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时章程没有前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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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绍兴 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绍兴 XXXXX 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绍兴 XXXX。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 xx 年 x 月 x 日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2、公共利益,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xxx(上述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xx 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 2 个股东组成:股东一:xxx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货币 方式出资 xxx0 万元,共计出资 xx.0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xx.0000%,原 XX 万元已缴足,新增 XX 万元

3、于 201 年 X 月 X 日缴足。 股东二:xx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 货币 方式出资 xxx0 万元,共计出资 xx.0 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xx.0000%,原 XX 万元已缴足,新增 XX 万元于 201 年 X 月 X 日缴足。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 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 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2 次,时间为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5、 召开。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 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2、会议主持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规定如下:(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

6、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

7、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三 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

8、原执 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

9、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10、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 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 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 行。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5 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 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 1 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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