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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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H I N A Q U A L I T Y S U P E R V I S I O N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国内外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 从大的方面, 基本都可以划分为由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 政府机构制定的法规、 标准机构 (多为民间机构) 制定的标准三部分构成。法律和法规属于强制性的, 标准是自愿性的 (中国和少数国家的部分标准强制执行) 。下面对我国主要贸易伙伴欧盟和北美国家的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进行简要介绍。欧 盟1 . 概况欧盟的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是由欧盟指令和欧洲协调标准 (E N ) 两层结构组成。欧盟指令是对成员国要达到的目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由成员国转化为成员国本国法律后执行。

2、这些指令规定了压力容器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为使这些基本要求能够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欧洲标准化组织 (C E N ) 负责起草制定与欧盟指令配套、将指令具体细化的协调标准 (H a r mo n i z e dS t a n d a r d s ) 。以承压设备指令 P E D为例, C E N计划为其配套的协调标准共有 7 0 0 多件。到2 0 0 5年为止, C E N已经完成大部分标准的制定工作, 只有约 5 0 个标准尚在起草或待批准过程中。这些 E N标准包括有关锅炉、 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材料、 部件(附件) 、 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验等诸多方面。其中 E N1 3 4

3、4 5系列标准是压力容器方面的通用主体标准,由总则(E N1 3 4 4 5 . 1 ) 、 材料 (E N1 3 4 4 5 . 1 ) 、 设计 (E N1 3 4 4 5 . 1 ) 、 制造 (E N1 3 4 4 5 . 1 ) 、 检测和试验(E N1 3 4 4 5 . 1 ) 、 铸铁压力容器和压力容 器 部 件 设 计 与 生 产 要 求 (E N1 3 4 4 5 . 6 ) 、合格评定程序使用指南(E NB b 1 3 4 4 5 . 1 ) 等 7 部分构成。除 E N1 3 4 4 5标准外,另有简单压力容器通用标准 E N2 8 6 , 系列基础标准 E N7 6

4、4和一些特定压力容器产品标准 (如换热器、 液化气体容器、 低温容器、 医疗用容器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标准主要有危险品运输容器标准 (E N 1 4 0 2 5 、 E N 1 2 5 6 1 系列) 、铁路罐车标准 (E N 1 2 5 6 1 系列) 、 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标准 (E N 1 4 3 3 4 ) 、 低温运输容器标准 (E N 1 4 3 9 8系列、 E N 1 2 5 1系列)等。气瓶方面主要有移动式气瓶标准(E N 1 3 3 2 2 系列) 、 无缝气瓶标准 (E NI S O1 1 1 2 0 ) 、 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 (E N 1 2 8 0 7 、E N

5、1 4 1 4 0 ) 等等, 以及大量有关充装、 充装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的标准。P E D指令侧重于产品生产环节, 目的是保障安全和减少贸易技术壁垒。 因此, 支持欧盟指令的协调标准中,产品标准居多(在低温容器和液化气体容器方面涉及到安装、 使用和检验后续环节) 。E N标准属自愿性标准,由欧盟成员国将 E N标准转化为本国标准后 (如德国标准 D I NE N1 3 4 4 5 ) 由企业自愿采用。若企业采用了E N标准, 则被认为其产品满足了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 有利于产品进入欧盟市场, 或在欧盟市场内流通。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罐车、 气瓶等) , 由于是在欧洲境内移动,与相应欧盟指令

6、配套的 E N标准涵盖了设计、 制造、 使用、 充装、 定期检验等全过程。对于压力容器投入使用以后的各环节(使用、 检验、 修理改造等) , 欧盟 P E D指令没有涉及, E N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准中除低温容器和液化气体容器外, 涉及较少, 主要由欧盟各成员国自行制定压力容器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法规) 和标准予以规范。 因此,对于欧盟成员国的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而言,是由欧盟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和本国法规标准共同构成的体系。大致分为由议会制定的法律、 政府制定的法规(包括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 和标准三个层次构成。2 . 欧盟成员国情况欧盟成员国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法律或法规, 均采纳了欧盟有关

7、指令要求。而本国标准体系则由转化为本国标准的 E N标准、 本国标准和本国一些协会标准构成。在法律法规方面, 德国压力容器 (包括其他特种设备) 法律主要有设备安全法、 能源经济法等。德国设备安全法于上个世纪 6 0 年代颁布。这个法律对危害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机械设备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检验和修理改造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在欧盟有关指令颁布后, 德国结合欧盟有关指令修改了设备安全法中的设计、 制造、 检验机构等内容, 保留了安装、 使用、 检验和修理改造等环节安全管理要求。按照设备安全法的授权, 由德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有关法规。主要有联邦政府制定批准的压力容器规程、 乙炔规

8、程、 可燃液体规程、 饮料设备规程、 医疗设备规程等和由联邦政府部门 (德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制定批准的压力容器技术规范 (T R B ) 、 承压气体技术规范 (T R G ) 等。T R B包括了材料、 设计、 制造、 附件、 检验、 安装、 运行、 特殊压力容器及海 外 在 线责任编辑: 施京京近年来, 我国的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发展很快, 给我国压力容器制造行业和使用安全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面对我国加入 WT O后融入世界经济的挑战, 以及我国建立以人为本、 和谐社会所需求的安全环境而言, 我国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还存在着提升空间。如何对我国现有的压力容器法规标准进行完

