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实务卫生厅讲稿(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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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纠纷案件实务游 友 安联系电话:13098862568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医师 湖北省律师协会医疗交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党员 个人网站:Http / /:一,医 患纠 纷的 分类| 非医疗纠纷:与医疗行为无关的 人身、财产损害,患者自杀,新生 儿被盗,患者被杀、被盗、被抢等 。| 医疗纠纷: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 疗事故的概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 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2,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A,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但法医学鉴定有医疗过失并造成后 果。B,不明显损害后果C,故意

2、D,非法行医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3)超越执业地点,擅自外出会诊法律依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 暂行规定 4)超越执业范围、超出登记的诊 疗科目|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第80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 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 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 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 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 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 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 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 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 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 元以上;|(二)

3、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81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 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技术卫生 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 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 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5)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 疗活动的。|6)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 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 。|7)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

4、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 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 展诊疗活动的。|8)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 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 手术和新生儿疾病筛查。|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性病诊疗 活动、医学美容、人工授精。|护士必要的紧急救护是否超越 执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 200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

5、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 施行。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 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 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 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 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 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 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 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 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 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 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 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 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 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 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 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 度残疾、器

7、官组织损伤导致一 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 ,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 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 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 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 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 标准(试行)认定。| 区别合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的 法律价值:|刑事责任:| 刑法第335条:(医疗事 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 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 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36条:(非法行医罪)未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 医,情节严重的,处

8、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 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民事责任:| 合法行医因医疗意外、难以 避免的并发症而免责,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非法 行医不得以医疗意外、难以避 免的并发症免责,适用民法 通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 解释|3、医疗纠纷案件鉴定二元化。 A,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 鉴定的区别及效力 B,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 政裁决范畴的理由C,医疗纠纷应当做法医学鉴 定 (上述内容百度点击“游友安 ”)二、 医疗 纠纷 案由 的选 择|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违约:

9、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公 报2004年第8期,医患双方原本约 定“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以下 简称ICSI技术)实施人工辅助生育 ,但是某医院擅自改变技术方案, 实际采取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 技术(以下简称IVF技术)并导致治 疗失败。故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令某 医院双倍赔偿医药费2.5万元、误工 费139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 元并公开赔礼道歉。|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3、医疗违约之诉与医疗侵权之 诉的区别:归责原则,举证原 则,赔偿范围,诉讼时效三,医 疗侵 权诉 讼举 证责 任分 配| 1,证据规定第

10、四条第二 款第八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 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 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及无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 任。例:输血感染丙肝、艾滋 病的举证:一定情况下举证责 任之所在,即败诉风险之所在 (卫生部1993年7月1号要求对 献血员进行艾滋病、丙肝的检 测;湖北省卫生厅则是1992年7 月22号)| 2,为什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3,举证责任倒置的误区:损害 后果的原因说不清,道不明,医方 是否承担责任?是否存在医疗行为 及损害后果由谁举证?| 4,病历与举证:| 献血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 的保管期限分别为10年、15年、30 年。| 篡改、遗失、抢夺病历之法律后 果,以案

11、例说明:肝脏移植,硬膜 下血肿致植物人,输血感染艾滋病 。| 5,证明标准:| A,医疗纠纷刑事案件:证据 确实充分,疑罪从无,无罪推 定| B,医疗民事案件:高度盖然 性,疑错从有,过错推定| C,难以排除,难以认定等模 糊鉴定结论的法律分析| 案例分析:医院用错药,孕 妇生下畸形儿。鉴定结论认为 :不能排除患儿的畸形与医方 的错误用药存在因果关系。法 院据此判赔96万民事案件 证明标准。| 一):案情概要:| 患儿,男,2005年7月6日在 某医院妇产科出生。其母在孕 育患儿两月余到被告处作孕期 检查,发现尿酮体阳(+), 给予抗炎纠酸处理。在输液时 护士错将甲硝唑当成碳酸氢钠 使用,该院

12、为此承诺:若发生 与打甲硝唑有关疾病所有费用 本院全部承担。| 2005年7月6日患儿出生,经 多家医院诊断证实患先天性心 脏病、先天性胆道闭锁、肝硬 化晚期,需进行先心病手术, 费用5万元;需进行肝移植手术 ,费用25万元,且需长期用免 疫抑制剂费用2万元/年。患儿 父母争相割肝救子,父亲配型 成功,将肝脏的1/3移植给了患 儿,创造了我国活体供肝移植 的奇迹!| 争议焦点:院方认为患儿先 天性畸形系其母孕早期(3个月 内)感染巨细胞病毒经胎盘传 播引起,患方则认为是医方错 误使用甲硝唑引起先天性畸形 。| 本案未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直接做法医学鉴定,鉴定结 论认为:不能排除患儿先天性 畸

13、形与其母亲孕早期误输甲硝 唑有关。| 二),本案的证明标准应当 是高度盖然性。|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 一切合理怀疑,疑罪从无,无 罪推定,以事实为依据,追求 客观真实。指导民事诉讼的 证据规则第63条规定:人民 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 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 该规定第一次明确了民事诉讼 中“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就本案而言,患儿先天性畸 形到底是先天性感染TORCH病原 体所致还是孕早期使用甲硝唑 引起,从医学科学角度而言, 都有可能,但时过境迁,没有 哪一家鉴定机构能将事实还原 ,也没有哪一家鉴定机构可以 将人体作为试验得出唯一的百 分之百的确认

14、。而人民法院又 不能拒绝裁判,证据规则 第73条确立民事案件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所谓盖然性,是指一种可能而非必然 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的高 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式,是人 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 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所谓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将盖然 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 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 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 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 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以对 该事实予以确认。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 定,是因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而又缺 少进一步的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盖然性 高的事实发生,较认

15、定盖然性低的事实 发生更接近于真实公正。| 综合本案的案情,虽然认定 患儿先天性畸形乃其母孕早期 使用甲硝唑所致,不能达到 1+1=2那样确凿,但其可能性远 远大于先天性感染,并且,根 据TORCH病原体检测结果,完 全可以排除患儿先天性畸形系 先天性感染所致。| 三),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应当 采信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证据规则第71条规定:人民法 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 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第77 条第2项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 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 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医方提交的健康报上非专业

16、人士的科普性文章及其他书证,其 证明力远远小于鉴定结论。| 四),根据医疗行为的举证责任 分配规则及归责原则,医方应当承 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证据规则第4条第1款第8 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 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其医疗 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案件实 行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原 则。就本案而言,医方对其存 在的医疗过错,即误输甲硝唑 不持异议,根据举证规则,被 告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 期内,提交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患儿的先天性畸形与误输 甲硝唑无因果关系,此种否定 必须达到百分之百的确定,而 不是可能不存在因果关系,而 根据现有的鉴定结论,仅是不 能排除,即存在可能。(2)患 儿的先天性畸形与TORCH病原 体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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