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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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提要本文是一篇系统研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博士学位论文。笔者认为,虽然有的民事诉讼法学者也指出民事诉讼程序应当关注审前程序,但并未对审前程序中争点整理程序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为什么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设置争点整理程序? 如何构建我国的争点整理程序? 这些前导性问题的回答是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理论基础。为此,本文提出“一个核心、两个基本点”的理论体系。所谓一个核心,就是民事诉讼存在的理由和基础。民事诉讼之所以存在,归根结底是因为发生了争议,体现在一个具体诉讼中就是争点。争点是当事人呈请法官审理的对象。没有当事人的争议,就没有法官的审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争点整理是民事诉讼庭审程序的核心所在。

2、为了深入分析,本选题还梳理了争点整理程序的两条线索,即两个基本点:一是整理争点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争点整理程序中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角色和地位安排有所差异,但均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当事人拥有弄清案情和提供判决资料的权利,相应地当事人应该享有整理争点的权利。这是近代以来民事诉讼所形成的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的基本要求。二是法官在争点整理程序中负有适度的阐明义务。诉讼不仅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诉讼程序同时还要考虑它可能给对方和司法审判带来的代价。争点整理程序的设计一方面要倡导当事人的处分权,另一方面又要使法官担负一定的责任,从而使其更具实践性。本论文是在民事诉讼学者

3、最近几年在论及审前程序制度中所涉及的有关争点整理程序的零碎性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争点整理程序的立法及其适用状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构建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系统设想及其保障机制,并提出立法建议以图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能够引入该程序。本论文除引言外,分六章,约十五万字。在“引言”部分,论文交代了选题的背景,即对争点整理程序有限的理论研究、零碎的制度设计以及已有的程序设计在实践中无法有效运作是我尝试此选题的初衷和背景。论文提出了选题的意义,即对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研究属于一个很新的课题,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该选题有利于深化我国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理论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有利于

4、规范实践中争点整理的各种方法。论文从国外和国内研究现状两个方面,进行了文献综述。论文展示了研究路径、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研究的路径是:在名称上选择审前程序中争点整理程序这一内容,在模式上选择大陆法系模式的争点整理程序尤其是德国和日本的民事争点整理程序,但在具体论述中充分地注意和吸收了英美国家关于争点整理程序方面值得借鉴的做法。研究的方法是: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经济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研究的内容是:解析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理清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和价值,并在对有关国外和地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设计符合我国自身司法文化背景的争点整理程序及其保障机制。第

5、一章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概念”。该章主要解决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及其本质问题。首先,论文从争点整理程序与初审程序和复审程序以及普通程序、审前程序和开庭审理程序之间关系分析了两种层次的争点整理程序,即审前程序中的争点整理程序和开庭审理中的争点整理程序,认为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形态是审前程序中的争点整理程序,争点整理程序是审前程序的子程序。其次,论文对争点整理程序的构成要素即主体、时间、空间和结果进行了分析,认为:合理地确定法院和当事人等诉讼主体之间在争点整理程序中的地位与作用是构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基础和核心问题;诉讼上争点是双方当事人希望法院进行裁决的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广义上的争点包括诉讼标

6、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上和法律上的争点;基于程序安定以及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争点整理程序具有有序性、时限性和不可逆性的特点;争点整理的效力是争点整理程序结果的核心内容。在此基础上,论文尝试提出了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即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是指为消除纠纷和实现集中审理目的,在审前程序中法院与当事人等诉讼主体按照一定的J I 页序、方式和手续所进行的特定或明确和固定诉讼标的、案件事实、证据上和法律上争点的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相互关系的总和。最后,论文强调争点整理程序本质上是当事人诉讼主张及其举证时限的一种前移,这种前移是一种立法技术上权衡利弊的无奈之举,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随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引起多次开庭而

7、导致诉讼拖延和庭审空洞化。第二章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与价值”。该部分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第一,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文章认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除具有特2定诉讼对象和简化、固定争点的功能外,还具有适时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以及自主解决纷争、促成集中审理、防止争点突袭和限制法官恣意的功能。第二,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价值问题。文章对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价值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得出结论认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升诉讼公正的价值,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是提升诉讼效率的价值。第三,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局限性。文章认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局限性表现在对客观真实的实现有所贬损。因

8、为,虽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具有提升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双提升”价值,但提高诉讼效率是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最显著也是最容易首先感觉到的特征,因此,基于事实真实的发现和实质公正的追求,立法上在特殊情况下对争点整理的效力都有例外规定。第三章为“两大法系国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规则的比较与评析”。除日本民诉法明确规定了“争点及证据整理程序”外,各国不一定有争点整理程序的明确定义,但只要是发挥着明确和固定争点这样功能的程序就应属于争点整理程序的范畴。本章以比较研究的方式,从国别的微观视角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争点整理程序的共同特征以及具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国家争点整理程序的共同特征,认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争

9、点整理程序的共同性特征是:当事人参与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主体性;法官参与争点整理程序管理的积极性;违反争点整理程序及其法院命令的制裁性。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共同特征是:以证据开示程序为依托的争点整理程序是适应陪审团集中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官对整理争点的指挥和监督作用不断加强;当事人在争点整理程序中主体地位突出;争点整理程序设置严密,整理方式多样,程序比较烦琐,技术性比较强。在此基础上,为了研究的需要,文章又通过比较的方式分别梳理了两大法系国家就争点整理程序及其相关制度的异同,认为两大法系国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发展路径以及立法价值趋向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路径主要