9、善提高, 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本文对我国主要贸易伙伴欧盟、北美国家的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进行了概要介绍,相信通过比较和分析, 将对今后我国压力容器标准体系的发展起到参考作用。编者按国外压力容器法规标准林伟明 / 文5 22 0 0 5 年 7 月C H I N A Q U A L I T Y S U P E R V I S I O N体系概要压力容器充装设备等方面内容。在标准方面,德国压力容器标准主要有将欧洲协调标准和 I S O标准转化为本国标准的 D I N E N和 D I N I S O标准、 A D规范、 D I N标准三类。 其中 A D 2 0 0 0 是由德

10、国承压设备协会发布的一个与 P E D指令相配套的规范。北美洲1 . 概况美国和加拿大都没有全国统一的压力容器安全法律法规。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由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分别立法。对于跨地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气瓶) , 以及联邦政府所属的压力容器,由联邦政府制订联邦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如美国联邦劳动规范(联邦法典 2 9 章) 、 加拿大联邦劳动规范、危险品运输法等一些法律法规。美国联邦政府和加拿大联邦政府管理压力容器的部门主要是运输部和劳工部。运输部负责气瓶和罐车,而劳工部则从劳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对联邦所属工作场所的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在美国和加拿大,由于压力容器多在各州(省)内使用, 这些设备设

11、施由各州(省) 自行制定法规进行管理。各州 (省)制订的压力容器管理法规与联邦有关法规没有上下管辖关系。在采纳标准方面也有很大的自由度,如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和安大略省的法规采纳标准与加拿大联邦采纳的标准在很多方面有差别。 在这两个国家,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都分为联邦体系和州 (省) 体系。 无论联邦还是州 (省) , 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构成也都基本为“法律- 法规 -标准” 三个层次。2 . 美国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 1 ) 法律法规美国联邦法典(U . S . C o d e )共有 5 0个标题 (T i t l e ) , 其中两个标题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分别为标题 2 9劳动 (

12、L a b o r )中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章节和标题 4 9运输 (T r a n s p o r t a t i o n ) 中有关气瓶和罐车安全的章节 (子标题 I I I 中第 5 1章危险品运输和第 5 9 章安全容器多式联运) 。 另外还有一些单独的法律如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等。 美国各州也同联邦一样, 在本州法典有关章节中规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要求。美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联邦政府规则法典, 并采用与联邦法律法典相同的标题。如联邦政府规则法典标题 2 9劳动和标题4 9 运输。( 2 ) 标准美国联邦法规和各州法规所引用的标准主要是美国国家标准(A N S I ) 、 美国机械工程协会 (A

13、 S ME ) 、 美国石油协会 (A P I) 标准和美国材料学会 (A S T M) 标准。这些标准构成包括材料、 设计、 制造与检验试验、 使用维护、 定期检验、 修理改造、 制造单位和检验机构审查认证、检验人员资格认可等方面的美国压力容器标准体系。在这个标准体系中, A S ME压力容器标准和A P I 标准是主体。主要有 A S ME第卷 1篇压力容器建造规则等标准。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方面, 虽然美国机械工程协会制定了 A S ME第卷运输容器的建造和连续使用规则,但由于历史原因, 美国气瓶和罐车的技术规范 (D O T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 是

14、由美国运输部制定并强制执行。这些技术规范实际上就是技术法规, 相当于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美国劳动法典大量引用了这些技术规范。 根据 A S ME专家介绍, 美国运输部与 A S ME正准备将这些由政府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转为 A S ME标准,然后由运输部法规予以采纳。美国材料协会(A S T M)有关压力设备材料的标准非常完整。有各类压力容器(板材、 管材、 部件、 阀门) 和无损检验方法等标准数百件之多,形成一个非常好的压力设备材料标准体系。3 . 加拿大压力容器法规标准体系( 1 ) 法律法规加拿大联邦法律法规由人力资源部(劳动部) 、 运输部和能源局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法律方面主

15、要有劳动规范 (第二卷) 、 职业卫生与安全中心法、 加拿大运输法、 危险品运输法、 安全容器协定法、 能源管理法、 油气经营法、 国家能源局法、 油气运营法等。法规主要有职业卫生与安全规则、 危险品运输规则、 液化石油气散装储存规则、 液化石油气散装储存规则、 铁路职业安全与卫生规则、 能源局法第五卷 (油气)规则、 油气职业安全与卫生规则、 加工处理工厂规则、 油气安装规则等。( 2 ) 标准加拿大标准体系由加拿大国家标准(C A N ) 、 加拿大标准协会 (C S A ) 、 加拿大气体协会标准等本国标准和采纳的美国相关标准构成。形成了以 C S AB 5 1锅炉、 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

16、规范为主体的标准体系。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方面, 加拿大一方面采纳美国运输部气瓶和罐车规范,同时制定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系列标准,如 C A N / C G S B - 4 3 . 1 4 7 运输或处理危险品的铁路用容器的建造、 改造、 维修、选择与使用、 C S AB 6 2 0 运输危险品的公路罐车储罐和移动式储罐、 C S AB 6 2 2 运输第2 类危险品的公路罐车储罐等等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罐车、 移动容器和气瓶的设计、建造 (制造) 、 证书、 试验、 检验、 定期检验、维修与标志等方面内容。在气瓶定期检验方面,除针对不同气瓶制定有不同检验标准外 (如 C G AC - 6 . 2 高压纤维增强气瓶的肉眼检验与检测) , 有关政府机构还采纳了许多民间机构 (如加拿大气体协会、 安大略省丙烷协会等) 制定的检验技术文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采纳标准方面,加拿大各省与联邦政府采纳的标准不完全相同, 采纳形式也不一样。例如安大略省采纳标准的方式是另行制定 “规范采用文件” 。 这种 “规范采用文件” 将有关加拿大标准、 美国标准、 有关行业标准和本省自己的技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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