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对窦娥的悲剧_与苏力先生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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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面对窦娥的悲剧 与苏力先生商榷康 保 成本文对苏力窦娥的悲剧 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一文提出商榷,主要观点是: 1.在元杂剧窦娥冤中,桃杌把窦娥判斩并不如苏文所说“是在可能的条件下做出”的“基本合乎情理的判决”; 2.在法庭上,原告张驴儿的陈诉并不比被告窦娥的申辩更可信; 3.即使在古代,窦娥在刑讯逼供下承认“药死公公”也不能称为“证据之王”; 4.窦娥的冤案不是由于科学技术不发达造成的。文章提出,在进行“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时,务必要注意二者的区别,切勿步入误区。关键词 窦娥 桃杌 冤案 证据 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 法律与文学作者康保成, 1952年生,文学博士,中山大学中文系教授(广州 51

2、0275)。最近三十年,在北美与英国,“法律与文学”渐渐成为受法学家关注的一块新的交叉学科领域。我国学者也有把文学作品引入法学研究的,其中苏力先生的窦娥的悲剧 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以下简称“苏文”)就是这样一篇论文。该文从司法的角度解读元代戏剧家关汉卿的杂剧作品窦娥冤,为人们认识这出古典悲剧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又从窦娥的冤案联系到我国法制史及司法理论中的相关问题,亦颇有心得。然而,笔者既不同意苏文对窦娥冤及作者关汉卿思想倾向的基本判断,也不同意苏文对我国法制史及相关司法理论的认识。本文拟首先对苏文提出的主要观点逐一进行商榷,然后对如何开展文学与法学领域的跨学科

3、研究提出一些看法。一、悲剧究竟是如何发生的?窦娥的冤案并不复杂:强行闯进蔡婆家的地痞流氓张驴儿想毒死蔡婆,以达到霸占窦娥的目的,没想到放有毒药的羊肚汤被他老子喝下,一命呜呼。张驴儿胁迫窦娥“私休”不成,便到官府诬告窦娥药死其父,无辜的窦娥被太守桃杌问成死罪判斩。苏文指出:以往的研究者强调窦娥的悲剧“是官吏贪污腐败、刑讯逼供和昏庸无能造成的”,“然而这种概括未必是关汉卿的看法” 。因为“戏剧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甚或细节暗示判定窦娥死罪是因为桃杌收受了张驴儿的钱财”,桃杌虽然“能耐不大”,但也并非“昏庸无能”,“仅就证据而言”,即便是“廉洁、刚正的官员”窦天章,“也会做出与桃杌相类似的判决” 。事实

4、果真如此么?且看关汉卿对桃杌的定位。桃杌即 杌,并不是楚州太守的本名,而是古代传说中“四凶”之一的名谓。所谓“四941凶”,指古代四个不服从帝舜领导的部族首领浑敦、穷奇、 杌、饕餮。而 杌尤为暴虐蛮横,不服管教。 左传文公十八年有云:“颛顼有不才子,不可教训,不知话言,告之则顽,舍之则嚣,傲狠明德,以乱天常,天下之民,谓之 杌。 ”史记 五帝本纪亦记云:“颛顼氏有不才子,不可教训,不知话言,天下谓之 杌。 ”张守节正义云:“凶顽不可教训,不从诏令,故谓之 杌。 ”依此可知,关汉卿把这位太守起名“桃杌”的寓意。在窦娥冤中,桃杌对窦娥施以酷刑,“千般打拷,万种凌逼,一杖下,一道血,一层皮”,充分暴

5、露了他的凶残暴虐,这是大家都知道的。此外,元代明令禁止酷刑,因而桃杌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不可教训” 、 “不从诏令”的行为。作品中虽然没有桃杌收取张驴儿钱财的情节,但在关汉卿笔下,这位太守的言行已经表明他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既贪财又昏庸无能的官。先看他的上场诗:“我做官人胜别人,告状来的要金银;若是上司当刷卷,在家推病不出门。 ”当张驴儿拖着窦娥来到衙门时,这位堂堂“父母官”竟然对着张驴儿下跪:“但来告状的,就是我衣食父母。 ”这当然是一种漫画笔法。正是通过不无夸张的漫画笔法,关汉卿生动地描绘出桃杌一类贪官可耻、可笑的嘴脸。众所周知,元杂剧的人物是类型化的人物,剧中人分别由末、旦、净、杂等脚色行当

