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第二组(案例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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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Group 2案例2001年7月6日,原告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某医药开发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书一份,合同书约定,被告同意将在北京某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占的52的股份中的22 进行溢价出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180万 元。后原告分别于2001年7月5日7月19日支 付给被告人民币共计180万元。2001年7月19日至2001年7月25日期间,原告参 加了由被告及江苏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股东代 表先后召开的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四 次,并形成关于接纳原告为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 公司股东、董事任命、股东出资比例、运营资金 解决方案、公司章程修改、公司名称变更、股东 增资、推进运营

2、项目等内容在内的董事会决议四 份、董事会备忘录两份。2001年8月底,被告为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 入资金24万元、原告为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 入资金10万元。原告于2002年9月23日致函被告, 提出被告没有在合理期限3个月内进行股权过户,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要求被告将180万元返还给原 告,2002年12月17日原告再次致函被告要求返还 该180万元转让款。 另查,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原、被告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原告和被告于2001年7月6日签订的股权 转让合同书无效; 2被告返还我方支付的转让款180万元。1、合同有效 2、被告无须返

3、还原告股权转让价款180万我们的看法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转让的股权是北 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股权, 北京某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及江苏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对该转让行为均表示认可,该转让合同是原、被 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 双方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合同履行问题, 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原因分析至于工商变更登记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只要经过公司变更登记,就已经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受让方就依法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承继转让方原来 在该公司的股东权益,而工商变更登记,主要是公司 的责任。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影 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相关法律规定合同

4、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 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 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 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以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为生效要件。不办理变更登记,只是不能产生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本案中原告以“未办理股权过 户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我们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33条和第140条的规定,将股权转 让结果记载

5、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 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 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 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 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 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起诉公司和董事得到法律救 济。法院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在股东名册上记 载,实质上这是一种股权过户行为,其目的是为了 使公司易于确定得以向公司行使股权的股东。受让 人必须根据与转让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接受公司股权 的让渡,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 ,才最终取得股权,才能对公司要求行使股东的权 利义务,才能对抗第三人,但这对股权转让合同本 身的效力不应有任何影响。Any other Questions?Any other Qu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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