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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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一、房地产的概念和城市房地产范围 (一)房地产的概念和特征 1、房地产的概念:房地产是指房产和地产的合称。房产 与地产是指他们的财产状态。由于房屋的物质形态与土地 的物质形态的一体性以及房产与地产内在价值的整体性, 所以可以把二者合称为房地产。 本章所涉及的房地产仅仅是指可以作为房地产业开发 经营的房产和地产。 具体包括:(1)在已经取得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经营的房地产;(2)经过公有住 房改革依法取得产权的房地产。 不包括:(1)农村集体经济所有的土地;(2)农村 中农村村民的住房、宅基地。2、房地产的特征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因此,

2、具有与其他不动产共 有的特性: (1)位置的不可移动性。土地的位置是不可移动 的,房屋一般也是不可移动的。 (2)标的的特定性。是指房地产标的是特定物, 表现在房地产标的所在的特定位置的唯一性,以 及房屋建设材料、类型、朝向、新旧、生态以及 邻里环境等方面的不可复制性,从而使其具有财 产权标的上的不可替代性。(二)城市房地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 (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 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 ,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规定:“本法所 说的城市,是指国家

3、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 市、市、镇”。所以,本章所研究的“城市房地 产”实际上就是“在直辖市、市、镇”规划区内 的房地产。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概念和立法概况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在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服务 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立法概况 我国于199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管理法),2007年修 改。期间,又颁布了房地产开发条例;2007 年3月的物权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的开发管理一、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和分类 (一)房地产开发的概念 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

4、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的分类 1、根据开发标的是否未经开发,可以分为开发和再开 发。开发是在原城市建设区外的开发;再开发是在对原有 房地产的更新改造或者重建。 2、根据开发规模分为成片开发、小区开发、单项开发。 3、根据房地产开发产品的用途,分为住宅、商业、工 业、交通等。 4、根据开发投资主体的构成,分为合作开发、合资开 发、独资开发等。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 和经营的企业。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

5、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 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 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设立程序 设立程序是: (1)办理工商企业的登记。(条例规 定:向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登记。30天内予以登记) (2)向主管部门备案。(自领取营业执照 之日起30天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建设委员会)备案)(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请核定

6、企业资质等 级,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 产开发经营业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4个等级( 一级、二级、三极、四级)一级最高。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 原来资质条件的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降级 处理。 4、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的经营范围从 事房地产开发。不同资质的企业开发建设的规模 不同。(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 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 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

7、方米以上,或者完成 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 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 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 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8、;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 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 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 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 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

9、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 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 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 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四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 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

10、人,持有资格证书 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 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的用地管理一、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概念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 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2、可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按法律规定,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 民个人可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但是,外商投资开发经营

11、成片土地,应依法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 资企业,享有该权利。(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 “土地 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 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1、拍卖出让。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 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竞投者到场, 在市、县政府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主持 下,公平竞投某一地块使用权,按“价高 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 种出让方式。2010年3月15日,经过84轮的激烈竞价,远洋地产 旗下子公司远豪置业以40.8亿元竞得大望京1号地 ,地块楼面地价达每平方米2.75万元,这一价格 已超过望京地区不少楼盘的销售均价,被认

12、为是 北京市场上新的单价“地王”。SOHO中国董事局 主席潘石屹昨日表示,对大望京1号地做了测算, 结论是:销售单价4.5万元/平方米,才可以有10% 的利润。同日下午,经过58轮竞价,中国兵器装 备集团公司旗下北京世博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17.6亿元的总价竞得海淀区东升乡地块, 楼面价折合2.90万元/平方米。该地块取代大望京 1号地,成为新的单价“地王”。 此外,经过64轮竞价,中信地产以52.4亿元的总 价竞得大兴区亦庄地块,总金额超越2009年“地 王”顺义区后沙峪镇天竺开发区22号地的50.5亿 元,成为总价新“地王”。 新闻链接 2、招标出让。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 合条

13、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投标方式, 竞投出让地块使用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 的要求,择优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 种出让方式。 3、双方协议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与申请受让人直接就土地使用 权出让有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一 种出让方式。法律对出让方式的两点限制: (1)对高利润用地的限制。房地产法13条规 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 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的, 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物权法第37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 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 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 的方式出让。” (2)对“协议出让金

14、”的限制。房地产法“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 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和出让土地使 用权的最高年限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使用权人在出让使用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 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 权。 部分处分权:指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 押、用于合资、合作经营等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 (1)居住用地70年;(期满自动续期)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四)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和续期

15、 1、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形(或事由) (1)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或者申请续展未获得批 准的;(22条)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20条)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26条:以出让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满2年 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土地灭失(指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力量造成 原土地性质彻底改变或者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 )(21条)2、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 物权法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 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 律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法22条规定,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使用者 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 一年申请续期。二、土地使用权划拨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 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 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 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没有期 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采取划拨方 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 项目的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划拨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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