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6788859 上传时间:2018-06-28 格式:PDF 页数:13 大小:108.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网址:http:/ - 当前页码:1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文 件 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1-08-01【实施时间】2001-12-01【时 效 性】有效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 。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2、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 为,提高种子质量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 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网址:http:/ - 当前页码:2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引进和种子生产、经营、 使用、管理以及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作物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3、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程 ,其日常管理工作由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国营农牧场的种子管理工作由所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实施农业种子工程,将良种选育、试验 、生产、更新、推广列入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运用高新技术进行品种选育,引进、开发和经营、推 广农作物新品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推广相结合,发展现代种子产 业。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种质 资源保护、良种选育与审定、新品种引进与试验展示、种子检验、信息网络等新 技术研究和推广。第六条自治区建立种子贮备

4、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 业生产安全。对种子贮备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予以补贴。第二章品种审定第七条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审定制度。网址:http:/ - 当前页码:3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品种审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八条国家规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直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 定。自治区规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自治区审定。第九条自治区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品种 审定合格证书,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农作物品种,不得经

5、营、推广,不得发布广告。第十条自治区引进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 根据需要实行认定制度。品种认定办法和应当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目录由自 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第三章种子生产第十一条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由组织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委托农民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预约生产的,由预约方或者承约方提 出申请。委托、预约生产种子必须签订种子生产合同。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合 同送交种子生产所在地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备案。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到委托、预约生产基地套购、抢购种子。第十二条申请种子生

6、产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具备 下列条件:(一)常规种子生产规模在亩以下的,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万元 以上;亩以上亩以下的,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万元以上网址:http:/ - 当前页码:4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亩以上的,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万元以上。杂交种子生产达到上 述规模,注册资本应当相应达到上述标准二倍以上。(二)每亩(不足亩按亩计算)有一名持证种子 田间检验员,每亩(不足亩按亩计算)有一名持证种子生产 技术人员。(三)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须具有 平方米以上种子晒场或者种子烘干设备,并有必

7、要的仓储设施。第十三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品种审定、认定证书复印件,申请授权或者转让品种的,还应当提供 品种权人授权的书面证明或者转让合同;(三)种子田间检验人员、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花名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晒场、烘干设备及仓储设施照片、产权证明;(五)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六)种子生产地点隔离和生产条件等情况介绍检疫证明;生产转基因种子的,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基因产品 商业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在种子播种一个半月前办理,并履行下列 程序:网址:http:/ - 当前页码:5法邦网法律

8、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一)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直接向生产所在地旗县级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核查和审批核发 工作;(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 的,向生产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审核工作,逐级上报自治区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 意见十五日内完成审批核发工作

9、。第十五条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生产非主要农作物 商品种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生产的品种、地点、面积、技术力量等资料报所 在地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第十六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一品一证制度。许可生产范围限定在旗县级以 下行政区域内。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进行项目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度办 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种子生产应当建立规范的田间生产档案。生产档案内容和格式由自 治区种子管理机构规定,盟市种子管理机构印制。第四章种子经营第十八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种

10、子法第二十 九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网址:http:/ - 当前页码:6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一)注册资本万元以上;(二)具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种子检验室和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作物种类相配套的加工设备、设施和一名以上持证 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仓储保管条件的仓储设施。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应当达到 万元以上;申请种子进出口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万元 以上;并同时具备前款(二)、(三)、(四)项条件。第十九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

11、列文件:(一)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三)种子检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和种子经营场所照片;(四)种子加工设备和仓储设施认可证书复印件和照片;委托检验、加工、仓储的,应当提交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协议及受委托方的 机构认可证书复印件。第二十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和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 的,向经营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审核工作,逐级上报网址:http:/ - 当前页码:7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

12、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 到审核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核发工作。(二)申请前项以外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直接向经营所在地旗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实地核 查和审批核发工作。第二十一条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进行项目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 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由审批机关根据申请者的产品信誉、质量、规模、

13、 服务等确定。第二十二条种子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 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分支机构前到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具有种子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核准的有效区域内委托代销 其种子,委托、受托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明确代销的品种、数量、期限及双方 权利、义务、责任。受托方凭代销协议书到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委托代销证。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代销种子销售时应当开据销售发票。第二十四条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的单位或者个人

14、,应当到所在旗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领取包装种子销售证。网址:http:/ - 当前页码:8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领取原包装种子销售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经销常规种种子注册资本应当达到 万元以上,经销杂交种子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万元以上,并有盟行政公署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技术人员一名和固定的经 营场所。第二十五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 ,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及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的加工、分级、包装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15、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第二十六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要求、内容、规格、使用等 执行农业部颁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培育自己的名牌产品 ,实行防伪标志,并依法申请新品种保护。第二十八条严禁经营假、劣种子。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假、劣种子案件 。禁止向无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主要农作物 亲本种子和常规作物原原种。第二十九条发布种子广告应当通过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不得发布。第三十条调出自治区的种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盟 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种子调运证。自治区内跨盟 市调运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可以根据需要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