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销售及交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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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巴鲁夫(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巴鲁夫(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一般销售及交货条款一般销售及交货条款 2目目 录录 第第 1 条条 报价报价/订单订单 第第 2 条条 交货交货 第第 3 条条 价格价格 第第 4 条条 付款付款 第第 5 条条 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 第第 6 条条 保证和责任保证和责任 第第 7 条条 保密保密 第第 8 条条 税收税收 第第 9 条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第第 10 条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第第 11 条条 撤回权撤回权 第第 12 条条 适用法律、争议解决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3第第1条条 报价报价/订单订单 1.1 未经卖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 卖方提供的所有报价

2、可随时予以变更, 并不具有约束力。 1.2 未经卖方授权代表书面确认,不得视为卖方已接受买方订单。卖方接受订单的通常形式 为开具形式发票或出具订单确认书。 1.3 买方应向卖方保证其订单包括其所提供的现行产品规格的正确性,并应在合理时间内向 卖方提供与所订购产品相关的任何必要信息,以使卖方可根据本一般条款的规定履行交 货义务。 1.4 所订购产品的数量、质量和品种规格应与卖方报价单相符。 1.5 卖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规格进行任何变更。 1.6 买方不得取消经卖方所接受的订单,卖方书面同意者除外。但在此情形下,买方应向卖 方全额赔偿其因订单取消而遭受的所有损失、成本、损

3、害和费用。 第第2条条 交货交货 2.1 所有交货日期和交货期限均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达成一致之外,如 在订单确认书或销售合同中确定了日期。 仅在根据第 4 条第 2 款 a)项所规定的预付款支 付之后,经书面同意的交货日期方始生效。若未明确确定交货日期,则应在卖方作好交 货准备并通知买方后的合理期限内交付产品。 2.2 除非买方和卖方书面另行书面同意,在交货日或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买方在卖 方工厂提取产品,即视为交货。若在订单确认书中另有明确规定,则卖方也可将产品运 至买方处。在此情形下,货交承运人即视为交货,托运费用由买方承担。自产品运离工 厂或买方获得通知准备提货或

4、运输之时,一切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处。 2.3 在合理通知买方的情形下,卖方可在交货时间之前提前交货。 2.4 一旦发生卖方经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由,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可适当予以延长。该 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劳动争议、原材料短缺、能源供应问题或交 通阻塞。卖方应及时将该事由通知买方。在此情形下,卖方不承担违反本一般条款的责 任。 2.5 除非另有规定,应允许分批供货。每一次交货均应构成一项独立的合同。如果卖方未按 本条款供应一批或多批货物, 或买方就一批或多批供货提起索赔, 买方均不得将所有交 货义务视为一个整体对待。 42.6 如果买方未在交货时间,且在卖方确定的合理宽限

5、期内仍未提取产品,或怠于向卖方提 供适当的交货指示,或未根据第 4 条第 2 款 b)项规定向卖方支付价款,则卖方可主张以 下权利,在此情形下,卖方的其他权利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 a) 存储产品直至实际交货,并要求买方支付合理的存储费用; 或 b) 以所能获得的最高价格出售合同产品,并在售价低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价格时要求 买方补足差额。 2.7 如果卖方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在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而未能做好交货准备, 则买方对此应 设置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如果因卖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交货, 则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其因迟延交货所遭致的损失,最高不超过按每延期一天应支付 有关该批供货

6、的价格的 0.03%所计算的数额。 第第3条条 价格价格 3.1 产品价格应为卖方报价。 所有报价仅在 30 天内或至买方在上述期限届满前接受时有效, 有效期后卖方可随时变更报价而无需通知买方。 3.2 除非在卖方的报价单所附的一般条款或在价格表上另有规定,或买卖双方另有书面约 定,卖方报价均为工厂价。若经买方要求,卖方同意在买方工厂交付产品,则包装、运 输及保险等任何费用应另行计算。 3.3 若出现以下导致费用上涨的原因,卖方有权在通知买方的前提下,在交货前的任何时间 相应提高价格:卖方无法控制的因素;交货时间的任何变化;买方对产品的数量和规格 提出其他要求,或者因买方的指示或其怠于提供适当

7、的资料及指示而导致的任何迟延。 第第4条条 付款条件付款条件 4.1 所有支付项目均由买方汇至卖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帐户上。在卖方书面同意的情形下, 可以接受支票或其他支付手段。因选择其他支付方式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4.2 价款总额应按以下方式及比例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a) 卖方确认订单后,买方应立即支付订单总价的 30%作为预付款; b) 买方应在不迟于接到卖方有关作好交货准备的通知后 15 天内支付价款总额的剩余 70%。 4.3 如果买方未在约定期限付款,且在卖方设定的合理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付款,则卖方可主5张以下权利,在此情形下,卖方的其他权利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 a)

