单边贸易措施,那么这种措施与国际贸易规则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对此,公约第 III 条第 5 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合作促进

9、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这种体系将促成所有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可持续经济增长和发展,从而使它们有能力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斜体为作者所加)。这一条款关于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不得对国际贸易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限制的规定,对 2012 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之前的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关系规定了一个基调,也就是说,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不能扰乱和违反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不能扰乱和违反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贸易规则。实践中尚未发生此条款下的争议。(二)京都议定书和贸易措施

10、2005 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现在有 164 个成员国,其中 132 个国家也是 WTO 的成员方。如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一样,京都议定书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控制温室气体的贸易措施,但议定书第 II 条政策与措施规定:1、附件 I 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 III 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i)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iv)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定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v)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造成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

11、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3附件 I 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它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本公约第 IV 条第 8 款和第 9 款中所特别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议定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多边的减排温室气体的贸易措施,但它要求缔约方纠正市场缺陷,如纠正不适当的财政激励、税收、关税免除及补贴政策和措施,这意味着议定书授权缔约方颁布单边的气候友好的财政激励、税收、关税和补贴政策和措施,这类政策和措施当然可以包括贸易措施。此外,缔约方对能源政策的调整也可能会使用贸易工

12、具,如关于产品能耗的标准、标识和生产加工过程的能耗控制等。在进行这类政策和措施的调整时,缔约方有义务减少这些政策和措施的不利影响,包括其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对此,议定书的措辞已经没有框架公约第 III 条那么严格,但考虑到公约与议定书的关系,不能认为议定书放松了对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贸易措施的使用条件。除上述单边措施以外,议定书还分别在第 VI 条、第 XII 条和第 XVII 条中规定了履行议定书的三种机制,即联合履约、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权贸易。这三种机制目前都是独立于 WTO 协议而实施,但是,鉴于该议定书的成员中有 132 个同时也是 WTO 的成员这一事实,这些成员履行议定书的行为给

13、WTO 规则提出了一些棘手的新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以及人们对可能的解决方案的满意度将影响将来的后京都议定书安排。( (三三)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和和 WTOWTO 的关系的关系从未有任何环境条约能够象京都议定书一样影响一国的经济利益,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4】 京都议定书与 WTO 的关系上有两个方面需要讨论:一是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履约机制是否同时构成 WTO 所管辖的事项,如排污权交易是否可以被归类为(1)货物贸易,或者(2)服务贸易;又如缔约方对排放许的分配可是否应受 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管制;二是一国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义务的行为是否可能与其被 WTO 协议所要求遵守的纪律

14、发生矛盾。关于这一点,一国为履行该议定书下的减排义务,可以采取影响贸易的单边措施,关于可用的单边措施的种类和其合法性,本文将在第三部分结合 2012 年之后的减排安排一并予以讨论,这里仅讨论京都议定书和 WTO 的关系的第一个方面。京都议定书对贸易所可能产生的巨大的潜在影响使其成为研究多边环境条约与 WTO 之间的协调问题的一个很好的例子。从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和欧盟承诺履行该议定书的不同态度,可以推知双方对于京都议定书对经济和贸易的影响的评估是不同的。【5】1、京都议定书中的排放权交易制度产生的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是否构成 WTO 规则中的货物或者服务

15、?(1 1)减排单位是否构成)减排单位是否构成 WTOWTO 中的货物(中的货物(goodsgoods)或者产品()或者产品(productsproducts)?)?京都议定书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 I 的国家创设了分配的排放量(Assigned Amount Units),【6】即各国被允许排放的温室气体的限量,另外,京都议定书还允许附件 I 的国家间通过联合履约机制,就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进行贸易【7】; 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还产生经证明的减排(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8】。这三项是否构成 WTO 协议

16、中的货物或者产品并不清楚。毫无疑问,减排单位和经证明的减排都具有市场价值,具有商品的属性,但它们与 WTO 成员现在通过 WTO 的协议交易的产品似乎并不相同,它们都是国际条约所创造的无形财产。分配的排放量是主权国家为履行京都议定书下的法律义务而做出的承诺,这是这种产品唯一的产生方式,它与 WTO 成员通常所理解的产品的差距甚远,所以将它们的贸易纳入 WTO 管辖的货物贸易范围的可能性不大。(2)减排贸易是否构成 WTO 下的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下对服务贸易的定义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国家仅列出它们愿意做出承诺的事项。目前无论是服务贸易协议秘书处还是 WTO 成员都没有将减少碳排放的贸易列为服务贸易【9】。如果要主张京都议定书下的某种减排机制构成 GATS 下的服务贸易,最有可能被认定为服务贸易的是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 I 中的国家为非附件 I 中的国家提供财政援助,推动清洁发展,并通过项目取得经证明的减排,它可以被看作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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