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三类人员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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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三类人员安全培训13.6.18第三章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要点解读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经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十五届 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公 布。该条例分总则、施工安全责任、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机 械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 59条,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6 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21日修订 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予以 废止。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天津城市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呈

2、 现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在施工程总量大、 单体工程规模大、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同时面 临着建筑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等一系列新情况 和新问题,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提出新要求。 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施工安全 监管职责、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强化行政监管 措施、彻底治理事故隐患、严格监管高风险工 程、遏制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该条例与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都是我市建设工 程领域管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将对我市规范 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发挥重要作用。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为依据

3、,以天津市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为基础, 结合当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保留了经过实践检验 、行之有效的施工安全监管制度和监管 措施,确立了条例的内容。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强化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施工安 全责任,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 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三方或多方责任) (二)严格实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全过程施工安全管控。 (三)加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为了减少 施工机械造成的事故伤害,条例将 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列专章进行了规范 ,规定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主要的管理 环节。 (四)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 度。 (一)强化了建设工程各方主

4、体的施工安 全责任,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 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1是充实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 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对施工安全承担重 要责任。条例(草案)分别从在编 制工程概算中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开工前进行施工安 全措施资料备案、施工前对深基坑施工 影响范围内房屋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现 状调查等方面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 的义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 十一条)。2是细化施工单位的责任。条例在对 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费用、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 员资格作出规定的同时,为了保证无安 全隐患施工,特别规定了项目负责人现 场带班和施工单位负责

5、人现场检查(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施工作业前安全 隐患排查三项制度(第十八条)。3 是明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 监测单位的责任。条例规定了勘察 单位应当制定勘察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勘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当落 实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保证勘察作业等安全(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施工安全 条件及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职责履行情 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3 是明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 监测单位的责任。 对超限高层、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采 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 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 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 措施

6、建议,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工程监测单位 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对建设工 程施工安全承担监测责任,并对监测数 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二)严格实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过 程施工安全管控。 条例列专章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 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风险控制贯穿 于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 1是工程辨识制度。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并向 建设单位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第二十七条)。 2是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度。施工单位应当 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经专家论证,并由施工单位技

7、术负责人、项 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 ,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3 是施工前的施工条件验收制度。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 当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 工程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条 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二十 九条)。 4 是施工现场带班和旁站监理制度。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负责 人应当现场带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进 行旁站监理(第三十条)。旁站监理从词义上解释,是指在项目施工 过程中,监理人员在一旁守候、监督施

8、工操作的做法。这种就字面的解释也许 大多数人都能认同。监理公司在施工阶 段监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发挥好旁站作用 ,要规范旁站行为,切实提高工程的实 效,保证工程质量,这跟所有的监理公 司都有直接关系。因此监理企业进行旁 站监理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旁站监 理是监理企业进行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 手段。因此,为了杜绝不规范行为的发 生,监理企业应将旁站作为质量控制的 一个重要手段。5 是实行专项验收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 程监测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 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三 十三条)。(三)加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为了

9、减少施工机 械造成的事故伤害,条例将施工机械的安 全管理列专章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相关单位的 责任和主要的管理环节。 1 是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责任。 规定了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进场前的查验义务 和对施工机械的日常维修保养义务(第三十四 条、第三十五条)。 2 是对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 等高危施工机械使用前的各案管理。为实现对 高危施工机械的有效监管,条例规定施工 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建设工 程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3 是规定了高危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前环节 的管理。从事高危施工机械安装、拆卸 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制安装、

10、拆卸方案, 并履行安装和拆卸前告知义务(第三十 九条)。 4 是规定了高危施工机械使用前环节的管 理。高危施工机械安装调试完毕后,施 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使用 登记(第四十条)。(四)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 度。 1 是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 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有权采取的监 督管理措施(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2 是加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能力建设和完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三、条例新增要点 (一)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 工期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故离岗可处 三万元罚款 (

11、三)特殊结构工程施工设计单位要派驻 设计代表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单独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五)人人有权举报、投诉建设工程施工 安全违法行为(一)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 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 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 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 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 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 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

12、使用不符 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等。如有以上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故离岗可处三万元 罚款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 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所 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 对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条例作 出明确规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 期间现场带班,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 全隐患排查,全面掌握项目施工安全状况,做 好带班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因故确需临时离 开,应当经建设单位项

13、目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 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 人负责现场带班。“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故离岗可处 三万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及其他相关负责人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 得少于一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 模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三)特殊结构工程施工设计单位要派驻设计代表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监测单位,在施工安全 中也承担着相应责任。条例要求,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在项目监理工作方案中明确施工

14、安全监理措 施,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监理人 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实行旁站 监理,以及督促隐患整改和履行报告制度等职责 。勘察单位应当在项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 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勘察施工作业以及地下管线 、设施的安全。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 担设计责任,对超限高层、超大跨度、超深基坑 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的 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 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向施工现场 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从 事建设工程监测业务的单位,应当及时将监测数 据和监测报告报送委托单位,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负责。(四)

1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单独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 条例第三章专门就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的施工安全管理作了规定,把风险控制贯穿 于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条例规定工程辨 识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明确了专 项施工方案单独编制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 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条例还规定,应当组织专家对施 工方案进行论证,施行施工前的施工条件验收 制度,施工现场带班和旁站监理制度和专项验 收制度。(五)人人有权举报、投诉建设工程施工 安全违法行为为了畅通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权利的渠道, 条

16、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施 工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 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其中应当由其他 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移送。四、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全文摘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 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 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 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 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 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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