8、停止向买方继续供货; b) 要求买方在付清全部款项前就未支付款项依每天 0.03%的利率支付延期利息。 第第5条条 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 5.1 卖方应享有已交付买方的产品的所有权,直至全部价款完全付清。 5.2 买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护卖方的财产所有权。非经卖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买 方不得对上述特别权利予以质押、交由第三人代管或将所有权转让至任何第三人。 第第 6 条条 保证和责任保证和责任 6.1 保证期间为自向买方实际交货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买方应对产品予以专业性的存储、保 管和使用。 6.2 买方应保证其所定购的产品规格正确且适合在使用地点按其用途使用。 买方有义务将全 部相关安全

9、指示和使用说明书转交给所有该产品的买受人。 6.3 卖方在下述前提条件下提供第 6.1 条所规定的保证: a) 对于因买方所提供的任何图样、设计或规格而导致的产品的任何缺陷,卖方应不承 担任何责任; b) 对于因合理损耗、人为损坏、非正常工作条件、未遵守卖方的使用说明、未经卖方 许可的错误使用、改造或修理所导致的产品的任何缺陷,卖方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c) 如果产品的全部价款未在到期日完全付清,则卖方无义务承担上述保证责任; d) 上述保证效力不涉及非由卖方所生产的部件、 材料或设备, 对此买方仅享有卖方的生 产商所提供的保证或品质担保的利益。 6.4 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立即检验产品的数量和质

10、量。若发现任何缺陷,则买方可在收到货 物后 15 天内书面通知卖方。如果交货未被买方拒绝,且买方未就有关缺陷及时通知卖 方,则买方无权拒绝接收该产品,卖方对有关缺陷无需承担责任,且买方应就已根据本 一般条款交付的产品支付相应价款。 66.5 如果存在一般检查所不能发现的缺陷, 则在保证期内一旦发现此类缺陷应立即书面通知 卖方。否则,即视为该产品连同该缺陷已被接受,卖方对此不承担上述保证责任。 6.6 除非获得卖方的书面同意,买方不得退货。在卖方书面同意的情形下,退货必须依照 以下条件进行: a)买方负担并预先支付退货的所有运输费用; b) 货物必须保持包装完整和良好状态; c) 不迟于开出发票

11、后的 30 天内。 6.7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规定向卖方提出任何有关产品的因其质量或状态缺陷或规格不符而 引起的有效索赔,卖方应对产品予以修理或免费更换。 6.8 卖方或其雇员或代理商向买方或其雇员或代理商所提供的有关存储、 运用或使用产品的 任何建议, 如未经卖方书面确认, 则对其的遵守或施行所可能产生的风险由买方自行承 担。卖方对未经其确认的任何上述建议不承担相应责任。 6.9 在卖方迟延交货的情形下,除本一般条款第 2 条第 7 款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卖 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10 在产品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的情形下,卖方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产品的 实际成交价格。卖方不

12、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第第 7 条条 保密保密 7.1 买方同意对其根据本一般条款所获悉的技术规格和/或任何技术或其他资料保密, 并不向 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内容。 7.2 买方不得使用其根据本合同条款所获悉的技术规格和/或任何技术或其他资料保密的任 何内容用以生产与卖方所提供产品相似的任何产品。 7.3 买方同意就其每次违反本条款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向卖方支付 5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若违约行为持续超过一个月,则每超过一个月,即视为一次单独的违约行为。本条项下 的权利不影响卖方行使第 9 条所规定的权利。 第第 8 条条 税收税收 8.1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因卖方的收入所得而应由其交纳的一

13、切税费,由卖方承担。 78.2 包装、运输、保险和银行转帐费用,及依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应由买方交纳的一切税费, 由买方承担。 第第 9 条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若合同一方未履行本一般条款项下的任何义务, 该方即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在收到另一方 指出其违约的通知后三十天内改正该违约行为。 若在该三十天的期限届满后, 违约方仍未改 正其违约行为的, 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违约而产生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包括 所有经济性损失) 。此外,另一方还有权立即撤销该项买卖。 第第 10 条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10.1 如果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由 而影

14、响任何一方履行合同,则应顺延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不可抗力 事由所影响的时间。 10.2 受不可抗力事由影响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将该事由书面通知另一方。在 此情形下,在不可抗力所引起的迟延的范围内,应免除受影响方的履约义务。 10.3 不可抗力事由存续期间,各方应各自负担因迟延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0.4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 90 日以上,则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或终止该项买卖。如果 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双方仍无法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均可撤销该 项买卖。在此情形下,各方应各自承担费用,并不得就因解除而产生的损害主张 赔偿。 第第 11 条条 撤

15、回权撤回权 11.1 如果买方所订购的确定数量的产品未在规定期限被提取,则卖方有权立即撤回该项买 卖,和/或相应调整价格。买方对此不得要求任何赔偿。 11.2 如果买方破产或怠于履行上一张订单的付款义务,则卖方有权中止履行,直至获得有 关未付款项的担保。如果买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担保,则卖方有权撤回该项 买卖。 8第第 12 条条 适用法律、争议解决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12.1 本一般条款及买卖双方之间的一切法律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12.2 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相关的所有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 商仍不能达成一致,则应将该事项提交卖方所在地的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第 13 条条 如果本一般销售及交货条款与双方书面签定的合同条款有冲突,以书面签定的合同 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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