6、来扮演。元杂剧本无“丑”行(经明人修改的作品例外) ,反面人物往往由“净”装扮。 “净”就是花脸,演员通过面部化妆表示其滑稽可笑。 窦娥冤中的桃杌就是由“净”来装扮的。在关汉卿的作品中,望江亭中的花花太岁杨衙内、 蝴蝶梦中杀人如房上揭片瓦的葛彪,也都是由“净”装扮的。不难想象,当这位涂着三花脸的太守大人向张驴儿下跪的时候,窦娥的悲剧命运也就注定了。那么,关汉卿为什么不正面写桃杌贪污受贿的细节?从编剧技巧的角度可以回答这一问题。清初著名戏剧理论家李渔提出过“立主脑” 、 “减头绪”的主张。在只有四折容量的杂剧中,势必不能面面俱到。本剧的“主脑”是窦娥之冤,造成冤狱的直接原因不是桃杌的贪婪,而是他

7、的狠毒与愚蠢,因而略去这一细节并不说明桃杌是清廉的。作品第四折在窦天章即将宣布为张驴儿、桃杌等人定罪时,窦娥的冤魂唱道:“从今后把金牌势剑从头摆,将滥官污吏都杀坏,与天子分忧,万民除害。 ”作品最后用题目正名总结全剧:“秉鉴持衡廉访法,感天动地窦娥冤。 ”可见,关汉卿的倾向是鲜明的,在他笔下,桃杌与窦天章经纬分明,前者属于草菅人命的滥官污吏无疑,而后者的身份是肃政廉访史,是朝廷的代表,是王法和正义的化身。二者岂能混为一谈!在另一篇文章中,苏力把桃杌和窦天章,以及十五贯中的周忱、过于执,魔合罗 、勘头巾中的完颜府尹等人,都列入“清廉”而“平庸”的一类,并说桃杌用“净”扮,属“丑角”,而“这一点也

8、可以用于窦天章” 。其实,窦娥冤中的窦天章由“冲末”扮演,“末”相当于后来的“生”,往往饰演正面人物,与三花脸桃杌有霄壤之别。然而苏文却说:“尽管他(指桃杌)严格执法,并在可能的条件下做出了基本合乎情理的判决,但还是造成了冤狱。 ”桃杌是否“严格执法”?把窦娥判斩是否“在可能的条件下做出”的“基本合乎情理的判决”?正是在这一根本问题上,笔者和苏文的看法截然不同。051中国社会科学 2006年第3期 左传,引自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阮刻本,第1862页。 史记,中华书局点校本,第3637页。 窦娥冤第二折,引自王季思主编全元戏曲第一卷,人民文学出版社, 1999年,第196页。本文 所引窦娥冤

9、及其它元杂剧作品,均用全元戏曲,以下不再注出。 苏力:传统司法中“人治”模式 从元杂剧中透视,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二、到底谁的话更可信?苏文提出,在窦娥冤中,张驴儿与窦娥“都没有提出而且也无法提出现代司法要求的可靠的直接证据”,“案件审理者只能根据人之常情和一般的逻辑判断:谁的话更可信。 ”苏文认为,张驴儿在法庭上的陈诉较之窦娥的申辩“更言之成理”,而且窦娥后来自己也招认“药死公公”,才导致桃杌做出了错误的判断,但这“并非官吏无能或腐败的产物” 。现在,也让我们“根据人之常情和一般的逻辑”来分析案情,看到底谁的话更可信,看桃杌是否“无能” 。在法庭上,张驴儿振振有辞:“我家的老子,倒说是

10、我做儿子的药死了,人也不信。 ”苏文认为:“这是不存在合乎情理之怀疑 。 ”的确,张驴儿没有杀父动机。然而窦娥则是没有杀人动机。谁主张谁举证,这在一般的诉讼案中为古今通用之原则,然而张驴儿作为原告,不仅拿不出窦娥杀人的证据,也说不出窦娥为什么杀人。凭什么相信一个足不出户的年轻寡妇平白无故起了杀人之心呢?这难道符合“人之常情和一般的逻辑”么?只听一面之辞就滥施刑罚,说是“无能”实在太轻了些。凡事总有个来龙去脉。一个姓张的被毒死在蔡家,按照“人之常情和一般的逻辑”,官府首先要了解的应该是:这两家是何关系?这个畸形的家庭是如何组成的?张氏父子是如何进入蔡家的?等等。接着才是对命案本身的讯问。对于这一

11、切,窦娥详细的实事求是的回答显然要比张驴儿简略的胡编乱造更可信:“我婆婆也不是他后母,他自姓张,我家姓蔡。我婆婆因为与赛卢医索钱,被他赚到郊外勒死;我婆婆却得他爷儿两个救了性命,因此我婆婆收留他爷儿两个在家,养膳终身,报他的恩德。谁知他两个倒起不良之心,冒认婆婆做了接脚,要逼勒小妇人做他媳妇。小妇人原是有丈夫的,服孝未满,坚执不从。适值我婆婆患病,着小妇人安排羊肚汤儿吃。不知张驴儿那里讨得毒药在身,接过汤来,只说少些盐醋,支转小妇人,暗地倾下毒药。也是天幸,我婆婆忽然呕吐,不要汤吃,让与他老子吃,才吃的几口,便死了。 ”张驴儿辩驳说:“大人详情:他自姓蔡,我自姓张,他婆婆不招俺父亲接脚,他养我