10、是从并行审理到集中审理的历史过程,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路径是从法官消极到法官能动的历史过程,也即对传统对抗制的改造过程;大陆法系国家的价值趋向主要是提升诉讼效率,而英美法系国家的价值是多元的,既为实现诉讼公平,也为提升诉讼效率。两大法系国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共同特征则表现在:从宏观角度看,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是近代以来两大法系国家审前程序改革中的3个共同课题,且争点整理程序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有着必然的联系。从微观角度看,两大法系国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都体现为:当事人彼此平等对抗相互作用;由当事人提出主张并确定争点;既赋予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也规定了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的具体措施。从实际

11、运作效果看,都以适时提出主义为原则,对违反适时提出义务的,都给予适当的失权制裁。从整理争点的方法看,争点整理程序既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且方法多样化。两大法系国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给我们的启示是追求程序正义、贯彻辩论主义和实现集中审理主义。论文还对民事争点整理程序进行了域内考察,主要分析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现状以及司法实践的困境。第四章为“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缺损原因之检讨”。要构建相对合理的民事争点整理程序,除了解其现状和困境外,分析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也非常重要。首先,文章认为,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缺损的原因,需要在回顾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简要发展历史的基础上进行探寻。文章从我

12、国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追溯,并就我国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形成和发展的三个阶段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 9 4 9 年至1 9 8 2 年民事诉讼法( 试行) 时期以及1 9 9 1 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总体上表现出的是职权主义诉讼特质,强化法院职权,淡化当事人的权利和作用,而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的争点整理程序无疑受到原有诉讼体制的制肘,自然无法形成争点整理程序。同时,从1 9 9 1 年民诉法制定的背景可以发现,由于历史条件所限,1 9 9 1 年民诉法不可能制定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其次,文章分析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出现的从法院自身角度考虑的较多而对

13、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欠充分的偏差,认为“一步到庭、直接开庭”的改革措施削弱,甚至否定了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因此,文章认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仅仅要改革实践中司法运作的方式,更重要的是改革民事诉讼制度中结构性缺陷,合理配置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限,强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地位,将当事人主导争点整理的权利还原于当事人。再次,文章对司法解释的缺陷进行了探讨,认为最高法院证据规定规定的证据交换本身所存在的缺陷限制了争点整理程序,因为证据交换只是解决了整理和固定证据和证据争点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争点整理和固定问题,民事诉讼中的争点,不仅仅包括证据争点,也包括诉讼标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上和法律上的

14、争点。4文章还认为,司法解释中缺乏与争点整理程序相配套的失权制度和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在总体上也对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形成障碍。第五章为“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本部分是文章的重点,文章通过实证调查,得出初步结论是:以证据交换为内容的争点整理程序方法单一,没有形成以整理争点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及做法,提出建立和完善争点整理程序及其配套制度有其必要性。文章通过对我国法律职业群体数量和素质的分析,认为我国法律职业群体的数量和素质能基本满足争点整理程序运行的需求,但应该继续加强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文章认为,构建争点整理程序首先应该确立其指导原则,并认为应该坚持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原则、公正与效率

15、兼顾原则以及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原则。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基本结构由主体、时间、空间以及效力构成。就主体问题而言,文章认为,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争点整理程序中都具有举足轻重和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当事人有整理争点的权利,法院有协助当事人整理争点的义务。关于争点整理的客体问题,首先是特定诉讼对象即诉讼标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与诉讼对象相对应的事实争点、证据争点以及法律争点。就民事争点整理的适用范围而言,文章以为,原则上民事争点整理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争议大、分歧多以及证据多这类案件,但有两点例外:一是在起诉之时当事人认为不进行争点整理,将影响当事人在庭审时辩论的简单案件;二是基于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16、的尊重,双方当事人均要求进行争点整理的简单案件。关于民事争点整理的方法,文章认为,立法应当设计多种争点整理方法供法官和当事人选择,以适应不同案件的需要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目的。文章提出的整理争点方法是:书面型争点整理方法、开庭辩论型争点整理方法以及会议型争点整理方法。关于民事争点整理的时间和空间的问题,文章首先指出时间是主体诉讼行为的日期或期限,它保障着诉讼行为的效率,而空间是主体诉讼行为的界域或场所,它保障着诉讼行为的内容。关于整理争点最后时间的确定,原则上将临界点确定为开庭审理之前,即将开庭审理的期日作为当事人整理争点时间的终点。由于当事人和法院责任分担不同,因此当事人与法官在具体时限上存在差异。法院在争点整理程序中应遵守的具体时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指挥权的行使,如期间的设定、迟延后果的告知等:二是协助当事人确定争点内5容的阐明义务的履行,如法官应及时地告知当事人就诉状中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或解释等。就当事人应遵守的具体时间问题,因争点整理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当事人在不同的争点整理方法中应遵守的具体时间也不同。就民事争点整理的地点问题,因民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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