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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销效果评估及媒体监测项目服务合同书项目名称:黑龙江移动营销效果评估及媒体监测项目委 托 方:黑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服 务 方:哈尔滨创信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定地点:哈尔滨市签定日期:二零零四年 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就黑龙江移动营销效果评估及媒体监测项目服务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信守。第一条:合同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1、 营销效果评估;每季度提供一次对比改进报告2、 宣传效果评估;每季度提供一次报告3、 专项业务及营销方案评估;根据甲方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六次。2
2、4、 媒体监测;(1)监测品牌:黑龙江移动、黑龙江联通、黑龙江网通(2)监测媒体:电视、广播、报纸、网络、营业厅和户外5、 根据甲方的需要,乙方有能力完成,但不会造成乙方成本增加的相关服务。6. 调研截止日期:2004 年 12 月 31 日第二条:合作双方责任和权利甲方责任:1、依据合同所列工作内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研究相关的数据、文件和资料,并在人员方面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甲方权利:1、对于乙方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有权提出合理的修正意见,提请乙方进行细致研讨;2、其他合理的与本项目正常操作相关的事项。3、甲方不认可乙方提交的报告,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及付款。乙方责任:1、按时、按质、
3、按量完成合同所确定的工作项目;2、接受甲方的工作监督和检查,对于甲方所提出的有价值的修正意见积极接纳并进行具体性的研究和修正。乙方权利:1、可在相互沟通的基础上要求甲方进行合理的工作、人员配3合;2、其他合理的与本项目正常操作相关的事项。第三条:合同金额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 万元) 。 第四条:付款方式(1)甲方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0%(即 75 万元人民币) ; (4)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相当于合同总价或当次付款金额的商业发票。 第五条:工作验收服务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工作验收书。甲方法人代表或代理人须在工作验收书上签字认可。乙方凭借已签
4、字的工作验收书向甲方请款。乙方的服务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相抵触,也不得与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相违背。第六条:质量标准1、不低于同行业的质量标准;2、符合甲方商业用途;第七条:知识产权4本合同项下所有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监测数据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条:违约责任若乙方违约、中途撕毁合同或延误,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赔偿甲方。若甲方违约、中途撕毁合同或延误,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赔偿乙方。若乙方逾期提交报告,则每延迟一天赔偿甲方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由地震、水灾、战争、政策法规的变动等不可抗
5、力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除外。第九条:保密责任乙方应遵守甲方之商业机密,不得透露、提供、出售相关机密资料予他人。乙方如有违反,且甲方证据确凿,乙方将承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应秉承诚信原则,遵守合同条款。如有纠纷事宜,双方应首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条例为准解决纠纷。第十一条:费用说明1、本合同总金额含税;52、如甲方在合同期内要求乙方对合同范围外的项目进行操作,双方应共同另行商议费用;第十二条:其他本合同以中文简体为正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收执三份,乙方收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黑龙江移动有限责任通信公司 乙方:哈尔滨创信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公章) (公章)指定代表人签字: 指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 70 号 地址:哈尔滨市中山路 172 号常青大厦 日期:2004 年 月 日 日期:2004 年 月 日