12、父子两个在家做甚么?”苏文认为:“这种逻辑推理很有道理,更有窦娥也无法否认的事实支持。 ”然而笔者认为,由于窦娥已经先一步把张氏父子解救蔡婆、被蔡家收留的事实交代得清清楚楚,她的话才显得入情入理,真实可信。相比之下,张驴儿没有讲出任何新的事实,只能称作狡辩。进一步说,窦娥还举出了本案的关键情节和关键证人。张驴儿不是说他不会药死老子么?是啊!羊肚汤本是蔡婆让给他老子的。桃杌如果真像苏文所说,是一个“严格执法”的官员,那就应该抓住这一线索,继而审问当事人蔡婆,张驴儿的杀人动机便会暴露无遗。桃杌如果真是一个“严格执法”的官员,那就应该把杀人未遂的赛卢医抓捕归案,以验证窦娥供词的真实性。同时,卖毒药给

13、张驴儿的赛卢医 本案的惟一证人,即使是污点证人,与张驴儿对簿公堂,真凶便会落入法网。然而,桃杌在听了张驴儿的辩解和挑唆之后,便对窦娥施以酷刑。尽管窦娥发出了“我这小妇人毒药来从何处也”的合理质询,桃杌却置若罔闻,这难道合乎“人之常情和一般的逻辑”么?人命关天。从元代司法文献得知,凡发生命案,受理此案的官员务必要亲临现场验尸,而街坊邻居乃至里正、社长等,都是必须到场的重要证人,他们的证言将被写成“文状”,是定罪151如何面对窦娥的悲剧的证据。水浒传第五十一回雷横打死白秀英,知县“拘唤里正、邻佑人等,对尸检验已了”,正是元代司法制度的佐证。现在,蔡家发生了人命官司,按照“一般的逻辑”,总应该传讯一

14、下邻人和里正吧?这样一来,张驴儿的谎言不就立时戳穿了么?然而桃杌除了对窦娥严刑拷打之外,什么也没做。如何看待窦娥的“招认”,这是笔者与苏文的另一处分歧。苏文说:窦娥的舍己救人,“是一个可以理解却不大明智的行为,超出了一般人,包括今天的一般人可能理解和接受的情理范围了。 ”如果说这句话还有些闪烁其辞、自相矛盾的话,那么注脚中则明明说“窦娥展示出来的令人难以置信的利他主义在当时的社会中有理由作为一个相关的证据”;甚至说,在当时的条件下,窦娥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之王” 。而在笔者看来,窦娥三次被打得昏死过去不认罪,到棍棒呼啸着打向蔡婆时,却情愿招认“药死公公”,按照“人之常情和一般的逻辑”,法官理应

15、抓住这一细节,详加戡问:被告缘何“招认”得如此反常?继而解开一位孝顺、善良的妇女何以会“杀人”的谜底,再继而对整个案情做出正确的判断。在关汉卿的蝴蝶梦杂剧中,包公就是看到王母舍亲儿保继子的反常举动,才下决心解救王氏一家的。然而,本剧中桃杌却立即宣判了窦娥的死罪。苏文提出:假如窦娥不认罪,而让蔡婆去挨那无情的棍棒,“如果蔡婆婆也能挺住刑讯,那么依据当时的法律,就要对张驴儿拷刑,或只能取保放之 。 ”然而笔者有理由提出两种可能性更大的假设: (一)年迈的蔡婆熬不住酷刑,屈打成招;(二)蔡婆被活活打死。窦娥不就是为了避免这种后果才做出这种“不大明智”的“令人难以置信”的“认罪”行为的么?退一步说,即

16、使苏文的假设成立,窦娥和蔡婆在“拷满不承”的情况下被“取保放之”,那又怎样呢?真凶照样逍遥法外,窦娥照样是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张驴儿本想毒死蔡婆却意外使张父被毒死,这就造成了,从表面看来张驴儿没有杀人动机。这是本案惟一的一处隐情。但如果一切都已经真相大白,水落石出,还要衙门干什么?在关汉卿的另一名剧绯衣梦中,李庆安有杀人动机(王员外悔亲) ,有物证(王家的金银) ,更加上双手沾满死者的鲜血,还有本人认罪的口供,可谓证据确凿。在勘头巾中,王小二也有杀人动机(与刘员外发生争吵) ,有口供,更重要的是,他供出死者刘员外的头巾所藏匿的地方,并被官府在那里获取到证物,遂被定为铁案。这两起冤狱后来都被平反。相比之下,窦娥一案远远没有如此曲折。官府拿不出窦娥的杀人动机,也没有任何人证物证。就是在这样的情势下,窦娥被问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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